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士余:修改股份回購制度對穩定市場預期十分必要

劉士余:修改股份回購制度對穩定市場預期十分必要
2018年10月22日 16:17 一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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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修改聚焦股份回購,這七種情形公司可回購股票

  為進一步完善公司股份回購制度,充分發揮公司股份回購制度的積極作用,證監會、司法部等部門擬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正案(草案)》,22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六次會議上,中國證監會主席劉士余對草案作了說明。

  三處修改

  我國現行公司法由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于1993年12月29日通過,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此后經過了數次修正。

  此次修正并非公司法大修,主要是針對涉及股份回購的第一百四十二條進行相關修改。

  劉士余表示,針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草案從三個方面對該條規定作了修改完善:

  一是補充完善允許股份回購的情形。將現行規定中“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這一情形修改為“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增加“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和“上市公司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損害,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兩種情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性規定。

  按照草案,將有七種情形允許公司進行股份回購。而此前只有四種情形允許公司進行股份回購。

  二是適當簡化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數額上限,延長公司持有所回購股份的期限。

  規定公司應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及上市公司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損害、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而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不必經過股東大會決。

  因上述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10%,并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三是補充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的規范要求。為防止上市公司濫用股份回購制度,引發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利益輸送行為,增加規定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應當依照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劉士余表示,此外,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刪去了現行公司法關于公司應獎勵職工收購本公司股份,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的規定。

  全國人大財經委認為,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在總結實踐經驗,借鑒國外有益做法的基礎上,對公司法有關股份回購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為促進公司建立長效激勵機制,提升上市公司質量,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撐,是必要的。

  為何修法?

  股份回購是指公司收購本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是國際通行的公司公司實施并購重組,優化治理結構,穩定股價的必要手段,已是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

  劉士余表示,大多數國家的公司法對股份回購采取“原則禁止、例外允許”的做法,例外情形的范圍不完全相同,但總體趨勢是逐步放寬。

  我國1993年公司法規定了兩種允許股份回購的例外情形,包括公司為減少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2005年公司法修訂時,增加了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以及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兩種例外情形,并對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數量限制等作了規定,實踐中不少公司依法實施了股份回購,并取得較好效果。

  劉士余表示,近年來,公司股份回購需求日漸多樣,特別是隨著資本市場快速發展和市場環境的變化,上市公司股份回購數量日益增加,且目的更加多樣,公司法關于股份回購的現行規定在實踐中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允許股份回購的情形范圍較窄,難以適應公司實施股權激勵以及適時采取股份回購措施穩定股價等實際需要;實施股份回購程序較為復雜(一般須召開股東大會),不利于公司及時把握市場機會,適時制定并實施股份回購計劃;對公司持有所回購股份的期限規定得比較短,難以滿足長期股權激勵及穩定股價的需要等。

  “從境外成熟市場的立法和實踐看,公司股份回購特別是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已經成為資本市場的基礎性制度安排。因此,在總結實踐經驗、借鑒國外有益做法的基礎上,對公司法有關股份回購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為促進公司建立長效激勵機制、提升上市公司質量,特別是為當前形勢下穩定資本市場預期等,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撐,十分必要。”劉士余說。

  據介紹,在草案起草過程中,征求了中央財辦,最高人民法院,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資委,市場監管總局等14個中央有關單位,部分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上市公司、專業機構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并公開向社會征求了意見。

  近期,資本市場形勢備受關注,廣大投資者期待推出資本市場改革開放新舉措。

  本月19日,劉士余在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表示,盡快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制度。證監會將會同有關部門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高效率支持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依法合規回購股份。

  據相關統計,2018年,滬深兩市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在數量和金額上均超以往。截至10月16日,A股共有733家上市公司公布了回購計劃(業績補償回購除外)。其中,508家公司已實施回購,同比增長89.55%。此外,今年以來,已實施回購金額高達294.59億元,同比增長459%。

  

責任編輯:高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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