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騙取資金652億元 揭秘吳小暉的“龐氏騙局”

被控騙取資金652億元 揭秘吳小暉的“龐氏騙局”
2018年03月29日 00:46 新京報
  3月28日,安邦集團原董事長、總經理吳小暉涉嫌集資詐騙、職務侵占案一審開庭,吳小暉表示知罪悔罪、深刻反省。央視新聞截圖  3月28日,安邦集團原董事長、總經理吳小暉涉嫌集資詐騙、職務侵占案一審開庭,吳小暉表示知罪悔罪、深刻反省。央視新聞截圖

  據新華社電 3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安邦集團)原董事長、總經理吳小暉犯集資詐騙罪、職務侵占罪一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小暉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虛構償付能力 超募資金7238.67億元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吳小暉犯有集資詐騙罪。公訴人指出,2011年,被告人隱瞞股權實控關系,實際控制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邦財險)、安邦集團后,以安邦財險為融資平臺,指令該公司開發投資型保險產品并主導產品設計,授意制作虛假財務報表等申報材料,騙取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銷售批復,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

  2011年7月,吳小暉無視監管規定,強行分派超大規模銷售指標,并以超募資金兩次增資安邦集團及安邦財險,虛構償付能力,制造、披露虛假信息,持續向社會公眾進行虛假宣傳,非法募集資金規模急劇擴大。截至2017年1月5日,累計向1056萬余人次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超出批復規模募集資金7238.67億元,并將部分超募資金轉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用于對外投資、歸還債務、個人揮霍等。至案發,實際騙取資金652.48億元。

  吳小暉表示知罪悔罪深刻反省

  檢察機關同時還指控被告人犯有職務侵占罪。公訴人指出,2007年1月、6月,吳小暉利用擔任安邦財險副董事長,全面負責該公司經營管理的職務便利,指使他人采用劃款不記賬的方式,將保費資金100億元先后劃入其實際控制的多家產業公司,后將絕大部分資金作為自有資金增資安邦財險,或者用于支付其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欠款、利息等。

  檢察機關提請以集資詐騙罪、職務侵占罪追究吳小暉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證明吳小暉犯罪事實的相關證據,吳小暉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法庭調查結束后,吳小暉進行了最后陳述,表示知罪悔罪、深刻反省,希望法庭從輕處理。

  庭審結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 解讀

  吳小暉的“龐氏騙局”:新保費收入還舊保費缺口

  被非法占有不能歸還金額遠超“易租寶”等集資詐騙案;專家稱犯罪數額驚人,社會危害極其嚴重

  3月28日,記者采訪了刑法學專家、中國政法大學阮齊林教授,請他根據上海市一中院官微公布的案件事實、證據,以及此前有關部門和媒體公布的該案有關情況,對本案所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進行分析解讀。

  記者:從上海市一中院官方微博公布的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實和證據看,在刑法上如何評價被告人這些行為的性質?這些行為具有什么樣的嚴重社會危害性?

  阮齊林:吳小暉控制的安邦財險雖然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發行投資型保險產品,但是其遠遠超出保監會批復規模銷售(超募),該超募部分具有非法性。其超募部分數額驚人,高達七千二百余億元,包含著極大的金融風險,具有極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被告人吳小暉在上述非法集資過程中,第一,使用了欺騙的方法,暗中以超募保費資金增資安邦集團及安邦財險七百七十余億元,違反法律規定向保監會及公眾虛構償付能力。同時誘騙社會公眾購買其投資型保險產品,導致超募規模急劇擴大。第二,非法占有巨額非法集資款(超募保費),并實際造成了652億元的資金缺口,吳小暉只能以新的保費收入還舊的保費缺口,如此循環往復,與“龐氏騙局”相同。

  同時,被告人吳小暉利用職務上便利,指使他人采用劃款不記賬的方式將原安邦財險保費劃轉至其個人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占為己有的行為,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且數額為一百億元,特別巨大。

  記者:我們注意到,本案被告人的非法集資行為是利用保險機構進行的。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實際控制人利用合法金融機構非法集資,如何認定其非法性?

  阮齊林:首先,關于這種行為的非法性。安邦財險雖然是合法的金融機構,但按照有關規定其發行投資型保險產品必須經保監會批準。未經保監會批準或超出保監會批復的銷售規模,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即具有非法性。因為超規模銷售與非法集資具有同樣的金融風險,對于投資人具有同樣的危害性。而且,因為是合法金融機構,更容易取得社會公眾的信任,能夠迅速擴大非法集資規模形成更大金融風險,具有更大社會危害性。本案非法募集資金規模急劇膨脹到七千二百余億元,與吳小暉利用安邦財險合法金融機構招牌具有密切關系。案發后,有關政府部門立即出手接管安邦集團,即反映出其制造的金融風險的嚴重性,迫使政府部門出手“接盤”。近幾年發生的非法集資案,如規模最大的“易租寶”案,涉案金額不過是以百億元計,與本案非法集資規模相比是小巫見大巫。本案被非法占有不能歸還的金額達六百五十余億元,遠超過“易租寶”等集資詐騙案。

  記者:一般集資詐騙案件都會造成集資參與人的重大損失,而本案尚未出現投保人實際損失的情況,這種情形對犯罪評價是否有影響?

  阮齊林:其實,安邦財險已經發生巨大風險。通過今天的庭審可知,案發時吳小暉個人及產業公司的資產總和遠遠低于天量的資金缺口。吳小暉利用保費資金虛假注資、虛假投資、巧立名目劃轉保費等行為,已經掏空安邦財險。一旦資金鏈斷裂,數百萬投資人將蒙受巨大損失。所幸政府監管部門及時發現巨大的兌付風險,緊急接管安邦集團,全力以赴阻止風險擴大。也就是說,本案尚未出現投資人實際損失的情況,完全是因為政府監管部門阻止吳小暉等人非法集資犯罪、接管安邦集團的結果,不應當因此而減輕吳小暉等人侵占原安邦財險和安邦集團財產,使用欺騙方法非法集資、非法占有集資款的罪責。

  記者:起訴指控吳小暉的兩部分犯罪事實都是將金融機構的資金占為己有,但一部分認定為集資詐騙罪,一部分認定為職務犯罪。為什么法律上會對這兩部分犯罪事實作出不同的評價?

  阮齊林:在犯罪手法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公訴人認定吳小暉分別構成集資詐騙罪和職務侵占罪,這種分別認定的標準是基于被非法占有資金的性質。

  一般而言,投資人購買保險公司產品后,資金即由保險公司實際所有并控制管理,實際控制人利用職務便利轉移占有應認定為職務犯罪。被非法占有的資金則全部來源于安邦合法的保費收入。

  實際控制人為獲取大量資金,而利用金融機構為工具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如本案中吳小暉超出保監會批復的規模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具有非法集資性質,被告人又將非法集資中的巨額資金非法轉移占有,被非法占有的資金來源于安邦超發(非法集資)的投資型產品保費資金。在非法集資中,使用欺騙方法非法集資并將非法集資款轉移占有,是出于一個故意支配下的所實施的關聯行為,即非法集資并非法占有集資款,不能分割,應當整體評價,因此這部分認定為集資詐騙是合理的。 據新華社

責任編輯:李鋒

吳小暉 安邦財險 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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