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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E法
9月15日起,使用騰訊會議部分功能需至少支付1個月的費用。該行為是否涉嫌壟斷?是否涉嫌損害消費者權益?
騰訊會議開始對個人用戶收費,你怎么看?
騰訊會議用戶王棠(化名)最近“比較煩”。她在使用該軟件組織一個小型沙龍后,發現原來可免費使用的視頻轉換為文字的功能,現在僅可免費體驗10分鐘,只有付費成為會員后才可看到全部轉換的文字。
王棠決定付費后,發現成為騰訊會議的會員只能包月起步,分為四個不同收費價格,分別是連續包月、12個月、3個月和1個月,分別對應的費用是25元、288元、88元和30元。
由于王棠使用騰訊會議的頻次較低,她認為這樣的收費方式并不合理。“我希望騰訊能提供按次或者按日包的會員服務。”王棠對財經E法說。
王棠的經歷只是一個縮影。近期,已有不少用戶在社交平臺上吐槽騰訊會議突然收費帶來的不良體驗。
財經E法就此咨詢騰訊會議客服,對方回應稱,目前騰訊會議的會員服務都是按月起算,不提供按次計費服務。
據客服人員介紹稱,包括實錄轉換文字、設置聯席主持人、調高同時在線視頻人數等功能,是騰訊會議最近剛上線的收費會員服務。此前,上述服務免費是因為屬于“限免測試”階段,現在該階段已結束。
財經E法查詢后發現,騰訊會議結束上述限時免費功能的時間在2022年9月15日。
騰訊會議并不是唯一一家提出此類付費要求的平臺。以視頻平臺為例,騰訊視頻、優酷視頻、愛奇藝和芒果TV官方旗艦店的客服均對財經E法表示,他們推出的會員服務只有月卡、季卡和年卡,并沒有周卡和日卡。
這種普遍存在的收費模式是否意味著合理?企業的這類行為,是否涉嫌壟斷?是否涉嫌損害消費者福利?又是否涉嫌利用優勢地位損害了交易相對方的公平交易權?
對此,接受采訪的專家意見并不一致。中央財經大學數字經濟與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權認為,視頻平臺用戶的使用頻率比較高,普遍實行包月或包年收費模式具有合理性,不可將其與騰訊會議直接做類比。劉權建議,騰訊會議應當考慮用戶的多元需求,提供更多樣化的收費服務模式,根據成本合理收取服務費用。
01
部分功能由“免費”變“收費”
王棠數月前也曾在騰訊會議上開會,當時選擇了同步云錄屏功能,會議結束后便可下載轉換為文本的會議實錄。在王棠看來,騰訊會議的文字實錄轉化的準確率很高,也很暢通,但她最近已無法免費使用該功能。
騰訊會議分為個人、組織和公司兩種用戶類型。在個人用戶中,有免費的個人版和付費的會員版兩種模式,此次引發爭議的就是個人用戶。
騰訊會議有個人、組織和公司兩種用戶類型
財經E法以個人用戶體驗騰訊會議時發現,作為非會員用戶登錄騰訊會議時,若想將錄制的視頻轉換為文本時,僅可免費試用10分鐘。
非會員僅支持10分鐘的免費轉寫
點擊“立即升級”,頁面即顯示為升級成為會員付費方式。針對個人用戶,騰訊會議提供了四種不同的付費方式,分別是連續包月、12個月、3個月和1個月,當下分別對應的費用是25元、288元、88元和30元。
騰訊會議會員有四種付費方式
付費成為會員后,用戶可解鎖使用更多功能。包括更大的云錄制空間,更高清的畫質,無限使用時長的自動會議紀要、字幕和實時轉寫,會員同時還可設置兩名聯席主持人,而非會員用戶則不可設置。此外,同時入會的人數也從30人增加至60人。
成為付費會員后的多種功能
9月中旬開始,有關騰訊會議突然收費,已引發不少網友在社交平臺上吐槽。槽點主要是設置聯席主持人、多人打開攝像頭、轉換文本等原本免費的功能,突然開始收費,對用戶使用騰訊會議進行學習、工作帶來不便。騰訊會議一部分用戶是老師和學生。一位老師發帖稱,他在家直播教學的設備軟件都是自行購買,現在突然推出的付費功能,無疑增加了教學成本。
有網友吐槽騰訊會議收費
02
騰訊會議:不提供單次收費服務
10月26日,財經E法聯系了騰訊會議的客服,詢問是否能提供按次的會員服務,對方表示,目前騰訊會議的會員服務都是按月起算,不提供按次服務。
此外,騰訊會議客服表示,這些收費的會員服務是最近剛上線的功能,此前并沒有。
據客服介紹,現在的會員服務包括的內容,屬于此前的限時免費,但試用期都已結束,所以需要付費才可解鎖使用。
騰訊會議客服回復此前相關免費系因處于“限免測試”階段
騰訊會議客服并未對付費服務的上線時間做出回應。但財經E法在騰訊會議的消息中,找到了發布于9月14日的“部分限時免費功能調整通知”的消息。在通知中,騰訊會議告知用戶,自2022年9月15日起,聯席主持人、自動會議紀要和字幕功能將結束限免。這意味著,騰訊會議是在9月15日上線的付費會員服務功能。
騰訊會議在9月15日結束部分限時免費功能
騰訊會議對視頻實錄轉文字等服務收取費用是否合理?
劉權表示,騰訊會議上述功能從免費到付費的這一行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企業提供服務需要耗費一定的成本,又沒有受到公共財政資助,企業有權自主決定對相關服務是否收費以及如何收費”。
但劉權也指出,企業的收費模式和收費多少應具有合理性,尤其是對于具有一定公共性且具有一定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不可隨意亂收取費用。
03
只提供包月付費模式合法嗎?
雖然企業有權決定如何收費,但是否應該為消費者提供更多的選擇空間,比如提供按次或按天服務的收費選項?如果只提供包月收費模式,是否合理合法?
對此,受訪專家的意見并不一致。
劉權對財經E法表示,騰訊會議視頻實錄轉文字,目前只提供包月收費模式,沒有單次收費服務,不具有合理性,涉嫌侵犯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對于大多數個人用戶而言,一個月可能開不了幾場線上會議,包月收費模式顯然是不劃算的”。他分析稱,可能單次收費服務不好定價,但這并不能構成平臺不提供單次收費服務的正當理由。
清律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熊定中則有不同的看法,在他看來,會員服務是按次還是按月起算,屬于商家的自主經營權利。
熊定中解釋,自主經營權利包括“我只提供我想提供的選擇”,熊定中主張商家有權按照自己想要的方式來定價和計算服務包。他以包子鋪作類比,“如果店里就是三個包子起賣,不單賣,我認為是合理的,這是店家的權利”。
但熊定中也提到一種特殊情況,即如果騰訊會議在相關市場具有支配地位,在此情況下,可能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構成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
現行《反壟斷法》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七種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其中包括“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對此,南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陳兵認為,《反壟斷法》上雖然將拒絕交易規定為濫用的一種表現形式,但不能理解為所有的拒絕或不予提供交易的行為,都構成拒絕交易。
“現在很難判斷騰訊會議構成壟斷。” 陳兵認為。
陳兵分析稱,從《反壟斷法》角度談拒絕交易時,首先需要滿足一定的前提條件,也即需按照反壟斷的分析框架,先界定相關市場、認定其在相關市場具有支配地位、無理由進行拒絕交易、并造成競爭損害,“這是一個復雜的分析過程”。
在該事件中的反壟斷分析中,陳兵認為,論證的最大難度可能是對于相關市場的準確定位。而對相關市場分析的關鍵,還是在于對替代分析方法的運用,做好定性與定量分析的結合,區分好基礎服務市場與增值服務市場,行為發生市場與效果發生市場等。
此外,陳兵表示,還需要進行其他方面的合理分析,即便存在一定的競爭損害,比如存在對部分低頻次使用者用戶的現實利益減損,但是該損害相對于會員整體基于此包月服務所享有的長期利益增進而言,是否可以被容忍?長期利益增進包含增進服務品質,提高其他會員用戶的使用流暢度,降低會員用戶整體的平均成本,以及騰訊自身的開發運營成本等。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未來法治研究院副院長丁曉東也認為,自上世紀70年代以來,在產業界和學術界形成的共識是,大部分商業模式問題仍然要留待市場解決,而非依靠反壟斷的行政執法。
04
能否類比“知網案”?
在劉權看來,可以結合近期另一個案例來探討平臺對用戶拒絕交易的問題。
這便是浙江理工大學法政學院特聘副教授郭兵訴知網的“中國知網反壟斷第一案”。郭兵認為,知網的查重服務,不針對個人用戶開放,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據此,他向當地法院提交訴狀。今年3月2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該案件。
在反壟斷審查的壓力下,知網宣布向個人開放查重服務
就在眾人等待開庭審理之際,知網在6月12日主動發布了《關于中國知網向個人提供查重服務的公告》,表示即日起,中國知網向個人用戶直接提供查重服務。因核心訴求已實現,郭兵在7月20日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7日后,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郭兵撤訴。
知網為何會突然宣布向個人開放查重服務?大背景是,中國在不斷強化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治理,監管機構也對知網進行了反壟斷審查。今年5月13日,市場監管總局宣布,依法對知網涉嫌實施壟斷行為正式進行立案調查。知網相關負責人曾告訴財經E法,這是知網進行自我反壟斷整改的重要步驟。據該負責人透露,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立案之后,按照要求,知網已向相關部門提交了幾十條整改意見,包括向個人開放查重的服務。
但陳兵則認為,不能將“騰訊會議不提供單次會員服務”與“郭兵起訴知網拒絕個人查重業務”做簡單類比。知網案的一個重要背景是,僅有知網可提供查重服務,因此知網的行為存在損害公共利益的問題。而騰訊會議不開通單次的會員服務,并未導致非會員完全無法使用騰訊會議,只是不能使用其增值功能。因此,對騰訊會議的行為,“更多應當考慮的是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尊重市場發展規律”,但他指出,平臺在開展業務時,也應當考量如何平衡商業利益與消費者體驗的問題。
05
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嗎?
騰訊會議不提供單次會員服務,是否涉嫌侵害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受訪的兩位專家都認為,目前很難認定騰訊會議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市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會長呂來明認為,只要不是超額高價,即便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免費改收費并不違法,“收費是單次還是包月,也不違法。”
呂來明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相關條款彈性較大,除非明顯不公平或違反原本的服務協議,一般并不會認定消費者公平交易權被損害。實踐中,法院多數尊重經營者的經營自由。也即,在消費者存在市場選擇機會的情況下,對于定價及服務收費方式,一般應交給市場選擇。
丁曉東也認為,目前很難認定騰訊會議的行為不合理,并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果不涉及壟斷,或者直接侵害消費者權益(比如在已經處于收費模式的情況下,企業單方改變服務模式),企業可以自由設計、選擇其商業模式。
“如果企業的商業模式被過度限制,最終受損害的還是消費者和用戶。”丁曉東對財經E法說。
責任編輯: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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