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嵇少峰
現金貸新規的嚴厲程度前所未有,第一次明確了對無牌從事信貸業務的監管態度,表明了監管部門治理社會信貸亂象的決心。
12月1日,央行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與銀監會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發布《關于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現金貸”業務開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提出了頗具針對性的整頓措施。除了被普遍解讀的管理規范外,新規中隱含的更豐富的內容值得我們認真思考。
一、重點解讀新規的內容
1、《通知》強調了信貸機構的持牌經營,除現金貸外,還對信貸市場準入管理進行了延伸規定。《通知》要求“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準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 “對于未經批準經營放貸業務的組織或個人,在銀監會指導下,各地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和取締”。這一規定的嚴厲程度前所未有,第一次明確了對無牌從事信貸業務的監管態度,表明了監管部門治理社會信貸亂象的決心。
2、《通知》重點強調了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詳細列舉了對消費者保護的具體內容,包括要求各類機構應當遵守“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借款人適當性原則以及知情權、隱私權和信息保密權等。央行原先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把金融消費者局限于購買、使用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自然人,《通知》將此延伸到了小額貸款公司等非金融機構消費者,這是在國家相關制度未明確情況下的務實措施。同時,在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具體內容方面也體現了與國際接軌的努力,內容相對豐富,是在中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特殊階段一次有效的、階段性的制度補白。
3、對現金貸的監管、整頓措施非常具體、針對性很強,體現出一定的監管技術。如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審慎管理、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要求P2P不得撮合或變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對各類機構違反規定開展業務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停止提供金融服務,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置互聯網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等,這些措施都直接把握了監管的重點。
4、對良性消費信貸產品的導向非常明確。剛性36%以下的年化利率、對場景及資金匹配的要求,都將迫使當下無場景、高息覆蓋高風險的典型現金貸業務全面向相對安全、低息的類信用卡業務及其它消費信貸產品轉型。《通知》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助貸”業務應當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應要求并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P2p不得將客戶的信息采集、甄別篩選、資信評估、開戶等核心工作外包等。從事典型現金貸業務的機構都是依靠純數據風控模型、對客戶的甄別篩選能力以及增信來產生價值,這兩條規定完全堵住了起高息模式下的現金貸業務資金來源,從這個意義上講,傳統意義上的現金貸已基本在合規層面退出了市場,代之以完全不同的消費信貸客群、風控規則與利率水平,也就是說,99%的傳統現金貸即將消亡。
5、新規并不局限于對現金貸的規范,對互聯網小貸、傳統小貸、P2P平臺的監管均提出一些具體要求。《通知》要求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的審慎管理、禁止信貸機構、P2P機構發放“校園貸”和“首付貸”或為之提供撮合服務、禁止發放貸款用于股票、期貨等投機經營等,還明確了小貸公司的杠桿等。這些規定表明了監管部門全面整頓互金及類銀行信貸市場的意圖,意味著下階段的監管目標會全面覆蓋這些領域。
二、現金貸后監管時代我們需要關注的問題
無論如何評價,現金貸監管政策已基本落地,我們應該更多地關注監管辦法出臺后可能出現的問題。我在上個月撰寫的《為什么說99%的現金貸都會消亡?》一文列舉了現金貸機構在監管辦法出臺后的幾種可能。
1、后續資金截流與退出,將會使現金貸高速增長期被隱藏的風險迅速暴露。資金被限制、無增量資金入場,續借者得不到充分滿足,行業真實的不良率將會顯現,接盤俠大量退出有可能形成連鎖反應。
2、現金貸借款人短期內的償債壓力可能誘發與放貸機構間的矛盾。一般情況下,小額現金貸斷貸不應給借款人以太大的壓力,但急劇膨脹的現金貸催生了大量共帳及過度負債者,這些續貸無門的借貸者短期內的償債壓力與負面情緒將會傳遞給未到期借款人,從而引發更大面積的逾期甚至沖突。放貸機構應做好充分的準備,同時很多民間評論會將產生負面效應的責任歸咎于監管部門,監管部門也要做好心理準備。
3、監管的緊迫感有可能刺激放貸機構及第三方機構加大催收力度,更多地傷害借款人。監管部門應制定一些保護措施,提示借款人合理、合法應對這些矛盾,嚴厲打擊放貸機構的違規、違法催收行為;同時,應該適當放貸機構合法利率水平下的收益,不鼓勵借款人惡意違約、形成不良信用習慣。
4、資金提供方的損失會大量增加,風險傳遞必將誘發許多P2P平臺的兌付壓力甚至跑路行為。當下現金貸業務70%以上的資金來自于P2P平臺,現金貸不良損失向P2P傳遞、P2P合規性要求又使得其主動切斷向現金貸供血,兩者會產生疊加效應。P2P機構及行業管理部門也應該為此早作準備。
5、相當多的現金貸機構將潛入線下或游離出監管視野,如果監管力量無法觸及、無力觸及無牌機構,將會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
6、現金貸公司的轉型將面臨巨大的困難。監管合規的要求,使得機構要全面改變現有現金貸的運營規則,這對機構的挑戰是巨大的。監管部門應該意識到,讓一部分相對優質的現金貸公司完成轉型,對科技金融、普惠金融的發展是非常有益的,因此,我們不能因為本能的道德感而回避幫扶的責任,應該在有限的條件下給予支持與理解。
應該明確的是,以上的負面效應并非是監管的責任,監管如不及時介入,這些問題在未來將會引發更大的災難。我的建議是整頓工作應該有計劃地逐步深入,給市場一定的適應與調整時間,讓風險得以緩釋。
三、新規背后的監管體制問題與矛盾。
1、牌照化的管理,有可能帶來信貸市場供求關系的失衡,大量減少小微企業弱勢群體獲得信貸服務的機會。監管部門對信貸機構實現全面牌照化管理的同時,必須放松當前牌照的準入標準,輔之以有效的機構監管與退出機制,這才能形成科學、有序的信貸市場。很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由于監管利益與監管權利的不平衡及懶政思想,為了減少自已的監管成本、推卸工作責任,往往會大幅度提高信貸機構的準入門檻,比如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制度設定就是如此。中央管理辦法對注冊資金的要求底線是500萬人民幣,而地方政府一般都把下限提升到5000萬甚至一億元,嚴重影響了行業生態。中央與地方監管部門應制定更寬松、更符合國際慣例的準入規則,以負面清單的形式對機構進行寬進嚴出的監管,在減少自身監管成本的同時,發揮制度的力量,把更多的民間金融組織納入到監管視野。
2、《通知》的規制層級相對有限,實施效力會受到相當的影響。監管部門應該不斷加大金融法律、法規的建設力度,盡快出臺更高層級、更長期的監管規制,以保證監管工作的有序進行。
3、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契合與矛盾并存,短期需要建立更好的協調機制,長期需要在法律層面、制度層面明確彼此的權力與義務關系。《通知》中的一些要求,與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很多出發點非常一致,比如江蘇省金融辦剛出臺的小貸15條新政,在合理放寬準入門檻、投資業務的同時,強調了小貸公司服務小微、三農、科技等實體企業;強調了合法利率下的差別化利率;強調了監管重點為消費者保護、非法金融活動防范處置及小貸公司的信息披露等,這些措施與《通知》的基本思想完全一致。但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分權制度尚未確立,中央與地方的監管權力與監管利益也不完全對等,在監管權力未充分賦與地方的情況下,《通知》執行的效果會受到很大的影響。
4、對無牌信貸機構的嚴厲打擊與取締,有可能會因執法力量不足及省域差異而執行不到位,形成監管失衡的局面。目前監管部門對有牌機構的管理抓手相對較多,而對無牌機構的打擊則面臨巨大的挑戰。面對數量龐大的無牌放貸機構與個人,政府如缺乏根本的制度保障、不能形成整體監管態勢,僅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力量,很難實現《通知》中的監管目標,容易造成無牌勝有牌的事實。省域之間監管規則與監管力量的差別,也會形成監管套利的機會。這不僅需要我們在《通知》之后做出更多的努力,更應要求我們的監管人員擁有一顆負責、包容的心去面對善意的無牌放貸人,鼓勵、接納更多的民間資本進入普惠金融的行列。
5、《通知》中很多監管措施都是臨時性的,無論是對互聯網小貸的準入還是對現金貸具體業務的管制都是暫停的要求,這就需要我們監管部門有足夠的監管智慧與效率,迅速完成對市場的有效整頓、出臺長期、科學的監管制度,以保證市場的正常發展。意見中的一些關于小貸資金來源與杠桿的限制,雖出于對現金貸業務負面影響管制的初衷,但波及了傳統的小貸公司,對那些認真從事小微企業信貸、服務三農的優秀機構,會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監管部門應及時予以修正。
總而言之,瑕不掩瑜,《通知》對現金貸的規制非常及時,也充分體現了監管部門的智慧及對金融消費者的責任。我們期待監管措施能夠有效落實,還社會一個健康的市場。美好的信貸只應屬于善意之人。
(本文作者介紹:16年金融監管經歷,后從事私募、融資擔保、小額信貸工作,全國小微信貸著名培訓師,小額信貸機構管理及風控專家,財經專欄作家。)
責任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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