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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投資者也需受教育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2日 04:24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肖立見 2007年以來,為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增強投資者防范和控制風險意識,中國證監會、深滬證券交易所加大了證券市場投資者教育的力度。然而,有的機構投資者卻認為,投資者教育的對象主要是中小投資者,而不是那些職業化、專業化、投資規模較大的機構投資者。我認為:中小投資者教育固然重要,但機構投資者的教育更為重要,只是中小投資者教育與機構投資者教育的內容要有所不同罷了。 中小投資者教育重點: 知識教育和風險教育 我國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主要為個人投資者,具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數量龐大。截至2007年底,我國股票、基金個人投資者累計超過一億人,其中不乏沒有收入來源的大學生、靠養老金生活的退休老人;二是以兼職投資為主。絕大多數的個人投資者都是“業余”投資者,既缺乏專門的投資時間,更缺乏專業的投資知識。許多中小投資者對股票合理估值的判斷、影響股票價格走勢的因素分析、股票市場的系統性風險和非系統性風險的認識等都缺乏專業知識支持;三是投資行為“羊群效應”明顯。由于缺乏專業投資知識和專門投資時間,許多中小投資者往往偏信證券分析師對市場走勢的判斷和所推薦的股票,殊不知較多證券分析師的股評并不準確,有的還隱含了配合機構投資者操縱市場的目的。許多中小投資者缺乏長期投資理念,往往由市場短期波動所驅動,追漲殺跌,頻繁買賣,不僅錯過了投資機會,而且增加了投資成本,承擔了更多的投資風險;四是投資資金以自有節余資金為主。許多中小投資者的入市資金都是自己多年來節余的資金,有的甚至是家庭成員未來生存(如教育、醫療、養老等)必需的資金,其抗風險能力非常有限。 根據我國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的上述特點,中小投資者教育的重點:一是證券投資的知識教育。證券投資知識教育的目的在于增強中小投資者的投資理性,降低其盲目跟風的“羊群”投資行為,提高其自主投資的分析與決策能力;二是證券投資風險教育。主要包括:市場各類風險(如系統性風險、非系統性風險)的類型、表現及其形成的原因,各種可能出現的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如虛假信息披露、市場操縱、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等)可能引發的市場風險,規避、防范和控制投資風險的各種有效的辦法和手段等。這類證券投資風險教育的目的在于增強中小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減少其不應當承擔的投資風險,降低其可能承擔的投資風險。 機構投資者教育重點: 法制道德和社會責任教育 我國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主要包括公募基金投資者、私募基金投資者、社會和商業保險資金投資者、證券公司投資者和其他各類法人機構投資者,具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相對于中小個人投資者來說,我國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數量雖少,但單個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規模普遍較大,小則幾百萬元,多則幾個億甚至十幾個億(元);二是大都為專業化投資機構,其投資人具有較高的證券市場專業知識,對證券投資品種進行過專業化的研究,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始終關注和參與市場投資;三是從資金來源上看,機構投資者大都為中間投資者。基金公司的投資資金主要來源于廣大的基金投資者,社會和商業保險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資金主要來源于投保人;證券公司投資者的投資資金,一部分來源于委托理財者,另一部分屬于自有資金但最終仍歸證券公司的股東所有;四是在投資者結構中,機構投資者因其擁有證券投資專業優勢、資金優勢和其他資源優勢,在市場處于強勢的地位,有的投資行為甚至可以影響市場的波動,左右個股的走勢。 根據我國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的特點,機構投資者教育的重點為:一是法制教育。從我國證券市場十多年發展的歷程來看,大的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如市場操縱、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等,大都為機構投資者或隱性的機構投資者所為,他們為獲取超額投資收益,蒙騙中小投資者,擾亂市場正常秩序,加劇市場波動,增加市場風險。因此,對機構投資者要加強法制教育,以提高其守法意識,規范其投資行為;二是職業道德教育。公平交易是證券市場的核心理念,也是證券投資參與者的最高行為準則。任何有違公平交易準則的動機和行為,都是不道德的。在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結構失衡的情況下,廣大中小投資者由于投資知識、投資時間、投資精力的缺乏,投資資金規模較小、風險承擔能力有限,在證券市場投資中一直處于弱勢的地位,根本無法與機構投資者進行平等的博弈,更談不上與機構投資者進行不平等的博弈了。如果在此種情況下機構投資者還要將自己的超額收益建立在蒙騙、欺詐中小投資者的身上,傷害的不僅僅是中小投資者,還包括證券市場運作的機理,最終也會傳導到機構投資者自己的身上。因此,加強機構投資者職業道德教育,是確保市場公平交易的基礎性工程;三是社會責任教育。加強機構投資者社會責任教育的必要性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和廣大中小個人投資者相比,機構投資者作為市場的強勢投資者,是管理層基于市場穩定發展的需要而支持發展起來的投資者,理應承擔更多的穩定市場的責任。機構投資者憑借資金、信息、資源優勢操縱市場或制造市場大的波動,都有違管理層發展機構投資者的初衷;二是絕大多數機構投資者作為中間投資者,其所動用的投資資金并非完全自有,不當投資的風險主要有出資人承擔。因此,機構投資者要像上市公司對股東負責一樣對投資資金的最終出資人負責,降低出資人的投資風險,提高出資人的投資收益。 (作者為深交所綜合研究所常務副所長)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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