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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證券報
明星代言規范迎來重磅文件。
10月31日消息,市場監管總局會同中央網信辦、文化和旅游部、廣電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家電影局等七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明確限制相關明星代言,包括不得為煙草及煙草制品(含電子煙)、校外培訓、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進行廣告代言。此外,要求企業自覺抵制選用違法失德明星作為廣告代言人。
《指導意見》提出,明星廣告代言“翻車”事件頻發,嚴重破壞市場秩序、污染社會風氣,亟待切實整治。希望明星廣告代言活動各方主體嚴格落實法律法規和《指導意見》有關要求,依法、合規開展廣告代言相關活動。
《指導意見》中明確,要規范明星廣告代言行為,各相關部門要進一步明確明星廣告代言行為規則,加強廣告導向監管,強化明星自我約束,規范明星廣告代言行為。具體包括堅持正確導向,做好事前把關,依法誠信代言。
《指導意見》強調,不得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對廣告宣傳的有關規定。廣告代言過程中,不得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不得夸大商品功效;不得引用無從考證的數據;不得對其他經營者進行商業詆毀;不得對產品的價格、優惠條件等作引人誤解的宣傳;不得對資產管理產品直接或者變相宣傳、承諾保本保收益或者以預測投資業績等方式暗示保本、無風險、保收益等;不得對借貸類金融產品一味宣傳低門檻、低利率、輕松貸,引發消費者誤解。
《指導意見》對于企業主相關明星代言也作出指引,以規范企業選用明星開展廣告活動。要求企業確保廣告內容真實,妥善選用明星代言,嚴格遵守禁止性規定。“企業選用代言明星前,應當對明星從業情況、個人信用等進行充分了解,注重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自覺抵制選用違法失德明星作為廣告代言人。嚴格遵守廣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選用因代言虛假廣告被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明星作為廣告代言人。”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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