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中簽資金凍結的糾紛有了解決方式。
今年以來,新股破發頻現,由此所引申出來的一個問題是:當中簽資金被凍結之后,投資者棄購不成誰應擔責?投資者與券商就這一問題產生了較多的投訴糾紛,近日,投服中心進行了明確。
投服中心表示,雖然一般情況下,投資者應依據中簽結果履行繳款義務,但券商未經事先約定或取得投資者同意而擅自凍結投資者賬戶中簽資金,顯然損害了投資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券商表示認同這一觀點,稱愿意補償投資者部分損失,并承諾盡快完善新股中簽預凍結功能。
爭議:預凍結操作不能取消是否合理
近日,投服中心發布的一份典型案例顯示,投資者程某中簽某新股,考慮到該新股發行市盈率較高,存在破發風險,程某思慮再三,決定放棄繳款。但程某發現某證券公司系統預凍結了其賬戶內的中簽資金,而且該券商明確表示無法解凍,中簽后必須履行繳款義務。結果該新股上市后破發,造成程某虧損。
程某不認可某證券公司的上述做法,認為其享有棄購的權利,遂向投服中心廣東調解工作站申請調解,要求某證券公司賠償因該新股破發所產生的損失。
投服中心表示,本糾紛爭議焦點在于某證券公司的預凍結操作不能取消是否合理。投資者程某認為:證券公司的做法侵犯其合法權益,應當賠償其因新股破發所產生的損失。證券公司則認為:投資者申購新股中簽后有繳款義務,公司不讓其解凍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公司不存在過錯,無法滿足投資者的賠償要求。
券商擅自凍結資金損害投資者選擇權
投服中心表示,本中心受理該起糾紛后,迅速組織雙方選定調解員并進行調解。經查看有關證據資料,調解員了解到某證券公司為確保中簽客戶能按時足額繳款,專門設置了新股中簽預凍結功能,即T+1日日終清算后凍結客戶賬戶中簽資金。然而,證券公司未與程某就預凍結功能進行明確約定,而且該券商亦不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事先已向程某告知。
在了解糾紛基本事實后,調解員開展了“背對背”調解。一方面,調解員向某證券公司指出,雖然一般情況下,投資者程某應依據中簽結果履行繳款義務,但券商未經事先約定或取得投資者同意而擅自凍結程某賬戶中簽資金,顯然損害了投資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證券公司亦認同調解員的觀點,表示愿意補償投資者部分損失,并承諾盡快完善新股中簽預凍結功能。
另一方面,調解員結合相關規定向投資者耐心解釋中簽繳款義務及棄購后果,讓其了解證券公司設置預凍結功能的目的,即保護中簽客戶以避免客戶因誤操作導致棄購。最終,經調解員居中調解,投資者程某與證券公司達成調解方案,糾紛得以妥善解決。
投資者申購新股應謹慎決策
據了解,根據《深圳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發行實施細則》(2018年6月修訂)第十八條規定:“投資者申購新股中簽后,應依據中簽結果履行資金交收義務,確保其資金賬戶在T+2日日終有足額的新股認購資金。投資者認購資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視為放棄認購,由此產生的后果及相關法律責任,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第二十一條進一步規定:“投資者連續12個月內累計出現3次中簽但未足額繳款的情形時,自結算參與人最近一次申報其放棄認購的次日起6個月(按180個自然日計算,含次日)內不得參與新股、存托憑證、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網上申購”。
投服中心表示,上海證券交易所也有類似規定。因此,投資者應當在申購新股前做好風險判斷,謹慎參與,避免因中簽棄購而被限制申購資格。
此外,投服中心還表示,證券公司應尊重投資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近年來,因客戶新股中簽引發的投訴和糾紛不在少數,特別是“新股不敗”神話被打破的新形勢下,因新股申購資金預凍結服務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證券公司在提供該項服務時,應尊重投資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與客戶充分溝通服務內容并簽署相應協議,將開通選擇權交給客戶,并為客戶保留取消權利并做好相關引導和留痕工作,進一步提升客戶體驗,避免“好心辦壞事”。
責任編輯:馬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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