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江蘇證監局)
來源:江蘇證監局
陳淵技、龔建芬:
經查,你們系無錫江南奕帆電力傳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南奕帆或公司)5%以上股東及一致行動人,在減持江南奕帆股份的過程中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是未按規定預先披露減持計劃。江南奕帆于2022年8月1日披露《關于公司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股份預披露的公告》,披露你們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15個交易日后的6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或者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3個交易日后的6個月內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或者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公司股份。龔建芬于2022年8月10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江南奕帆股份20,000股,該減持行為發生日距離減持計劃披露日不足15個交易日,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的規定。
二是在權益變動達到5%時未暫停買賣公司股票。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5日之間,因主動減持、解除一致行動人關系等原因,你們合計擁有江南奕帆權益的股份比例由24.75%下降至19.33%,累計變動比例達5.42%,你們在江南奕帆擁有權益的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減少5%時未暫停買賣公司股票,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充分汲取教訓,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切實提高規范意識和履職能力,于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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