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牛系列商標終審被判歸泰國天絲 紅牛中國或申請再審

紅牛系列商標終審被判歸泰國天絲 紅牛中國或申請再審
2021年01月07日 00:01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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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紅牛系列商標終審被判歸泰國天絲 紅牛中國或申請再審

  每經記者 李詩琪 每經編輯 魏官紅

  2021年伊始,國內飲料市場傳出重磅消息,圍繞紅牛耗時多年的紛爭,終于有了更加明確的法律進展。根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得的一份來自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的民事判決書,2020年12月21日,最高法作出終審判決,對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牛中國)有關紅牛系列商標權利歸屬權主張的相關上訴請求予以駁回,維持了一審原判中,針對紅牛中國依法享有紅牛系列商標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不予支持”的判決結果,并認定紅牛系列商標歸屬于泰國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T。C。Phanna-ceutical Industries Co.,Ltd.,以下簡稱泰國天絲)的事實。

  對于上述終審判決,紅牛中國回應記者稱,其審慎研判二審判決,并將通過一切可能的法律救濟途徑,包括申請再審及提請抗訴,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對此,法律界人士卻表達了一定擔憂。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楊榮寬律師分析稱,最高法判決在我國民事訴訟體例中本身即具有示范效果,同時基于數據統計,對最高法的再審和抗訴,成功率非常低。此外,基于本案系二審判決,在認定事實和證據方面,以及法律邏輯嚴謹性層面,具有相當堅實的基礎,基于司法實踐,被推翻的可能性并不大。

  最高法終審判決:紅牛商標歸泰國天絲

  源于股東分紅異議,演化至商標授權期限、合資公司經營合法性等多個方面法律糾紛,圍繞紅牛維生素功能性飲料的這場股東“世紀大戰”已持續五年有余。而在本輪訴訟中,核心爭議指向了紅牛系列商標的權屬問題。

  按照紅牛中國方面的起訴和上訴理由,其請求法院確認其對“紅牛系列商標”享有所有者的合法權益,若不能對此予以確認,則確認“紅牛系列商標”由紅牛中國和泰國天絲共同所有。

  但在泰國天絲方面看來,其作為紅牛飲料的創始發明方,始終獨立掌握著對紅牛系列商標的所有權,紅牛中國僅在過往合同期內被授權使用。

  2018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初審((2018)京民初166號)時駁回了紅牛中國的相關請求后,紅牛中國不服并向最高法提起上訴。2020年4月,最高法對此立案,并依法組成了合議庭公開審理。

  最終,最高法在終審中駁回了紅牛中國的上訴請求,認定紅牛系列商標歸泰國天絲所有的事實。

  判決書顯示,泰國天絲對紅牛飲料配方、工藝、商標的提供是有期限的提供,系“許可使用”,而非“轉讓”。此外,因商標是與配方、技術工藝等知識產權一并提供,故宜按照相同原則和標準來解釋——技術配方的提供者即泰國天絲仍然保有對技術和配方的控制權,同理其亦保有對商標的控制權。

  而從雙方當事人履行行為來看,由于泰國天絲與中國紅牛自1996年起至2016年,就涉案商標簽訂有多份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合同中有明確條款確認泰國天絲對注冊商標的權屬,并且紅牛中國依約按時支付了商標許可費,上述證據足以證明許可合同得到了充分有效地履行。

  判決書亦提到,在紅牛中國與泰國天絲長達二十年之久的商標許可使用關系中,紅牛中國并未對商標權利歸屬提出異議,反而一再作出尊重泰國天絲商標權的保證。此外,紅牛中國不僅曾以商標使用人的名義進行維權,還曾以泰國天絲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許可使用合同訴訟。

  對此,最高法認定,泰國天絲與紅牛中國之間就涉案商標曾經存在過長期的許可使用關系。因此,紅牛中國主張的相關商標歸屬于紅牛中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最高法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就涉案商標存在許可使用關系,并無不當。

  而在一審程序方面,最高法認定,紅牛中國的訴訟請求既沒有發生數量上的變化,也不存在法律關系的實質變化,不構成民事訴訟法變更訴訟請求情形。故紅牛中國有關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最高法同樣不予支持,并給予駁回。

  律師:再審和抗訴成功率非常低

  對于這一終審判決,紅牛中國隨即表達了強烈“抗議”,其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回應道,“在一審判決的錯誤基礎上,二審法院仍然未能厘清泰國天絲與中國紅牛在締約、合作過程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在此基礎上產生的商標等權益關系,維持了一審判決。紅牛中國將審慎研判二審判決,并將通過一切可能的法律救濟途徑,包括申請再審及提請抗訴,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而對于紅牛中國口中一切可能的法律救濟途徑和其推翻現存判決的可行性,楊榮寬律師表示,民事再審與抗訴是民事訴訟二審生效判決送達后,法律賦予的兩種救濟路徑。基于本案,二審為最高法終審,最高法判決在我國民事訴訟體例中本身即具有示范效果,同時基于數據統計,對最高法的再審和抗訴,成功率非常低。

  楊榮寬補充道,按照法律規定,再審和抗訴后的救濟路徑,還包括申訴及法律監督等,但基于本案二審判決,在認定事實和證據方面,以及法律邏輯嚴謹性層面,具有相當堅實的基礎。基于司法實踐,其認為本案被推翻的可能性并不大。

  值得注意的是,在紅牛中國的起訴和上訴理由中,一份“95年合資合同”和多方簽訂的“50年有效期的協議書”(以下簡稱50年協議)成為其主要依據。記者梳理雙方其他核心案件發現,這兩份文件同樣是紅牛中國自證有權繼續在國內合法生產經營紅牛飲料的主要理由。

  按照紅牛中國在訴訟中的辯論口徑,1995年,為在中國生產經營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泰國天絲與中國深圳中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食品工業總公司及紅牛維他命飲料(泰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牛泰國)簽訂了“95年合資合同”,約定共同投資設立紅牛中國,且紅牛中國應當享有“紅牛系列商標”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而經歷企業變遷,1998年8月31日,泰國天絲、泰國華彬國際集團公司、紅牛泰國及北京市懷柔縣鄉鎮企業總公司共同簽訂了一份“98年合資合同”,依法成立了如今的紅牛中國。

  對于兩份合同的關系和適用性,一審法院曾作出認定,稱“98年合資合同”不是“95年合資合同”的延續或補充,“98年合資合同”未約定事項不能直接以“95年合資合同”為準。一方面,兩份合同的主體、各股東之間的出資比例、出資方式,以及各股東之間的責任范疇等事項均不相同;另一方面,“98年合資合同”中并未約定將“95年合資合同”作為補充,或者二者之間具有延續關系。

  在終審判決中,最高法則表明,紅牛中國所提交的”50年協議”并未被采納,紅牛中國提起的與該協議有關的其他訴訟,與本案無關。

  但同樣,有關上述合同和協議的有效性等,亦需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國際商事法庭的最終審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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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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