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萬買基金虧超30% 投資者將中行告上法庭

50萬買基金虧超30% 投資者將中行告上法庭
2024年02月18日 22:53 市場資訊

  來源:經濟觀察報

  又有投資者因買基金虧損將代銷渠道告上法庭。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份民事判決書,原告李某武年過六旬,因認購某只公募基金產品在不足2年時間里虧損超30%,將代銷行訴至法院,并要求承擔賠償責任。該案件經過兩次審理,法院均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50萬虧超30%

  根據判決書內容,該案原告李某武,出生于1959年11月10日。自2020年1月開始從中國銀行天津河北支行處購買理財產品。因為當時其家里房屋拆遷,有100萬元左右拆遷款,共購買了將近100萬元的理財產品。

  李某武稱其2021年6月22日到銀行柜臺表示需要將原理財產品贖回購買新的理財產品,基于對上一任客戶經理的信任,在新的客戶經理強烈要求下,由新客戶經理操作購買理財產品,共計投入50萬元,理財產品名稱為“平安優質企業混合A”的公募基金。

  值得一提的是,在一審中,李某武購買該理財產品損失13.82萬元(暫計至2023年2月24日)。但在二審中,由于其并未贖回產品,導致損失進一步擴大。

  李某武陳述,案涉理財產品未贖回,原因為李鴻武要求客戶經理幫忙贖回遭到拒絕,且客戶經理要求李鴻武繼續持有觀望,李鴻武沒有能力自己處理。李鴻武陳述截至2023年5月29日實際損失變為15.88萬元。所以,在二審中,李某武訴訟請求固定為15.88萬元不再變化。

  根據公開披露,平安優質企業混合為2021年6月21日開始公開發售,托管行為中國銀行,且中國銀行亦為其主代銷渠道之一。

  這也意味著,李某武在該基金發售第二天便進行了認購。

  根據wind數據,平安優質企業混合于2021年7月19日成立,截至2023年5月29日,該基金回報率為-31.01%。而截至2024年2月8日,該基金成立以來回報率為-41.40%。

  爭議焦點

  根據該份判決書梳理發現,該案件重點在于中國銀行天津河北支行作為基金代銷機構是否盡到了投資者適當性義務,代銷該產品期間是否存在違規行為,是否應該賠償原告的投資損失。

  第一,該產品是否為李某武自行購買。李某武稱,購買該基金的時間為2021年6月22日,而天津河北支行提供的操作視頻為2023年7月的手機網上銀行操作流程。

  對此,河北支行稱因為李某武長期在天津河北支行處購買理財產品,其充分有能力使用中國銀行APP,李某武實質上也進行過多次自行操作購買,案涉的基金產品為李某武自行操作購買,并非在銀行柜臺通過客戶經理購買,每一步購買流程在APP中均有風險提示,且有要求李某武在手機上自行書寫相應知悉的文字。天津河北支行提供了案涉理財產品購買操作視頻,對購買案涉理財產品的過程進行了演示。

  第二,李某武作為年過六旬的投資者,是否進行風險評估。

  天津河北支行稱,李某武能夠購買的所有理財及基金產品都要在其風險評估等級生效的日期內,如果李鴻武風險評估等級不夠,是無法購買相關等級理財產品的。

  天津河北支行調取了后臺李某武測評的等級,自2020年共測評三次,風險等級均為平衡型。平衡型客戶可購買的理財產品是低、中低、中等三級,河北支行陳述案涉產品的風險等級是中等風險。

  天津河北支行表示,如果河北支行工作人員有意讓李某武購買超出其風險等級的理財產品,就需要更改其風險等級,事實上李某武的風險等級并未變更過,最近一次風險測評與購買案涉理財產品相差四個月。

  李某武則陳述購買案涉理財產品的時候沒有進行過風險評估,李某武不清楚自己的風險等級。

  此外,李某武案涉理財產品未贖回導致虧損金額發生變化。李某武陳述稱,原因為李某武要求客戶經理幫忙贖回遭到拒絕,且客戶經理要求李鴻武繼續持有觀望,李鴻武沒有能力自己處理。

  對此,天津河北支行辯稱,李某武與河北支行工作人員進行溝通,工作人員基于金融常識,告知其略微波動一般是正常現象,但并未強制要求其不得售出。

  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本案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證據。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天津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案涉理財產品李某武尚未贖回,持倉收益一直在變化,其主張的損失尚未實際發生。同時,李某武并非在河北支行營業場所購買的案涉理財產品,而是通過手機網上銀行操作購買,相關產品信息已經進行了展示和告知,李某武也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河北支行存在不當推薦、代客操作等行為導致其購入案涉理財產品,故一審判決認定李某武屬于自主購買案涉基金,并無不當,二審予以維持。李某武以河北支行存在違規操作的過錯為由請求河北支行承擔賠償責任于法無據,一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亦無不當,二審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李某武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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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曹睿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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