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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風險基本可控 公開發行上市標準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2日 16:08 新聞晚報
□據新華社電 為積極穩妥推進創業板市場建設,經國務院批準,中國證監會21日就《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介紹,該辦法對創業企業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的標準作出了明確規定。考慮到創業企業規模小的特點,創業板的標準在主板市場基礎上作了較大幅度的降低。同時,考慮到我國資本市場現狀和投資者的成熟程度,企業申請在創業板公開發行并上市,仍需達到規定的條件,以保證創業板的風險基本可控。根據辦法,擬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應符合以下條件: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30%。公司在創業板發行后的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 證監會表示,考慮到創業企業規模小、風險大、創新特點強,在發行審核委員會設置上,專門設置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創業板發審委人數較主板發審委適當增加,并加大行業專家委員的比例,委員與主板發審委委員不互相兼任。 另外,創業板進一步突出保薦人的作用,加大市場約束。強化保薦人的盡職調查和審慎推薦作用,在企業成長性、自主創新方面,要求保薦人出具專項意見;在持續督導方面,要求保薦人督促企業合規運作,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督導發行人持續履行各項承諾,并要求保薦人對發行人發布的定期公告撰寫跟蹤報告。 對于創業板企業的保薦期限,管理辦法要求保薦人在發行人上市后三個會計年度內履行持續督導責任。相關要求將納入修訂后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及交易所對創業板保薦人的相關管理規則。 管理辦法征求意見截至3月31日。證監會將根據社會各界提出的修改意見,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作進一步的修改與完善后發布實施。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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