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發布武漢七種美味科技不正當價格行為案行政處罰決定

市場監管總局發布武漢七種美味科技不正當價格行為案行政處罰決定
2021年03月11日 11:20 市場監管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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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場監管總局發布武漢七種美味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價格行為案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1年3月3日,市場監管總局對武漢七種美味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價格行為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現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予以公告。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2021〕10號

  當事人:武漢七種美味科技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106MA4KYRUP73

  根據相關線索,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涉嫌實施不正當價格行為立案調查。調查過程中,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并制作詢問筆錄。

  經查明,2020年10月以來,當事人通過“食享會”在武漢市銷售商品時,存在以下行為:

  1. 2021年2月19日,當事人開展“[立減10元,到手價9元]雪花天粹啤酒”促銷活動,商品頁面標價39.9元,實際成交價格29.9元。經查,該商品原價實際為29.9元,并未減價。
  2. 2021年2月19日,當事人開展“[立減5元]恒大冰泉低鈉礦泉水”促銷活動,商品頁面標價9元,實際成交價格39.9元,劃線價65元。經查,該商品為新品上市,之前未有銷售。
  3. 2021年2月19日,當事人開展“[直降2元]百菲酪水牛高鈣奶”促銷活動,商品頁面標價9元,成交價27.9元,劃線價39元。經查,該商品原價實際為27.9元,并未降價2元。
  4. 當事人銷售商品時,大量采用劃線價比較的方式開展價格促銷,但在商品銷售頁面并無任何價格說明。

  以上示例的事實,有商品價格頁面截圖、協議、補貼情況、相關財務數據、交易記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2021年2月25日,本機關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書面來函放棄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涉及商品多、持續時間長,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召開行政指導會進行提醒告誡后,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仍在繼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之規定,本機關作出如下決定:

  1. 責令改正;
  2.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罰款50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繳納罰款。繳款碼: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先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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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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