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貸平臺變相砍頭息:包裝成咨詢費等 突破利息上限

網貸平臺變相砍頭息:包裝成咨詢費等 突破利息上限
2018年03月07日 00:02 新浪綜合

  網貸秘而不宣的“砍頭息”

  來源:北京商報

  在監管明令禁止的情況下,砍頭息經過改裝之后重出江湖。北京商報記者近日調查發現,不少現金貸以及網貸平臺只標明日利率,而將逾期罰金、手續費等信息隱藏在折疊的服務協議中,不透明且高成本的借款條件極易讓借款人陷入債務陷阱。專家表示,借款人遇到類似的情況,可以向金融監管部門反映情況,提起行政投訴,也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通過司法或仲裁途徑請求確認借款合同中超越法律規定的條款無效。

  多家平臺變相“砍頭息”

  北京商報記者調查發現,一些小額現金貸平臺會使用先將借款打到銀行卡再扣除手續費的方式“變相”收取高額利息,一位借款人靜幽(化名)告訴北京商報記者,自己在“給你花”平臺借款5600元,實際到賬為5000元,分12期還,每期的利息為600多元,會收取平臺服務費和快速審核費,只有在銀行流水賬號中才能看出“貓膩”。同時,如果當事人發生逾期,許多借貸平臺還會收取1%-10%的逾期費,即便不算上“砍頭息”,逾期費也是個不小的數目。對此,“給你花”客服向北京商報記者一直聲稱不收取任何費用。

  除了現金貸外,網貸行業同樣存在“砍頭息”的情況。而由于監管明令禁止平臺收取“砍頭息”,因此不少平臺開始將“砍頭息”包裝成咨詢費、快速手續費、加速審核費等其他項目,通過扣除這些費用,變相突破法定民間借貸利息上限。

  宜信借款人李升(化名)向北京商報記者反映,之前聽到宜信貸款快捷方便,為了孩子上學,他通過宜人貸App借款3萬元,借款期限為三年,每月還款1次,分36期還清,他所簽署的合同里借款本息數額為49000元,其中13041元是利息,而多出的5959元是宜信從中扣去的服務費。

  北京商報記者登錄宜信旗下宜人貸App,在“審核及到賬”說明中,注明了合同金額與申請金額的區別:最終到賬金額=合同金額-前期服務費,在宜人貸網站上,宜人貸提供的計算器中,也說明要提前收取平臺服務費。不過,加上服務費之后的利率卻高得驚人。

  李升的合同顯示,在還款時,每期應還1373.94元,據此,一位金融行業人士計算,用36期的年金系數(P/A,i,36)折現以后的月利率約為3%,如按復利公式[(1+3%)^12-1]算,年化利率達42.57%。

  北京商報記者針對此事件采訪宜信相關負責人員,宜信回復稱,“宜人貸撮合的所有借款合同利率都在10%-12.5%之間。由于公司提供了其他的信審服務、撮合服務,并綜合考慮借款人的潛在違約風險,對不同產品進行風險定價,收取平臺手續費,所以最高的年化成本(APR)加在一起接近39%左右,但從法律合同上,我們收取的不是利息,而是提供商務支持的服務費。在目前中國市場,宜人貸的借款成本處在行業的常規水平,不比其他網貸平臺高”。

  在蘇寧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石大龍看來,“砍頭息”的不合理之處主要是使借款人承受借款所約定的利率水平,甚至有可能突破我國高利貸對利率的限制。

  “砍頭息”實為不合法

  所謂“砍頭息”,指的是高利貸或地下錢莊,給借款者放貸時先從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錢,這部分錢稱之為“砍頭息”。許多消費者由于對貸款不了解,認為貸款很麻煩,而互聯網金融貸款手續簡化,在相應的App上點一點,額度就能下來,對于是否有手續費、利息多少可能并不知情。

  打個比方,出借人借給借款人10萬元,但在給付借款人款項時直接扣除2萬元利息或者服務費,借款人實際到賬8萬元,而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的借據或合同卻是10萬元,即借據或合同記載的數額大于實際借款的數額。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規定,出借人將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這一司法解釋明確了如何解決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問題。

  而從近年來的公開判例來看,各級法院對民間借貸中存在的“砍頭息”普遍不支持,2017年5月11日,北京朝陽區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銀監會發出司法建議:一些互聯網借貸案件中出借人在本金中預先扣除服務費,變相突破法定民間借貸利息上限,銀監會應對此類亂象進行進一步的規范。

  對此,北京尋真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德怡表示,上述做法本質上是出借一方利用優勢地位,迫使借款方接受不公平的借款條件,它加重了借款人的負擔,也可能使實際執行的綜合借款成本超出法定利率的上限,演變成其他形式的高利貸。 現在一些P2P平臺也參照類似的方式做“砍頭息”,上述做法違反了合同法的明文規定,也違反了現行監管政策。

  2017年12月1日發布的《關于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也明確指出,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為年化形式,各項貸款條件以及逾期處理等信息應在事前全面、公開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關風險。此外,2017年12月8日, 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的《小額貸款公司網絡小額貸款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實施方案》要求,將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借款成本與貸款本金的比例計算為綜合實際利率,并折算為年化形式。排查綜合實際利率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是否存在從貸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或設定高額逾期利息、帶納金、罰息等行為。 

  明確借款成本

  面對放貸類金融機構的普遍伎倆,借款人應該怎么辦?

  盈燦咨詢高級研究員張葉霞指出,借款人應在貸款前仔細閱讀借款相關條款,尤其是費率、期限、還款約定、逾期催收等方面的規定,明確借款成本并評估自身還款壓力,確保借款額度在本人還款能力范圍內,以免發生逾期或違約,根據催收原因,分情況而定。一方面,若貸款機構在催收時涉及高利貸等非正常計息,或者催收手段惡劣,涉及身邊親友或已造成一定惡劣影響,應向有關部門(如當地公安局、中國互聯網金融舉報信息平臺等)舉報,維護自身正當權益;另一方面,如果是自身逾期導致的,貸款機構計息并無問題,應盡可能地與催收人員保持溝通,不要回避或逃避還款責任,主動協定后續還款事宜,避免傷害進一步擴大。另外,借款人需要注意保留借款過程中所有溝通交流的資料、資金往來記錄等,在必要時可以作為舉報、訴訟的證據,便于借款人維護自身權益。

  蘇寧金融研究院互聯網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則認為,作為借貸平臺,應該更多對借款人的經濟情況、還款能力和借款目的做出考察,約定雙方信息、借款金額、利息、歸還日期、用途、借款日期、違約金、借款人簽名等內容,以及要求借款人出具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內容,而不是從“砍頭息”入手去防范風險。北京商報金融調查小組

  監管“砍頭息”相關政策

  1999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2011年12月2日 《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要求 出借人將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2017年12月1日 《關于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要求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為年化形式,各項貸款條件以及逾期處理等信息應在事前全面、公開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關風險。

  2017年12月8日 《小額貸款公司網絡小額貸款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實施方案》,要求排查綜合實際利率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是否存在從貸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或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行為。 

責任編輯:李堅 SF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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