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瞬息萬變,投資難以決策?來#A股參謀部#超話聊一聊,[點擊進入超話]
原標題:兩會| 全國人大代表張天任:建議盡快啟動《個人破產法》立法程序
本報記者 屈麗麗 北京報道
從浙江個人債務的集中清理,到《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的推出及正式生效,一套漸趨成熟的個人破產制度在我國正呼之欲出。
在今年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天能集團董事長張天任提出了“關于制定《個人破產法》的議案”,并建議全國人大盡快啟動立法程序。
在張天任看來,目前我國制定《個人破產法》的條件已經具備,時機已經成熟,可以借鑒國外經驗,吸收地方現有制度條例、法規指引,制定具有中國特色的《個人破產法》,完善我國破產體系,讓陷入嚴重財務困境的個人,可以通過個人破產程序,依法回歸正常的社會生產和生活,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的確,在創新創業蓬勃發展的今天,創業征途中成功的光環固然催人奮進,但失敗的風險也不免讓人畏懼。創業失敗,輕則公司資不抵債,重則創始人個人背負巨額負債,甚至牽連配偶和家庭。
2021年3月1日,《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正式生效,是深圳市在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上做出的大膽嘗試和制度創新,為“誠實而不幸”的創始人提供了一條可落地的紓困路徑,個人破產制度或將為不幸失敗的創始人提供輕裝上陣、東山再起的機會。
張天任指出,破產制度的演進,往往是先有個人破產法,再擴展到企業和公司法人破產法。我國在《企業破產法》立法期間,曾探討將個人投資人納入企業破產法的適用范圍,但最終未被采納,目前個人破產制度在國家層面的立法尚屬空白。
在張天任看來,制定《個人破產法》,案據有三方面。
張天任認為,首先,制定實施《個人破產法》,有利于保護市場主體,完善破產制度,維護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
張天任說,習近平總書記在企業家座談會上指出:“要千方百計把市場主體保護好,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環境下的市場主體,既包括公司企業,也有個體經營者。企業運營不善,可以通過《企業破產法》實現破產重整,但受到連帶責任的企業家,會背負這巨大的財務壓力,無法再次進行創新創業。
同時,《企業破產法》也不適用于越來越多的個體經濟。所有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都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制定《個人破產法》,旨在通過破產程序,使債務人可以重新進入市場,重建信用,消除了創業者的后顧之憂,激發了市場主體創新創業的活力。
此外,《個人破產法》還保護了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共同權益。由于沒有個人破產制度,經常會出現債務人“跑路”、下落不明的情形,債權人的權益也因此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個人破產制度實施后,因為有破產管理人的存在,債權人對債務的追索會更高效;債務人破產后,基本生活能夠得到保障,緩解了社會矛盾,體現了人文關懷。
“其次,地方的司法實踐和立法實踐,為國家層面制定《個人破產法》進行了有益探索。” 張天任說。
目前,個人破產制度在國家立法層面尚屬空白。早在2004年,《企業破產法》(草案)中曾出現過個人破產的相關規定,但到2006年正式頒布時,個人破產的相關規定未被收入。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提出,要研究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并要求出臺相關配套政策,著力解決個人執行難的問題。同年7月,國家發改委等13部委聯合發布《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也提出,要逐步推動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重點放在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問題上。
隨后,一些地方積極開展個人破產的司法實踐和立法實踐。
在司法實踐方面,2019年10月,浙江溫州中院審理辦結了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性質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一年后的2020年12月份,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積極探索通過附條件的債務免除、誠信財產申報、合理確定“生活必需品”以實現破產制度中豁免財產的制度目的等途徑,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個人破產的制度因素,這意味著浙江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
在立法實踐方面,最引人關注的是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在經過上百次討論、幾十場座談和三次審議后,于2020年9月正式公布的《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共13章173條,這是全國首部個人破產制度的地方性法規,標志著深圳先行構建了一套有保護有制約、有激勵有懲戒的個人破產法律規則。
浙江的司法實踐和深圳的立法實踐,都為國家層面制定《個人破產法》進行了有益探索,積累了寶貴的經驗。
“再次,法律制度和社會信用制度的不斷完善,為《個人破產法》制定實施提供了基礎保障。” 張天任說。
個人破產制度是在惡意逃債和合理免責之間尋找平衡點。人們較為擔心《個人破產法》會引發“假破產、真逃債”的道德風險,成為老賴們的避風港。對此可在制度設計上予以防范。如《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不僅限制債務人高消費,還明文規定,建立個人破產登記制度,要求債務人如實申報財產,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名下的財產。法院審查破產申請時,發現申請人有欺詐行為,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惡意逃債終身追責;債務人存在故意隱匿、轉移財產、虛構債務等行為,構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虛假破產罪”,也同樣適用于個人破產。這既是對債務人道德風險的懲戒,也是對債權人合法利益的保護。
此外,社會信用體系不斷完善,也為個人破產制度實施提供了基礎保障。我國正在利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構建信用信息一體化平臺,完善誠信建設長效機制,健全覆蓋全社會的征信體系,建立完善失信懲戒制度。初步形成了“守信獲益,失信受罰;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格局。“惡意逃債”所付出的成本和代價越來越高,這讓個人破產制度的執行得到有效保障。
對于《個人破產法》的指導思想,張天任表示:“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精神為根本遵循和立法指南,立足中國實際情況,充分體現社會主義特色,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最大限度解除創業者的后顧之憂,激發市場主體的創業熱情,鼓勵創業,寬容失敗,讓創業創新成為國民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助推器。”
在立法重點上,張天任認為:“個人破產立法的重點是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強化法治保障。學習借鑒市場經濟發展比較成熟的國家和地區的破產立法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厘清市場主體應承擔風險的責任,既能讓誠實守信的債務人獲得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又對惡意逃債或者實施破產欺詐的債務人加以預防和懲治,引導企業和社會公眾增強對信用價值的認識,推動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立。”
責任編輯:蔣曉桐
APP專享直播
熱門推薦
收起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