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20億元訴訟事項未按規定及時披露 遠興能源及3名責任人擬被罰合計800萬元

超20億元訴訟事項未按規定及時披露 遠興能源及3名責任人擬被罰合計800萬元
2024年12月24日 11:15 中國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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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財經12月24日訊 12月23日晚間,遠興能源(維權)(000683.SZ)公告稱,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內蒙古證監局調查完畢后,擬對其及3名相關責任人依法作出罰款合計800萬元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顯示,2009年12月10日,遠興能源等與中國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烏審旗蒙大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暨增資擴股協議》,約定遠興能源中煤能源轉讓烏審旗蒙大礦業有限責任公司51%股份。之后協議各方根據約定對蒙大礦業進行增資擴股,增資擴股后公司持有蒙大礦業34%股份,同時約定2009年6月30日之后實際發生的,應當由蒙大礦業承擔的礦權價款由原股東方承擔。

2020年12月21日,烏審旗國有資產投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向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蒙大礦業,請求以烏審旗國資公司2016年的追溯性評估報告為依據,判令蒙大礦業向烏審旗國資公司支付礦權轉讓價款差價21.06億元,訴訟標的金額占公司2019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7.32%。

2021年11月17日,烏審旗國資公司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請求蒙大礦業支付礦權轉讓價款差價22.23億元。

2021年12月30日,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蒙大礦業向烏審旗國資公司支付礦權轉讓差價22.23億元,占公司2020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8.35%。

上述訴訟事項,遠興能源未按規定及時披露,也未在2021年半年度報告、2021年年度報告中披露,直至2022年4月12日才首次披露。

內蒙古證監局認為,遠興能源上述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的違法行為。宋為兔作為公司時任董事長,孫朝暉作為公司時任董事、總經理,紀玉虎作為公司時任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三人均是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內蒙古證監局擬決定對遠興能源處以400萬元罰款;對宋為兔處以200萬元罰款;對孫朝暉、紀玉虎分別處以100萬元罰款。

當晚,遠興能源還發布了其獨立財務顧問主辦人變更的公告。

資料顯示,遠興能源主營業務為化工產品及其原料的生產、銷售。

(文章來源:中國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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