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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紅利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7)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27日 11:16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條件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具備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基金驗資和備案手續:

  1.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

  2.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驗資和備案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具備上述基金備案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三)基金合同生效

  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敗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具備上述基金備案條件的,則基金募集失敗,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募集失敗時,基金管理人應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加計同期銀行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給認購人。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連續20個工作日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財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說明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以及解決方案。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投資者應當在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辦理開放式基金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銷售機構名單和聯系方式見上述第五條第(一)款。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代銷機構,并另行公告。銷售機構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其銷售城市、網點,并另行公告。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者可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的開放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日,開放時間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基金管理人可與銷售機構約定,在開放日的其他時間受理投資者的申購、贖回申請,但是對于投資者在非開放時間提出的申購、贖回申請,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并公告。

  2.申購、贖回的開始時間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過30個工作日的時間起開始辦理申購。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過30個工作日的時間起開始辦理贖回。

  基金管理人應于申購開始日、贖回開始日前至少1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三)申購和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價格以受理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本基金采用金額申購和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基金管理人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可更改上述原則。基金管理人最遲須于新規則開始實施日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四)申購和贖回的數額限制

  1.投資者每次最低申購金額為1,000元(含申購費)。

  2.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時,每次贖回申請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后在銷售機構(網點)保留的基金份額余額不足1,000份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贖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以上限制進行調整,最遲在調整生效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申請的提出

  基金投資者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手續,在開放日的業務辦理時間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如投資者是首次申購本基金,可能需要申請開立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賬戶或銷售機構交易賬戶。投資者申購本基金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者提交贖回申請時,其在銷售機構(網點)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與通知

  投資者T日申購基金成功后,登記結算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增加權益的登記手續,投資者自T+2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投資者T日贖回基金成功后,登記結算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扣除權益的登記手續。

  T日規定時間受理的申請,正常情況下投資者可在T+2日通過本公司客戶服務電話或到其辦理業務的銷售網點查詢確認情況,打印確認單。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登記結算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最遲須于受理申購、贖回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款項支付

  申購采用全額交款方式,若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功,申購不成功的款項將退回投資者賬戶。

  投資者贖回申請成功后,基金管理人應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關規定劃付贖回款項。贖回款項應在自受理基金投資者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不超過7個工作日的時間內劃往贖回人銀行賬戶。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按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說明書有關規定處理。

  (六)申購費與贖回費

  1.本基金申購費由申購人承擔,用于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結算等各項費用。投資者可選擇在申購本基金或贖回本基金時交納申購費。投資者選擇在申購時交納的稱為前端申購費,投資者選擇在贖回時交納的稱為后端申購費。

  2.投資者選擇交納前端申購費時,費率按申購金額遞減。投資者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具體費率如下:

  3.投資者選擇交納后端申購費時,費率按持有時間遞減,具體費率如下:

  4.本基金贖回費由贖回人承擔,在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贖回費率為0.5%。其中,須依法扣除所收取贖回費總額的25%歸入基金資產,其余用于支付登記結算費、銷售手續費等各項費用。

  5.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將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七)申購份數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申購份數的計算

  如果投資者選擇交納前端申購費,則申購份數的計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前端申購費率(或=固定金額)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前端申購費用

  申購份數=凈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凈值

  如果投資者選擇交納后端申購費,則申購份數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份數=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凈值

  基金份數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或收益歸入基金資產。

  例三:假定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200元,四筆申購金額分別為1,000元、100萬元、500萬元和1000萬元,如果投資者選擇交納前端申購費,各筆申購負擔的前端申購費用和獲得的基金份數計算如下:

  如果該投資者選擇交納后端申購費,各筆申購獲得的基金份數計算如下:

  2.贖回金額的計算

  如果投資者在認購/申購時選擇交納前端認購/申購費,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總額=贖回份數×T日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如果投資者在認購時選擇交納后端認購費,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總額=贖回份數×T日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后端認購費用=贖回份數×基金份額面值×后端認購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后端認購費用

  其中,基金份額面值為1.00元。

  如果投資者在申購時選擇交納后端申購費,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總額=贖回份數×T日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后端申購費用=贖回份數×申購日基金份額凈值×后端申購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后端申購費用

  例四:假定某投資者在T日贖回10,000份,該日基金份額凈值為1.250元,其在認購/申購時已交納前端認購/申購費,則其獲得的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贖回總額=10,000×1.250=12,500元

  贖回費用=12,500×0.5%=62.5元

  贖回金額=12,500-62.5=12,437.5元

  例五:假定某投資者在募集期內認購本基金份額時選擇交納后端認購費,并分別在半年后、一年半后和兩年半后贖回10,000份,贖回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分別為1.025、1.080和1.140元,各筆贖回扣除的贖回費用、后端認購費用和獲得的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例六:假定某投資者申購本基金份額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200元,該投資者選擇交納后端申購費,并分別在半年后、一年半后和兩年半后贖回10,000份,贖回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分別為1.230、1.300和1.360元,各筆贖回扣除的贖回費用、后端申購費用和獲得的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3.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日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公告,計算公式為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發售在外的基金份額總數。如遇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在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接受申購;

  2.證券交易場所決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3.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已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4.個別投資者的申購、贖回過于頻繁,導致基金的交易費用和變現成本增加,或使得基金管理人無法順利實施投資策略,繼續接受其申購可能對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產生損害;

  5.法律法規規定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決定拒絕接受某些投資者的申購申請時,申購款項將退回投資者賬戶。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申購申請時,應當在當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及時公告。在暫停申購的情形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并予以公告。

  (九)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在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

  1.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支付贖回款項;

  2.證券交易場所決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3.基金連續兩個開放日以上發生巨額贖回;

  4.法律法規規定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當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及時公告。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當足額兌付;如暫時不能足額兌付,應當按單個賬戶已被接受的贖回申請量占已接受的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其余部分在后續開放日予以兌付,并以后續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延期支付最遲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投資者在申請贖回時可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

  在暫停贖回的情形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時,為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接受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接受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兌付投資者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兌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為兌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進行的資產變現可能使基金份額凈值發生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10%的前提下,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未受理部分除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者外,延遲至下一開放日辦理。轉入下一開放日的贖回申請不享有贖回優先權并將以該下一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當發生巨額贖回并部分延期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更新的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并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指定報刊及其他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十一)申購和贖回暫停期間與重新開放的公告

  暫停申購或暫停贖回結束、基金重新開放時,基金管理人應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1.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凈值。

  2.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但少于兩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1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凈值。

  3.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兩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兩周至少重復刊登暫停公告一次。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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