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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編輯 畢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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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一則刑事判決書顯示,翁某某伙同丈夫董某以投資承兌匯票、房地產開發及“貸款過橋”為由,并承諾支付利率最高8%的利息,向25人非法吸收資金達4918萬元,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共計2953.21萬元。最終,翁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那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如何套路的?我們如何防范?答案的關鍵就在于拒絕高利誘惑!!!
據刑事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2011年左右,翁某某丈夫董某以投資承兌匯票、房地產開發及“貸款過橋”為由,向牌友吳憲波吸資兩三百萬,并承諾支付五分息。后吳憲波及時獲取利息,并最終收回本金的消息不脛而走,為大眾所知。翁某某伙同董某以此為契機,通過身邊的親友,向公眾吸收資金。由翁某某出面,并承諾支付利率3%~8%的利息,同時翁某某向集資參與人出具手寫借條。
2014年7月,翁某某見董某病情嚴重惡化,其無力償還所非法吸收的資金,即陸續將用所吸收資金購買的車輛、房產變賣,用所得款部分償付了自己的債務。2019年7月29日,董某因病搶救無效死亡,翁某某即攜余款三十余萬元潛逃至福建省南平市躲藏。隨后,翁某某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民警抓獲歸案。
圖片來源:攝圖網(資料圖)
江西省上饒市廣信區人民法院認為,該案集資參與人存在收回本金或獲得回報后又重復投資,故翁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資金共計4918萬元。法院認為,翁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向25人非法吸收資金共計4918萬元,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共計2953.21萬元,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不過,法院表示,翁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系坦白,又認罪認罰,對其可予以從輕處罰;法院認定翁某某非法吸收資金總額為4918萬元,鑒于25名集資參與人中有部分集資參與人獲得回報后又重復投資,對其予以酌情從輕處罰。故判決:翁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翁某某退賠各集資參與人。
本案中,翁某某等人的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第176條: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翁某某已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涉及人數眾多,涉及金額巨大,而贓款大多追不回來,因此,這類造成的社會危害性極大,必須嚴厲打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強調的是非法性,即任何向公眾集資或者吸收存款的行為,都必須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未經批準從事此類業務,缺乏法定特別授權,即為非法。因為這樣會擾亂金融秩序,抬高法定利率,造成金融秩序混亂。
目前存在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形式很多,如利用非法成立的類似于金融機構的組織吸收存款,典型的包括地下錢莊、地下投資公司等。還有一些合法的組織也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非法吸存活動,如各類基金會、互助會、儲金會、資金服務部、股金服務部、結算中心、投資公司等。對這些組織從事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小編提醒廣大市民要注意鑒別,以免上當受騙。如以有好的投資項目為名吸引投資,像房地產開發、旅游項目、生物科技、煤化工等;廣泛宣傳,在人口密集地區采用發傳單,開宣講會、招商會、投資會等形式開展宣傳;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年息一般超過20%左右,按月付息或者按年付息等。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400827719
責任編輯:王茂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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