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銀行、百度因違反《反壟斷法》遭罰 涉合營企業百信銀行

中信銀行、百度因違反《反壟斷法》遭罰 涉合營企業百信銀行
2021年11月21日 16:29 藍鯨財經

  原標題:中信銀行、百度因違反《反壟斷法》遭罰,涉合營企業百信銀行

  銀行業出現一起因違反《反壟斷法》而“吃”罰單的案件。

  11月20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福建百度博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百度”)與中信銀行新設合營企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相關規定,基于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決定分別對百度、中信銀行罰款50萬元。

  具體情況顯示,根據《反壟斷法》《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2021年8月12日,對百度與中信銀行新設合營企業涉嫌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該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上述合營企業正是指百信銀行。公開資料顯示,2015年11月,百度與中信銀行簽訂協議,共同設立合營企業——百信銀行,百度和中信銀行分別持有百信銀行30%、70%股權,共同控制百信銀行。2017年9月5日,百信銀行設立。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指出,《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是經營者合并;二是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是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2015年11月,百度與中信銀行簽訂協議,共同設立合營企業,取得合營企業控制權,屬于《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同時,百度與中信銀行達到《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于應當申報的情形。《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2017年9月5日,百信銀行設立,在此之前未依法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此外,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表示,就百度與中信銀行新設合營企業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為,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基于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決定分別給予百度、中信銀行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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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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