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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國際投行研究報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披露了一則比招商證券63位員工炒股更奇葩的案例。
1、2016年12月27日至2023年3月31日,擔任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州梅灣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的周靖杰偷看了“聚鳴高山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等17個私募基金產品證券賬戶交易、持倉等未公開信息。
2、2019年12月起,周靖杰將偷看到的這些私募基金持倉泄密給高某。高某用這些信息操作了一家私募基金。
3、聚鳴高山1號成立于2020年2月11日,該基金管理人為上海聚鳴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管理規模在100億元以上的、國內知名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4、高某利用從周某杰獲悉的未公開信息而決策的漠沙精選9號。,漠沙精選9號成立于2021年9月27日,該基金管理人為浙江漠沙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漠沙資產),是一家管理規模在5億—10億元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該公司董事長為段興宏,總經理為高源。
5、周靖杰還用老婆的賬號交易股票,交易額一共312萬(怎么感覺廣西很窮啊,一個總經理才這么點交易,大概這是周靖杰出賣信息的原因之一)。
6、廣西監管局給周靖杰罰款53萬的處罰。但處罰書沒說周靖杰泄密這些私募基金信息有沒有得到好處。
原文如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1號(周靖杰)
當事人:周靖杰,男,1989年2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灘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周靖杰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違法買賣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周靖杰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周靖杰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暗示他人從事相關證券交易
2016年12月27日至2023年3月31日,周靖杰擔任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州梅灣路證券營業部(以下簡稱國泰君安證券梅灣路營業部)總經理。任職期間,周靖杰擁有權限查看開立在該營業部的“聚鳴高山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等17個私募基金產品證券賬戶交易、持倉等未公開信息。2019年12月起,周靖杰應高某要求,違反從業規定,多次將上述私募基金產品證券賬戶成交信息不定期提供給高某。周靖杰不晚于2021年11月12日知悉高某有使用其提供的未公開信息跟隨上述私募產品交易的想法,其后仍繼續將上述未公開信息提供給高某,暗示高某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直至其從國泰君安證券梅灣路營業部離任。高某使用周靖杰提供的未公開信息操作“歐陽某正”證券賬戶、決策“漠沙精選9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進行證券交易。
二、周靖杰借他人名義買賣股票
李某影是周靖杰的妻子。“李某影”證券賬戶2018年4月9日開立于周靖杰擔任總經理的國泰君安證券梅灣路營業部。該證券賬戶資金來源為周靖杰、李某影夫妻共同財產。周靖杰作為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多次使用“李某影”證券賬戶買賣股票,交易金額不少于312萬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詢問筆錄、通訊記錄、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證券公司內部制度、人事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周靖杰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所述違法行為。周靖杰借他人名義買賣股票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周靖杰利用未公開信息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行為處以50萬元罰款。
二、對周靖杰違法買賣股票行為處以3萬元罰款。
以上合計對周靖杰處以53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廣西證監局
2024年2月2日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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