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兩名帶貨主播涉嫌偷逃稅款,稅務總局發聲:涉稅金額較大!文娛領域成稅收檢查重點

突發!兩名帶貨主播涉嫌偷逃稅款,稅務總局發聲:涉稅金額較大!文娛領域成稅收檢查重點
2021年09月29日 00:00 券商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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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突發!兩名帶貨主播涉嫌偷逃稅款,稅務總局發聲:涉稅金額較大!文娛領域成稅收檢查重點

  有兩名帶貨主播攤上事了!

  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曝光數起增值稅發票虛開騙稅和隱瞞高收入未如實申報納稅典型案例。其中,稅務總局在近期“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中,通過稅收大數據分析發現,有兩名主要從事電商和直播帶貨的網絡主播涉嫌通過隱匿個人收入、改變收入性質等方式偷逃稅款。

  據悉,稅務部門檢查發現,兩名主播均涉嫌違規將個人收入轉變為企業經營收入,進行虛假申報少繳個人所得稅,涉稅金額較大。目前,案件正在檢查之中,對于查實的偷逃稅行為,稅務部門將依法嚴肅處理并予以曝光。

  稅務總局曝光典型案例:有網絡主播涉嫌偷逃稅款

  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曝光數起增值稅發票虛開騙稅和隱瞞高收入未如實申報納稅典型案例,包括青海警稅破獲虛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案件;湖北警稅破獲某化工企業變票虛開案件;安徽破獲利用“陰陽合同”隱瞞股權轉讓收入逃稅案等。

  值得注意的是,據稅務總局披露,近期,稅務部門在“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中,通過稅收大數據分析發現,有兩名主要從事電商和直播帶貨的網絡主播涉嫌通過隱匿個人收入、改變收入性質等方式偷逃稅款。

  據悉,2021年9月,國家稅務總局駐上海特派員辦事處統籌協調浙江、廣西等地稅務部門,依法對這兩名主播及相關企業進行立案檢查。檢查發現,兩名主播均涉嫌違規將個人收入轉變為企業經營收入,進行虛假申報少繳個人所得稅,涉稅金額較大。目前,案件正在檢查之中,對于查實的偷逃稅行為,稅務部門將依法嚴肅處理并予以曝光。

  稅務總局明確指出,下一步,稅務部門將深入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結合正在開展的文娛領域稅收綜合治理,持續加大“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力度,聯合有關部門嚴厲查處和打擊各類惡意偷逃稅行為,切實保障國家稅收安全,維護守法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推動構建公平有序的稅收營商環境。

  稅務總局正定期開展對明星藝人、網絡主播的稅收檢查

  9月18日,為貫徹落實中宣部《關于開展文娛領域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有關要求,依法依規深化文娛領域稅收秩序規范工作,促進行業長期健康發展,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發出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文娛領域從業人員稅收管理。

  其中,《通知》提出,要定期開展對明星藝人、網絡主播的“雙隨機、一公開”稅收檢查,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依規加大對文娛領域偷逃稅典型案件查處震懾和曝光力度。

  《通知》發出后僅10天,9月28日,稅務總局就公開曝光了相關案例,表明近期的“雙隨機、一公開”稅收檢查“有所收獲”,反映出稅務部門的監管效率與力度,也說明文娛領域仍然存在擾亂稅收環境的情況。稅務總局已明確,下一步將持續加大“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力度,聯合有關部門嚴厲查處和打擊各類惡意偷逃稅行為。

  除了定期檢查外,《通知》提出,進一步加強文娛領域從業人員日常稅收管理,對明星藝人、網絡主播成立的個人工作室和企業,要輔導其依法依規建賬建制,并采用查賬征收方式申報納稅。要加強對基層稅務機關日常征管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稅務人員,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通知》還提出,要定期開展稅收風險分析,近期要結合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辦理情況,對存在涉稅風險的明星藝人、網絡主播進行一對一風險提示和督促整改。其中,情節嚴重的,要嚴肅依法查處。

  同時,《通知》要求,要著力加強明星藝人、網絡主播經紀公司和經紀人及相關制作方的稅收管理,督促其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提供相關信息并配合稅務機關依法對明星藝人、網絡主播實施稅收管理工作。

  電商直播帶貨已被“重點關注”

  隨著直播興起,電商平臺直播帶貨已成為虛假宣傳重災區。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徐紹史就曾在報告中指出,過去利用傳統傳播方式“自賣自夸”的夸大或虛假宣傳現今演變為組織專業團隊利用網絡軟文誘騙消費者,甚至通過少數網紅“直播帶貨”等助力虛假宣傳,互聯網虛假宣傳案件已占全部虛假宣傳案件的一半以上。

  直播帶貨中的亂象頻發的同時,監管部門也在不斷加大監管力度。8月份,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就發文擬對美腕(上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美腕公司”)做出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30萬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值得注意的是,“直播一哥”李佳琦為該公司旗下藝人。

  8月17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禁止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并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明確規定,互聯網平臺中直播帶貨、平臺推薦等行為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其中,《意見稿》要求,經營者不得采取方式,對經營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曾獲榮譽、資格資質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具體包括:通過網站、自媒體等網絡手段進行展示、演示、說明、解釋、推介或者文字標注;通過直播營銷、話題營銷、平臺推薦、網絡文案等方式,實施商業營銷活動;其他網絡宣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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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蔣曉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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