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慧QQ空間曬出的印刷成紙質版的電子期刊。
2018年12月14日,修水縣法院以犯非法經營罪判處蔡曉偉4年6個月。受訪者供圖
重慶維普資訊公司。
新京報記者 王昱倩 攝
2018年1月,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公布的上年度十大案件中,江西省九江市修水縣一起假冒學術期刊詐騙案入選。
當地警方通報稱,以此為突破口,警方還查獲一條假冒期刊發行流程的黑色產業鏈,分別在江西、重慶、北京、河北抓獲8名犯罪嫌疑人,查證涉案非法經營金額1.2億余元,搗毀假冒學術期刊非法窩點3處。
“省市公檢法等相關部門領導和專家多次到修水分析案情,最終將普通線索偵辦成全國大案。”這個大案指的是蔡曉偉等七人涉嫌非法經營一案。
一審判決顯示,法院認為,蔡曉偉等七人在與重慶維普資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普公司”)合作過程中,冒用連續型電子期刊的名稱、刊號,私自出版、印制成紙質期刊,郵寄給作者,收取版面費。
2019年6月18日,九江市中院作出二審裁定,認為原審判決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國家級新聞出版研究機構任職的一名人士稱,“維普網涉嫌編輯外包,相關管理條例規定,出版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轉讓、出租、出售連續出版物號。不過,出版管理條例的處罰對象是出版單位,民營公司是受委托方,本案上升到刑事犯罪有待討論。”
論文生意
46歲的蔡曉偉是重慶市環境科學院的干部。工作之余他自學互聯網。2008年前后,蔡曉偉偶然知悉維普公司想開發查重軟件。他便自薦為其開發。
35歲的胡靜最先在淘寶做話費充值。因生意合作,他與蔡曉偉結識。兩人墊資384萬元,蔡曉偉負責算法,胡靜出技術,成功開發了查重軟件。
其后,兩人憑借技術入股維普公司的子公司重慶泛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泛語公司”)。工商資料顯示,泛語公司注冊資本200萬元,維普公司持股85%,蔡、胡各占股5%。
維普公司前身是中國科技情報研究所重慶分所數據庫研究中心。2000年維普網上線,次年獲得連續性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維普網已經成為與中國知網、萬方數據齊名的中文信息服務提供商,也是中國最大的綜合性文獻服務網站。
維普網公示的互聯網出版許可證顯示,維普公司的業務范圍是“已正式出版的期刊內容的網絡傳播”,其營業執照顯示,其經營范圍還有“出版《中文科技期刊數據庫(全文版)自然科學》等40種連續性電子出版物”。
新京報記者獲得的材料顯示,蔡曉偉稱,利用查重軟件檢測論文的過程中,發現維普提供的基礎數據庫不夠完善,于是有了面向作者征稿的想法。
多位出版領域人士向新京報記者解釋,從公開信息來看,維普沒有自行征稿的權限。“能不能自行組稿,要按照相關部門的許可范圍。嚴格來說,維普的電子雜志,屬于文獻摘編的刊物,僅能刊登其數據庫內已有的內容。”
但是,維普的相關人士認為,他們有自行征稿的權力。2001年得到刊號后未公開征稿的原因是,缺乏編審人手和稿源。一名接近蔡曉偉的人士稱,負責電子期刊業務的泛語公司僅有7人持有編輯資格證。
另外,相較于紙質期刊,目前在評職稱時,個別省份并不認可電子期刊。
但是蔡曉偉認為,普通紙質期刊出稿周期長,有頁數限制,職稱論文發表市場需求龐大,紙刊遠遠滿足不了。但是電子期刊出刊快,發表要求沒那么嚴格。
早在2010年,清華大學教授沈陽公布的調查結果顯示,全國學術期刊一年只能發表論文248萬篇,而背有論文發表指標的人數達到1180萬。沈陽還稱,這1180萬人面臨的現實是,論文無論是自己寫的、抄的還是買的,都可能面臨高價版面費,或根本無正規渠道可發表;于是,花錢求助于論文代發中介,在正規的或非法的期刊發表。
這是個龐大的市場。對下游市場而言,發論文評職稱是一種普遍的做法。但擁有學術能力的人卻不在多數。于是中游的論文代理公司應運而生。
2013年7月,胡靜、蔡曉偉成立重慶吉考科技公司(以下簡稱“吉考公司”),與維普簽訂協議,作為征稿合作方,買斷9本電子期刊,合作期限3年。
新京報記者獲得的材料顯示,蔡曉偉稱,剛起步時征稿很少,他們還曾免費向代理贈送版面,如果文章還是不夠,他們就到網上找文章湊滿一期。剛開始一直虧損。為了征更多的稿件,他將手中的期刊分包出去。
黃治飛是貴州人,據財新報道,他第一次見到蔡曉偉,是在長江的游輪上。他向其闡述期刊行業的運作模式,“關鍵是征到稿件,才有利潤。”兩人一拍即合。
2015年10月,蔡曉偉將《中文科技期刊數據庫(全文版):醫藥衛生》分包給黃治飛來做。維普網介紹稱,它是國家級醫學電子學術期刊,發行周期是月刊。該期刊的封面顯示,“醫藥衛生”被用大號字放在明顯位置,其真正的名字——“中文科技期刊數據庫(全文版)”用小號字體放在不顯眼的位置。不仔細看,很容易以為這是紙質期刊。
這一年,維普出版的連續性電子期刊亦被納入該公司的“報刊轉型升級示范服務平臺”,受到重慶市文化委員會的重視。一份政府文件顯示,該平臺被納入重慶市數字出版發展項目庫,擇優將用專項資金重點扶持。
2016年2月,黃治飛在重慶租下一處民房,注冊了重慶縱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縱域公司”),讓剛大學畢業的侄女鐘慧擔任“主編”,招聘員工。但事實上,公司的員工都沒有正式的編輯從業資格。
新京報記者獲得的材料顯示,黃治飛稱,他在“編輯部”安裝固定電話,由公司員工打電話聯系征稿,或者發展下一級代理,通過代理征稿。
蔡曉偉回憶稱,征更多的稿件是為了補充檢測數據庫,增加查重次數帶來的利潤。后來發現向作者收取版面費的利潤更高。
新京報記者獲得的材料顯示,維普公司法人代表向其霖稱,泛語公司一般向論文作者或征稿合作方收取服務費,一篇論文的一個版面收取30-40元。一名接近蔡曉偉的人士透露,吉考公司則向作者或下級代理收取100到200元。
層層下發代理權不僅擴大了對電子期刊的宣傳,更大幅增加了收稿的數量。據上述接近蔡曉偉的人士稱,吉考公司每月能做1800多個版,再分批單本結集成冊,打印出來贈送給作者。“2016年作過一次統計,吉考一年發表的論文大概是10萬篇。這個數字很嚇人,后來就將出版量削減了一半。”
“編輯部”
修水縣人郭周文是一個淘寶店主,他的店鋪主營論文指導和修改。他并沒有編輯從業資格,當買家要求在雜志期刊上發表論文時,他就PS一個帶有印章的雜志社用稿通知單,有的單位憑借通知單就能評職稱。
買家確認收貨后,郭周文每單能入賬數百元至上千元的收入。但有些人需要論文上期刊的截圖,看到紙質雜志。遇到這種情況,他就聯系上級代理做。
新京報記者獲得的資料顯示,郭周文稱,2016年上半年,他的大學同學鐘慧在班級群里發論文發表的廣告,他就加了鐘慧QQ好友。鐘慧告訴郭周文,她現在是維普公司旗下《全文版:醫藥衛生》編輯部的主編。
新京報記者獲得的資料顯示,鐘慧稱,截至2017年2月,她一共向郭周文出具了11篇用稿通知書,每篇收取他200元到500元不等的費用。發表成功后,她向作者郵寄了紙質期刊。
鐘慧稱,不管是從下級代理收到的稿件,或是她自己征的稿,第一關先進行查重,如果重復率高就返稿修改,直至合格為止。初審通過的稿件滿了300個版面,她就和吉考公司聯系統一排版。
新京報記者獲得的材料顯示,2016年6月,吉考公司成立排版部,由甘雨負責。甘雨稱,排好版后,他將其發給泛語公司的編輯張某,張某會告知修改意見。定稿后由張某將這批論文傳至維普網,甘雨將電子書發到印刷廠。
張某稱,由于編輯人員有限,論文的學術專業無法審查,也審不了,只審查論文的形式(包括格式、語句、錯別字等)。
甘雨告訴新京報記者,泛語的編輯每期都會斃掉3到5篇稿件。“包括印刷廠也要有維普的授權委托,否則不會給我們印。”
張某對新京報記者稱,以前,征稿合作方確實存在印刷紙刊的情況,樣刊還會寄幾本到泛語公司。“后來不需要了,很早就停掉了。”
甘雨稱,印刷紙質版是為了給作者評職稱用。吉考公司主管發行的楊細亞稱,“如果沒有實物,論文作者就不會交給我們全部的版面費。”
一份維普公司出具的文件證實,對于連續性電子期刊,由于大量作者要求提供紙版,于是公司根據需求印發了紙版,且將出版的周期縮短,刊期增加。
楊細亞稱,紙質版按需印刷,僅對論文作者寄送,每位最多2本。吉考公司還找人刻了公章,加蓋至用稿通知書和自制的榮譽證書上,一并郵寄給作者。
郭周文經常在網站上打廣告,廣告信息顯示,他自稱公司在南京,成功發表論文5萬多篇,70%為核心期刊,團隊有30多名兼職的各學科編輯。被吸引來的客戶一般支付數百至上千元不等的版面費。
實際上,郭周文冒用了其他公司的營業執照,PS假的授權書和編輯部圖片。他到叔叔家裝了四臺電腦,團隊除了他,只有堂弟和兩名朋友。
新京報記者獲得的材料顯示,2016年起,《疑難病》雜志社經常接到咨詢,作者問已收到用稿通知,何時才能發稿。發現有人假冒該雜志后,《疑難病》將郭周文發布的廣告舉報至相關部門,線索被移交到全國“掃黃打非”辦。
指示向下層層傳遞,2017年2月8日,修水縣警方受理該案。郭周文、鐘慧均被警方抓捕。根據官方通報,郭周文、鐘慧假冒學術期刊詐騙案,被稱作江西九江“1.10”專案,是公安部、全國“掃黃打非”辦重點督辦的案件。
根據官方通報,郭周文、鐘慧等人非法交易177筆、非法牟利30余萬元。但2017年5月19日,修水縣檢方對郭周文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同日,鐘慧因涉嫌詐騙罪被批準逮捕。
隨著鐘慧被批捕,吉考公司和縱域公司的主要員工亦被修水縣警方跨省份帶走。2017年4月13日,楊細亞被警方控制,由重慶押解至修水。隨后是蔡曉偉、甘雨、黃治飛、胡靜。與吉考公司合作的印刷廠老板胡希月也接到江西警方的電話,讓他去當地配合調查,他拒絕了,不久后發現自己被列為網上追逃人員。
行政處罰
起訴書顯示,鐘慧、黃治飛先是以詐騙罪被移送審查起訴,后修水檢方以非法經營罪指控蔡曉偉等7人共同犯罪。
起訴書指控,2014年10月以來,被告人蔡曉偉以吉考公司的名義與維普公司簽訂合作協議,與胡靜等人合伙對維普名下的九類連續性電子期刊進行征稿,私設編輯部,假冒維普編輯的名義,私自出版,印刷成紙質期刊,郵寄給作者,收取版面費。
在修水檢方看來,印制電子期刊屬于非法出版行為。起訴書指控,7名被告人非法出版期刊超過1000余期,共收取版面費、排版費、印刷費5299萬余元。胡希月非法印刷上述期刊22萬余冊。
2018年10月18日,蔡曉偉等7人被控非法經營案在修水縣法院一審開庭。
小學老師林清(化名)是辯方出庭的證人之一。她當庭稱,2016年前后,由于評定專業技術等級的需要,她想在期刊上發表論文。通過撥打維普客服電話,并與“編輯”對接,她成功發表文章,同時繳納了300元版面費。
“‘編輯’向我郵寄了紙質刊物。我交給學校評審組,受到認可并加了分。”林清告訴新京報記者。“我不認為蔡曉偉的公司是假冒維普。”
蔡曉偉的一審律師周澤雨告訴新京報記者,他在庭上為其作無罪辯護。“蔡曉偉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免費向作者贈閱期刊,不是一種經營行為,更未損害市場秩序;贈送給特定作者,而不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顯然不是出版活動;蔡曉偉等人的活動,是經過維普公司授權或者完全知情的。”
2018年12月14日,修水縣法院以犯非法經營罪判處蔡曉偉4年6個月;判處胡靜3年;甘雨獲刑1年6個月,緩刑2年;楊細亞獲刑1年6個月,緩刑2年;黃治飛獲刑兩年;鐘慧獲刑1年,緩刑1年;胡希月獲刑1年4個月,緩刑2年。
判決下達后,蔡曉偉、胡靜、黃治飛不服提出上訴。
事實上,印刷電子期刊在維普公司內部早有爭議。一份行政處罰書顯示,2016年9月,重慶兩江新區管委會的執法人員對維普公司現場檢查,發現9種被印制成紙質的電子期刊,于是對維普公司作出行政處罰——警告并罰款1萬元。
維普公司的整改報告稱,印發的紙版,今后必須有明確的標識,以和公開發行的期刊進行嚴格區分。
一名知情人士透露,維普還向各合作方下發通知,電子期刊不能印刷成紙質以正規紙質期刊名義進行銷售。“最早是蔡曉偉提出,印刷紙刊有風險。出了這件事以后,他問能不能按需打印給作者,公司高層讓他去查政策。”
上述人士透露,現在維普連打樣都不用紙質版了。一名論文代理公司的人士稱,目前國內幾乎所有電子期刊,都印紙質版,供讀者訂閱或附贈作者,核心期刊也不例外。“沒有人會去看光盤。”
一名電子音像出版社的社長告訴新京報記者,打印紙質版肯定是不允許的。“電子音像出版就是以非紙介質的方式呈現。不論免費與否,都不需要打印出來給用戶。”這位社長解釋稱,售賣行為不能光看他給用戶提供的打印東西是否收費,而是要看整個過程是否盈利。
“這么做肯定是不合法的。”國家從事出版監管的一名官員稱。另一名國家從事音像電子出版監管的官員回復,連續型電子出版物不能出紙質刊。當問及具體問題時,他稱,“以音像電子出版條例和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相關內容為準。”
一名在國家級新聞出版研究機構任職的人士告訴新京報記者,事實上,電子期刊能否打印成紙質,監管政策上存在漏洞,未作詳細規定。如果打印的量極少,且以非賣品的形式,是在允許范圍內的。但是例如直投雜志、單位內部刊物,每次打印的數量較多,雖然不必申請刊號,這種情況也要去有關部門作申請和報批。
一審判決書顯示,修水縣法院認為,根據《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本案被告人將收錄上網的論文文檔導出編印成紙質期刊郵寄給論文作者,其行為混淆了電子出版物與其他出版物的界限,符合《出版管理條例》中“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發行業務”之情形。
法院認為,對于收到期刊的作者來說,其還能閱看該期刊中其他作者的論文。本案涉案期刊中,每期論文數量達數百篇,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傳播效應。故對被告人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出版、發行行為。
爭議非法經營罪
2019年6月6日,該案由江西省九江市中院在修水縣法院二審開庭。
庭審持續了5個小時,蔡曉偉當庭對5299萬余元的涉案金額表示異議。他稱,這些金額包括公司的合法收入、退稿費等,且收版面費是行規。其辯護人王萬瓊稱,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或行政法規禁止收取版面費。
對此,公訴人在二審法庭上稱,一審法院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事實上,收取版面費在國內普遍存在,亦是國際慣例。清華大學教授沈陽在2010年的研究中指出,國內買賣論文市場分為高額贏利性版面費市場、非法學術期刊市場、代寫論文市場、代發論文市場、論文榮譽市場。“只要付費,大批正規學術期刊也發表買家從非法網站、中介、槍手處買來的論文。”
對于有償發表論文,官方一直態度明確。2000年,原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的通知稱,禁止收費約稿編印圖書和期刊。2001年修訂的《出版管理條例》、2005年頒布的《期刊出版管理規定》也都規定,期刊出版單位不得出賣、出租、轉讓版面。2016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優化學術環境的指導意見》,規定不準利用中介機構或其他第三方代寫或變相代寫論文,或通過金錢交易在國內外刊物上發表論文。
一名不愿具名的法學教授告訴新京報記者,合法刊物收取版面費的做法很常見,但本案的問題在于,蔡曉偉沒有辦刊物的許可,他去收錢與合法期刊收錢的性質并不一樣。
上述在國家級新聞出版研究機構任職的人士亦稱,收版面費違法的情況是,比如刊物的編輯把牟利占為己有。“但是本案的情況,在我看來,做法欠妥的是出版單位維普網,它涉嫌編輯外包。相關管理條例規定,出版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轉讓、出租、出售連續出版物號。蔡曉偉的公司把版面都排好了,然后交給維普網終審,那么‘終審’又存在多大的余地呢?”
“編輯外包實際上也影響了維普公司的聲譽。”上述人士稱,不過,出版管理條例的處罰對象是出版單位,民營公司是受委托方,本案上升到刑事犯罪有待討論。
一審判決中,修水縣法院認為被告人私設“編輯部”從中牟利。法院認為,該“編輯部”既不具備設立的條件,亦未經過有關部門審批,符合“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出版單位,假冒出版單位名稱出版出版物”之情形。根據出版條例規定,即便是期刊的主辦單位維普公司設立相應期刊編輯部,亦應按照相應條件,依照相關申請、審批程序進行設立。
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劉沛胥對新京報記者稱,以“編輯部”名義征稿是否是私設編輯部、冒用出版單位,要看是否取得正式編輯部的事先授權、事中默認或事后追認。他認為,該案屬于一種合法的委托代理行為。
對于是否適用非法經營罪,該案有爭議。一審法院認為,本案被告人以維普相應期刊編輯部的名義從事涉案期刊的出版、印刷、發行活動,從中收取巨額版面費等費用,變相經營涉案期刊,使大量粗制濫造、學術水平低劣的所謂論文以非法方式得以出版、發行,嚴重擾亂了出版市場秩序,具有社會危害性。
劉沛胥認為,非法經營罪侵害的社會關系必須是市場經濟秩序。“就本案而言,由于欠缺禁止收取版面費的法律規定,因而這種行為本身就不具有非法性。并且,印制贈送紙質版電子期刊的行為,其對象具有特定性、有限性和封閉性,跟市場的不特定性要求不相符合,且贈送行為是無對價的,這也不是經營行為。”
劉沛胥說,包括非法經營罪在內的任何具體犯罪都必須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這一犯罪的本質特征,“印制贈送紙質版電子期刊的行為,其受眾是非常特定和極為有限的,無論如何都不具有指向社會的嚴重危害性。”
2019年6月18日,九江市中院作出二審裁定,認為原審判決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撤銷一審判決,發回修水縣法院重新審判。
新京報記者 王昱倩
責任編輯:張國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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