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總資產超20萬億元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迎新規。
8月5日,銀保監會發布《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規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規定》引導保險資管公司堅守保險資金、企業年金等長期資金核心管理人定位,鼓勵保險資管公司鞏固和發揮長期投資優勢,更好發揮機構投資者作用,為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穩定發展提供穩定的長期資金支持。
看點一:取消外資持股比例上限
目前33家保險資管公司通過發行保險資管產品、受托管理資金等方式,管理總資產超過20萬億元。為吸引包括境外優秀保險公司和資管機構在內的各類股東,此次新規在優化股權方面做出重大調整。
《規定》適當降低保險公司總體持股比例上限,要求境內外保險公司合計持有保險資管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50%。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境內外保險公司股東一視同仁,取消外資持股比例上限。此外,對所有類型股東明確和設定了統一適用的條件,嚴格對非金融企業股東的管理。
看點二:自有資金
不得直接投資上市交易的股票
在業務范圍上,除受托管理保險資金外,《規定》明確豐富開展保險資管產品業務、受托管理其他中長期資金和合格投資者資金等的表述。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經營范圍包括以下業務:受托管理保險資金及其形成的各種資產;受托管理其他資金及其形成的各種資產;管理運用自有人民幣、外幣資金;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資產證券化業務、保險私募基金業務等;開展投資咨詢、投資顧問,以及提供與資產管理業務相關的運營、會計、風險管理等專業服務。
對于自有資金,《規定》明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自有資金可以開展金融資產投資以及與資產管理業務相關的股權投資,可以購置自用性不動產。其中,持有現金、銀行存款、政府債券、準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公募基金、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等具有較高流動性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50%;投資于本公司發行的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原則上不得超過單只產品凈資產的50%;不得直接投資上市交易的股票、期貨及其他衍生品。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建立資產托管機制,并由委托人或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聘任符合銀保監會監管規定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專業機構作為托管人。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規定》結合保險資管行業實踐和長期資金需求,進一步細化保險資管公司的經營范圍,支持和引導保險資管公司全面提升綜合服務能力,為保險資金、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等長期資金投資運作提供更加全面、優質、高效的服務,助力提升直接融資比重。
看點三:股東不得直接干預經營運作
此次新規,新增公司治理專門章節。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新規加強股權管理,規范股東行為。要求保險資管公司建立與股東之間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通過隔離資金、業務、管理、人員、系統、營業場所和信息等措施,防范風險傳染、內幕交易、利益沖突、利益輸送等,實現更加獨立的經營運作。
在注冊資本上,《規定》指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為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投資入股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其中,直接、間接、共同控制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經銀保監會批準的除外。
《規定》要求,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和議事規則應當清晰明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應當通過股東(大)會依法行使權利,不得越過股東(大)會、董事會任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直接干預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營管理和投資運作。
《規定》明確,董事會對經營管理人員的考核,應當包括長期業績、合規和風險管理等內容,不得以短期業務規模和盈利增長為主要考核標準。董事會和董事長不得越權干預經營管理人員的具體經營活動。
看點四:設立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
在加強關鍵人員管理上,《規定》指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設立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不得主管投資管理。
《規定》還進一步約束,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營利性經營機構兼任高級管理人員。因經營管理需要在母公司、子公司任職,或因項目投資需要在被投資項目公司任職的,原則上只能兼任1家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
看點五:一視同仁對待
保險資金和管理的其他資金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此次新規要求保險資管公司一視同仁對待保險資金和管理的其他資金,按照公平、合理、市場化原則簽署合同、明確費率,強化信息披露管理和投資者權益保護。
《規定》明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委托人和不同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的資產,分別記賬并建立防范利益輸送的隔離機制,防止可能出現的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指定專門的投資管理人員單獨管理公司的自有資金。《規定》強調,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妥善保管受托管理資產、保險資產管理產品資產管理運用的完整記錄及合同文本,保管期限自合同終止之日起不少于15年。
上述相關負責人表示,列明“負面清單”,比如嚴禁提供擔保、嚴禁利用受托管理資產和保險資管產品資產為他人牟利等,壓實保險資管公司主動管理職責。
看點六:增加違規檔案記錄、
財務狀況監控等約束行為
《規定》明確分類監管思路,在增補監管評級、違規記錄、財務狀況監控等監管手段基礎上,進一步強調發揮信息披露、外部審計和自律組織管理作用,推動形成社會監督合力。
《規定》明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凈資產低于4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現金、銀行存款、政府債券、準政府債券等可運用的流動資產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且低于公司上一會計年度營業支出的,銀保監會可以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不得新增受托管理保險資金和其他資金,不得新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
看點七:引導保險資管公司專業化運作
《規定》指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投資設立理財、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動產、基礎設施等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或與資產管理業務相關的子公司。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稱,這是引導保險資管公司專業化運作,夯實長期投資能力。允許符合條件的保險資管公司投資設立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或與資產管理業務相關的子公司,實現精細化管理和專業化運作。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進一步加強與行業的溝通交流,推進《規定》順利落地實施。
編輯:張晶
責任編輯:馮體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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