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非因工死亡 雇主仍被判賠12萬

員工非因工死亡 雇主仍被判賠12萬
2020年06月25日 02:41 新浪財經綜合

  原標題:員工非因工死亡 雇主仍被判賠12萬

  來源:工人日報

  進加工廠工作剛3天,員工在車間突發疾病身亡。員工家屬和雇主就工傷賠償產生爭議。員工家屬訴至法院。山東臨沂市蘭山區法院認為,加工廠未經相關注冊登記,屬非法用工;員工非因工死亡,不能因工廠非法用工而免除雇主應當承擔的責任,判決雇主賠償喪葬補助費等12萬余元。近日,臨沂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2018年7月2日,韓某與妻子來到臨沂市蘭山區某工業園,在江某所開工廠從事生產塑料管件工作。2018年7月5日18時30分,韓某在工廠的車間內突發疾病,搶救無效死亡。

  韓某家人要求雇主江某按照工傷規定支付一次性賠償金、喪葬補助等賠償金共計110余萬元。江某則認為,韓某是在下班休息期間突發疾病死亡,而非因工死亡,拒絕賠償。

  因雙方多次協商未果,韓某家屬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提起仲裁。仲裁委駁回仲裁請求,韓某家人不服,起訴至蘭山區人民法院。

  庭審現場,雙方圍繞“非法用工”“因工死亡”爭議焦點,進行了激烈的庭審辯論。

  韓某家屬稱,韓某夫妻二人到江某所開工廠從事生產塑料管件工作,在車間工作期間突發疾病,經搶救后無效死亡。由于江某沒有營業執照,沒有依法登記備案,應按照非法用工參照工傷進行賠償。

  江某則認為,自己系合法用工。2018年7月5日下午,因韓某所用機器需要換模具,加之工業園通知第二天停電,江某已通知韓某下午下班后無須上班,當天下午15點07分韓某就停機下班,韓某在下班后突發疾病死亡,不屬于工亡。

  蘭山法院審理后認為,江某注冊的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場所為臨沂某機電市場,經營范圍為批發和零售機電產品,并不包括加工生產。而韓某生前所工作的加工廠不在該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經營范圍內。

  江某在接受公安機關的詢問時稱,“我的廠子叫XX塑料制品有限責任公司,我的廠子沒有手續,如果有人檢查的時候我就套用我哥黃某某的手續使用”,法院據此認為,江某經營的加工廠系非法經營,本案屬于非法用工。

  那么,韓某突發疾病倒地死亡,是否屬于因工死亡?

  韓某工作車間的監控錄像視頻顯示,2018年7月5日下午15點09分,韓某夫妻二人離開其負責的加工機器未再繼續工作;15點30分,韓某在機器上進行了簡單的收尾性工作后再次離開;18點27分,韓某走到機器旁,查看了10余秒未對機器進行操作即離開,離開后半分鐘左右,突然暈倒在地。在120急救醫生對韓某的搶救過程中,其妻子向醫生陳述韓某剛洗完澡、吃完飯。

  據此,法院認為,上述證據能夠證實,韓某突發疾病死亡并非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不屬于法律規定的視同工亡的情形,本案系非因工死亡。

  法院認為,江某開辦的工廠未依法到工商管理部門進行工商登記,屬于非法用工行為;韓某非因工死亡,不能因涉案工廠未進行工商登記而免除工廠應當承擔的責任。

  最后,法院判決江某支付韓某親屬喪葬補助費1000元、救濟費57750元、生活困難補助費67240元,共計12萬余元。

  一審宣判后,雙方均不服判決并分別提起上訴。近日,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判決后,江某在履行期間內自動履行了賠償責任,將賠償款項交到法院,法院及時通知了韓某的親屬,及時將賠償款過付。

  蘭山法院法官釋法時表示,本案中,被告江某在工業園的加工廠并未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因此江某屬非法用工行為;韓某突發疾病死亡,沒有確實證據證明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認定不屬工亡,亦無不當;韓某雖非工亡,但參照非因工死亡的相關法律法規在本案中落實相應待遇,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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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楊亞龍

臨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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