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談多家航司向波音索賠:合同是關鍵 后者有談判籌碼
新浪法問 王茜
針對波音737MAX8事故造成的停飛和訂單延遲交付問題,繼東方航空之后,南方航空、中國國航和廈門航空也向波音提出索賠。
此類索賠通常是如何進行?航司能否得到理想賠償?
美國成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柳治平律師對新浪法問表示,“最關鍵的因素是購機協議。雙方的爭議如何解決,無論是仲裁還是訴訟,協議都會約定適用哪個管轄地的法律,或者哪個國際公約。與其它大宗商品不一樣,飛機買賣很少選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量合同公約作為管轄法。”
他進一步解釋,如果飛機失事,那波音公司會被乘客家屬以及航空公司因為產品設計過失責任而起訴,而飛機停飛和延遲交付是購機協議下的合同糾紛;前者在大多數管轄地是民事責任法,后者仍在合同法范圍,所以基本上看購機協議的約定。
談及賠償額度,他指出,“一般而言,美國律師起草的貨物買賣協議,賣方賠償買方的金額限于質量不符標準的產品和符合標準的產品之間的價差,用于彌補買家的直接買價差額的損失。一般而言,賣家不賠償買家的間接的損失,比如買家因為賣家違約而喪失的利潤,而承擔的對第三方的責任,等等——除非合同另外明確約定,比如明確約定延期交貨按日賠償金額。”
“總之,這些都看合約,合約不清楚的地方看判例和行業商業慣例,行業可以廣義到運輸工具行業。”他進一步指出,如果合同不清楚,航空公司可以聲稱安全隱患問題,將波音帶入民事責任法領域。
如果有航司索賠成功或失敗,對于其他航司而言有參考價值嗎?柳治平律師表示,鑒于各家航空公司的購機合約可能不一樣,單個案例“不一定有直接的可復制的法律結論,但是應該有很大的參考價值。”
他指出,很多的大宗商品交易雙方出于公關原因,加之訴訟耗時耗費,所以類似的爭議較多都是私下和解,或者秘密仲裁。同時,由于航司購買大飛機沒有其他更多選擇(全球兩大大飛機制造商是波音和空客),因而波音握有更大的談判籌碼。
近一年時間里,波音737MAX8型號客機相繼發生兩起墜機事故,造成340多人死亡。
2019年3月,中國民航局下發通知,要求國內運輸航空公司暫停波音737MAX8型號飛機商業運行。受此影響,國內13家航司共計96架737MAX8飛機停飛至今。
早前針對東航向波音索賠一事,外交部發言人陸慷曾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波音737MAX機型在全球范圍被停飛,大家知道,原因是出現了安全上的隱患,技術問題沒有解決。
你(記者)剛才提到的這個情況,我只能說,對企業之間的商業行為,我們不便做評論,但是我相信,所有人都會同意,任何企業依法申索自己合法、合理的利益,這是無可非議的。”
波音方面的最新回應稱,不會對法律相關事務的問題做出回應或評論,也不討論與任何客戶之間的任何溝通。
值得一提的是,東方航空并非本次向波音索賠的首家航司。挪威穿梭航空在今年3月就表示,將就停飛造成的損失向波音公司尋求賠償,該公司共有18架波音737 MAX8客機。
有外媒近日引述分析稱,波音面臨因航司停飛帶來的巨額補償費用,數額達20億美元,并且隨著停飛持續,賠償數額每天都在上漲。
這是波音公司近六年來第二次被航司集體索賠。2013年全球波音787夢幻客機出現電池故障事故后,波蘭、英國、卡塔爾、印度等國航司因相關機型停飛或訂單延遲交付問題向波音索賠,但具體賠償結果并未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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