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投訴東風汽車違規信批 致其損失約兩千余萬元

股民投訴東風汽車違規信批 致其損失約兩千余萬元
2016年08月17日 15:38 新浪財經

  近日,新浪財經股民投訴平臺收到徐女士投訴,其本人稱,因東風汽車惡意透露虛假信息,信息披露違規,隱瞞重大利好,致其損失慘重。

  2014年上半年,東風汽車證券代表李女士(化名)告知徐女士東風股票漲不上去,新能源汽車發展也無法啟動,并建議其拋售東風汽車所有股票。8月13日,徐女士將持有五年之久的股票割肉全部拋售。讓人意想不到的是東風汽車股票之后連續暴漲,最高漲到16.35元,讓徐女士損失約兩千余萬元人民幣。后來,徐女士了解到,東風汽車于2014年7月29日已與浙江時空電動有限公司簽訂了百億新能源電動車銷售合同,但遲遲未發公告,直至2014年8月16日才公開披露。

  2014年12月,中國證監會湖北監管局發布《關于對東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稱東風汽車信息披露違規,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對東風汽車采取警示函監管措施。2014年12月12日,東風汽車發布關于湖北證監局對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稱會按照湖北證監局警示函的要求認真整改,并表示以后會加強信息披露管理。

  • 問題或投訴內容:
  • 一、東風汽車惡意透露虛假信息,欺詐股民,致使本人損失慘重。(本人是東風汽車持股五年,十大流通股之一,虧損兩千余萬) 二、東風汽車違規披露,故意隱瞞重大利好。(隱瞞新能源汽車國內首單,一百五十億)
  • 被投訴人的姓名或電話:
  • 交涉結果:
  • 我一直在向12386、證監會信訪實名舉報東風汽車違法行為,要求依法嚴辦,依法賠償我的損失。12386電話回復我:“湖 北方面回復:他們沒有構成重大違法,讓我走法律程序,維護我的權益”(可調錄音為證)。此后,我又分別向證監會、湖北證監局遞交我的舉報材料,提出三點訴 求,要求依法辦案。得到答復如下:1、證監會:未正面答復,推卸責任,發現問題不予解決,所問非所答;2、湖北證監局:逐條回復,避重就輕,對于已經上市 二十余年的國有企業,違法事實明確,湖北證監局答復“因為缺乏上報意識”。 針對東風汽車信息披露違規行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要求行政監管單位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規定對東風汽車股份 有限公司進行處罰,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或公告并罰款,屬于事情清楚、證據確鑿。但證監會有法不依,行政不作為,為虎作倀。 于2016年4月親自去武漢東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東風汽車司法部部長張斌(后打電話自稱董秘兼司法部部長)說:“信息披露違規事宜,證監會已經處理完, 沒有讓我們賠償!” 對于給我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直言:“我們沒有制度!” 我已向中紀委舉報;西城區法院已立案。

  經新浪財經工作人員與徐女士溝通,現將徐女士口中事件陳述如下:

  徐女士是持東風汽車股票長達五年之久的老股東,在東風汽車流通股十大股東中排名第六位。因東風汽車是國有企業,且具備新能源題材,因此徐女士對東風汽車十分看好,持股五年從未賣過一股。

  2014年4月22日,徐女士突然接到東風汽車證券代表李女士電話,稱“公司的董秘要來看望徐女士,感謝其對他們公司這么多年來的支持,并邀請其去參加公司的一個人員變動表決會”。因五年來東風汽車從未與自己聯系,也從未邀請自己參加任何會議行使股東權益,徐女士表示當時深受感動,心里感覺挺溫暖,但因為年齡大,長途跋涉擔心身體不適,所以婉言拒絕了。

  在這之后,東風汽車證券代表李女士頻繁的以這個理由給徐女士打電話,電話均長達一個多小時。在此期間,徐女士問到公司未來發展和新能源汽車是否能啟動?下半年效益可有改善?東風汽車證券代表李女士表示對公司未來非常不看好,說他們是總公司的“孫子”公司,和總公司一點關系也沒有,自負盈虧。股票之所以漲不上去,是因為沒有基金持股,沒有基金建倉的股票是漲不了的,并且對于新能源汽車發展一口否定,建議徐女士拋售所有股票,并稱當時流通股十大股東排名中只有一名基金公司,且排名第十。

  在被告知此信息后,徐女士反復查詢東風汽車信息發現沒有任何利好,于2014年8月13日,將持有五年之久的股票割肉全部拋售。讓人意想不到的是東風汽車股票之后連續暴漲,最高漲到16.35元,讓其損失約兩千余萬元人民幣。

  后來,徐女士了解到,東風汽車于2014年7月29日已與浙江時空電動有限公司簽訂了百億新能源電動車銷售合同,但遲遲未發公告,直至2014年8月16日才公開披露。而且根據東風汽車關于新能源后續新聞報道,揭露該合同屬于史上首例大單,利潤可觀,備受各界重視。徐女士還發現,東風汽車2014年9月30時其流通股十大股東均為基金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七十一條之規定,信息披露應在兩個工作日之內,徐女士認為東風汽車信息披露違規。

  在發現東風汽車信息披露違規之后,徐女士一直在找東風汽車、中國證監會12386熱線及證監會信訪,追溯東風汽車與浙江時空電動有限公司簽訂合同具體日期,但未得到任何回復。直至2014年12月,中國證監會湖北監管局出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4】16 號)《關于對東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揭露了東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早在2014年7月29日與浙江時空電動汽車有限公司簽訂純電動客車銷售合同,且該合同屬于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利好事項,但直至2014年8月16日才公開披露。2014年12月12日,東風汽車發布關于湖北證監局對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稱會按照湖北證監局警示函的要求認真整改,并表示以后會加強信息披露管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據此,徐女士要求行政監管單位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對東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處罰,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或公告并罰款。她分別向中國證監會熱線12386、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湖北證監局投訴并遞交舉報材料,要求依法辦案。

  中國證監會熱線12386電話回復稱:“湖北方面回復:他們沒有構成重大違法,讓走法律程序,維護權益”。

  證監會回復稱,徐女士申請的《關于東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由湖北證監局制作,可直接向湖北證監局提出信息公開申請。

  湖北證監局回復稱,經認真調查,未發現東風汽車存在隱瞞、故意不披露等情形。

  2016年4月21日,徐女士與律師前往武漢東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協商解決此事,由東風汽車證券司法部部長張先生、原東風汽車證券代表李女士接待。張先生稱:“信息披露違規事宜,證監會已經處理完,沒有讓我們賠償!” 對于給徐女士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也回應稱:“我們沒有制度!”

  2016年4月25日,徐女士向中紀委舉報“東風汽車違法、證監會行政不作為”,提出以下5點要求:

  一、要求東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公示徐女士二百萬股低價轉讓方機構的名稱;在信息未披露之前,基金買入時間,是否存在信息泄露,內幕交易。

  二、要求證監會依法依規對東風股份的相關當事人進行處理并罰款。

  三、要求東風股份在公司網站、證交所網站及新浪、搜狐門戶網站向徐女士進行公開道歉。

  四、湖北證監局對東風汽車出具的警示函有失監管失效,要求問責。

  五、因為東風汽車的錯誤誘導以及違法信息披露的過錯行為,給徐女士造成的經濟損失,要求依法全額賠償。

  2016年8月9日,湖北證監局回復稱,經調查不存在徐女士所說有法不依、行政不為等情況,另外,就徐女士要求的東風汽車公開道歉及全額賠償事宜,不屬證監局權職范圍,建議徐女士與東風汽車協商解決,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目前,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已就此事件立案,新浪財經表示將持續關注此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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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任倩倩 SF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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