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執行新規:法拍房由法院負責騰退 股權可“無底價拍賣”

最高法執行新規:法拍房由法院負責騰退 股權可“無底價拍賣”
2021年12月22日 00:03 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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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最高法執行新規: 法拍房由法院負責騰退 股權可“無底價拍賣”

  南方財經法律研究院 李玉敏 北京報道

  2021年12月21日上午10:00,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體新聞發布廳舉行全國法院執行領域突出問題集中整治建章立制成果新聞發布會。會上還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執行權制約機制 加強執行監督的意見》(簡稱《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規定》)和一批涉執信訪案例,并回答記者提問。

  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何東寧介紹,2019年至2021年11月近三年時間,全國法院共受理執行案件3321.4萬件,執結2963.2萬件,執行到位金額5.39萬億元。與此同時,一些長期困擾執行工作的難點、痛點、堵點問題仍未根本解決,執行難在有些方面、有些地區仍然存在,甚至還比較突出。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也發現,最高院新出臺的兩份關于執行的文件,有諸多新的做法。比如,以拍賣方式處置財產的,應當采取網絡司法拍賣方式。拍賣財產為不動產且被執行人或者他人無權占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負責騰退,不得在公示信息中載明“不負責騰退交付”等信息。

  還有針對股權執行中的評估難問題,最高院這次明確,在評估機構無法出具評估報告時,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和股權實際情況進行“無底價拍賣”,但起拍價要適當高于執行費用。

  探索被執行人自行處置財產機制

  發布會上,最高院執行局有關領導也坦言,從全國第一批法院隊伍教育整頓情況看,執行人員違紀違法案件占比較高,執行領域仍是廉政風險高發地。客觀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執行監管不到位,執行權制約機制不完善。

  根據《意見》,將全方位加強對執行權的監督制約,把執行權關進“制度鐵籠”和“數據鐵籠”,筑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堤壩。

  《意見》明確提出,要實現人民法院文書、電子卷宗自動生成,關鍵節點自動提醒等智能化功能,實現四級法院對執行程序關鍵節點可視化監管。明確要求財產處置參考價一律通過全國法院詢價評估系統確定,徹底消除人為操縱評估的權力空間。同時,探索建立被執行人自行處置財產機制,賦予被執行人在一定期間內自行處置財產的權利,減少其對評估價格、財產處置行為的異議。

  在及時查封財產方面,最高院也要求,執行部門收到立案部門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總對總”“點對點”網絡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財產發起查詢,查詢范圍應覆蓋系統已開通查詢功能的全部財產類型。

  《意見》表示,“對不動產等標的額較大或者情況復雜的財產,被執行人認為委托評估確定的參考價過低、申請自行處置的,在可控制其拍賣款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允許其通過網絡平臺自行公開拍賣;有確定的交易對象的,在征得申請執行人同意或者能夠滿足執行債權額度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允許其直接交易。自行處置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實際情況、市場行情等因素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意見》還對執行案款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全面推行“一案一賬號”管理模式,在相關法律文書中一旦明確接受執行案款賬戶的,執行人員不得要求被執行人將案款打入指定賬戶以外的其他賬戶。同時配套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人民法院執行案款收發的通知》,對案款收發節點、程序等予以規范,從源頭上徹底解決款項混同、邊清邊積頑疾。

  在“一案一賬號”要求中,最高院還表示,“歷史性執行案件往來款必須于2021年12月30日前全部甄別完畢,在此之后不得出現無法與執行案件對應的不明款。徹底解決款項混同、邊清邊積頑疾”。

  股權難評估可無底價拍賣

  至于股權執行中的規則不明確、評估難等問題,最高院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要求,凍結股權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送達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公司登記機關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股權凍結自在公示系統公示時發生法律效力。

  至于評估難的問題,《規定》明確:一是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等部門調取相關材料,也可以責令被執行人、公司提供。如相關主體拒不提供的,不僅可以強制提取,而且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二是為確保評估機構準確評估公司價值并依此確定被執行人股權價值,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審計機構對公司進行審計。三是在評估機構無法出具評估報告時,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和股權實際情況進行“無底價拍賣”,但起拍價要適當高于執行費用。這樣規定,一方面可以對拒不配合執行的被執行人形成有力震懾,敦促其配合人民法院的評估工作;另一方面也能夠有力推動股權處置工作,依法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避免股權長期凍結不處置造成的司法和社會資源浪費。

  在防范股權價值被惡意貶損方面,《規定》要求,凍結股權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股權所在公司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公司在實施增資、減資、合并、分立等對股權價值產生重大影響的行為前,向人民法院報告;未報告即實施這些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處罰。若公司或者董事、高管故意通過這些行為導致被凍結股權價值嚴重貶損,規避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進行救濟。

  (編輯:馬春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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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茂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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