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升達困境:違規擔保“無效”卻收不回5億存款

ST升達困境:違規擔保“無效”卻收不回5億存款
2024年12月23日 12:41 證券時報網

近日,上市公司ST升達(002259)披露了原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違規擔保等事項的進展。公告顯示,公司原控股股東四川升達林產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升達集團”)通過違規從公司賬戶向第三方劃出資金、違規以公司名義代升達集團對外借款、未經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審議以公司名義為升達集團的債務提供擔保而被司法扣劃等形式侵占公司資金;截至目前,資金占用余額為9.21億元。

因上述擔保事件,ST升達此前陷入諸多訴訟糾紛,年報也屢遭非標。時至今日,升達集團早已不再是ST升達控股股東,公司原實際控制人也已獲刑;通過債務重組和資產整合,公司解決掉了大部分糾紛。“如果能夠將因控股股東違規擔保被劃轉的資金收回來,公司的境況將得到大幅改善。”一位熟悉ST升達的人士表示。

近年來,隨著《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下稱《九民紀要》)等政策的陸續出爐,上市公司違規擔保是否有效的問題得到了充分解釋。

在ST升達涉及的多個違規擔保訴訟案件中,法院均認定擔保合同無效,公司被判不擔責或只承擔不超過二分之一的補充賠償責任。不過,因違規擔保與廈門國際銀行產生的逾5億元資金糾紛仍未解決。

5億元因違規擔保被劃轉資金難追回

2017年7月 ,升達集團及其下屬子公司升達環保同廈門國際銀行簽訂《綜合授信額度合同》,由廈門國際銀行分別向二者授信3億元、2億元貸款。ST升達原實控人為逃避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監管,將ST升達自有資金下沉到其全資子公司貴州中弘達能源有限公司(下稱“貴州中弘達”)以存放于廈門國際銀行的定期存單及相應存款利息為上述授信貸款提供質押擔保。

根據證監會、原銀監會〔2005〕120號《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及證監會《關于執行證監發〔2005〕120號文有關問題的說明》,上述存單質押擔保應經ST升達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批準。但是經ST升達自查,上述存單質押擔保未經ST升達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此后,因升達集團、升達環保未按期償還借款,2018年7月,廈門國際銀行在未經任何通知及采取訴訟措施情況下,強行扣劃貴州中弘達銀行存款合計5.07億元。

2020年6月,ST升達開啟追討上述被劃轉的資金之旅。當時,ST升達作為原告,起訴廈門國際銀行、升達集團等,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存單質押合同》無效,判決廈門國際銀行返還其劃轉的款項等。

2021年三季度,成都中院一審判決廈門國際銀行與貴州中弘達簽訂的《存單質押合同》無效,廈門國際銀行返還2.57億元并支付資金占用損失。

之后,ST升達與廈門國際銀行均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訴。四川高院于2022年7月判決撤銷成都中院的上述判決結果,改判駁回ST升達的全部訴訟請求。ST升達的再審申請也未能得到四川高院的支持。

今年6月,貴州中弘達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存單質押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或無效為由要求廈門國際銀行返還資金并賠償資金占用損失。10月,廈門中院或出于地方保護主義考慮,駁回了貴州中弘達的訴訟請求。廈門中院駁回貴州中弘達起訴的重要理由就是“金融監管機構相關監管規定系管理性強制性規定而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而不能據此否定案涉《存單質押合同》的效力”。這種認定不但與最高法《九民紀要》中第31條“違反規章一般情況下不影響合同效力,但規章的內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就當認定合同無效”規定存在沖突,也讓證監會、原銀監會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文件形同一紙空文。

同時,一位了解該案件的人士透露,ST升達就廈門國際銀行當初并未按期如實向征信機構報送《存單質押合同》擔保信息,且未審核上市公司相關決議文件等,存在違規行為向監管機構進行舉報。在最近公告中,ST升達表示將積極準備上訴。

同時,另一家上市公司ST摩登(維權)發布公告,公告顯示:ST摩登原控股股東廣州瑞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廣州花園里發展有限公司(廣州瑞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廣州花園里發展有限公司持股90%)向澳門國際銀行廣州分行的借款,ST摩登的子公司廣州連卡福名品管理有限公司為上述借款提供的存單質押擔保。后雙方因擔保事項發生糾紛,ST摩登子公司將澳門國際銀行廣州分行起訴至法院,經廣東高院二審判決合同無效且廣州獅丹貿易有限公司僅承擔30%的責任,澳門國際銀行廣州分行向廣州連卡福返還70449166.67元并支付資金占用費。在該案中,廈門國際銀行為澳門國際銀行的控股股東。

最高法最新規定違規擔保“不發生效力”

違規擔保危害大,是資本市場頑疾之一。曾幾何時,A股市場上有多家上市公司曾因違規擔保被認定有效,被判處承擔擔保責任,導致其優質資產、主要賬戶遭查封、凍結,不僅給上市公司帶來重大損失,而且嚴重傷及公眾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近年來,隨著相關政策的出臺,對上市公司的違規擔保認定開始由“無效”轉變為“不發生合同效力”。

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就《關于審理為他人提供擔保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文件基本明確,違規擔保原則上對上市公司無效。受此《征求意見稿》影響,市場上陸續出現了判決上市公司違規擔保無效的案例。

2018年12月29日,ST慧球違規越權對外擔保一案,北京高院和上海高院分別認定公司無需為實控人違規指令上市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承擔擔保責任。

2019年11月,最高法發布《九民紀要》,對經濟金融領域的諸多爭議問題統一裁判思路,明確銀行等債權人對擔保要承擔實質性審核義務,并特別針對上市公司的擔保規定了專門的條款,要求債權人應當根據上市公司公告的擔保事項已決策程序的必要性信息訂立擔保合同。該文件的出爐意味著,上市公司大股東、法定代表人等“關鍵少數”在未履行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策程序、未公告的情況下,私自以上市公司名義進行的對外擔保將不受法律保護。

2020年10月,《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正式印發。文件中提到,依法依規認定上市公司對違規擔保合同不承擔擔保責任。

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下稱《民法典解釋》)正式施行。其中第九條規定:“相對人未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關于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信息,與上市公司訂立擔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張擔保合同對其不發生效力,且不承擔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部分地區也陸續出臺規定,依法認定上市公司對違規擔保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湖南省政府辦公廳于2021年6月印發《關于推動湖南省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

總體來說,按照上述規定要求,對債權人而言,“有公告即有效”,只有根據上市公司已公告擔保事項信息訂立的擔保合同,才會被法院認定為有效,否則就很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或是不發生效力。

判決生態有變

此前,煒衡律師事務所曾做過一個統計,其檢索了近年來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案件,以最高人民法院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審及二審案件裁判文書為樣本進行了相關分析。整體來看,此類案件的裁判尺度存在差異。

在合計45例案件中,認定上市公司違規擔保不生效的案件2例;認定上市公司違規擔保有效的案件12例;認定上市公司違規擔保無效的案件31例,其中上市公司承擔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50%賠償責任的17例、承擔10%—30%賠償責任的4例、不承擔賠償責任的4例、未對賠償責任進行認定的6例(另行訴訟)。

煒衡律師事務所認為,上市公司違規擔保因其復雜性、隱蔽性和極大的危害性已成為我國公司治理中最為嚴峻的問題,其不僅關涉法律適用的正當性與否,還關涉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能否得到切實有效的維護,更關涉我國資本市場能否持續穩定運行。在上市公司無過錯的情形下,為防止債權人企圖通過表見代表規則讓上市公司為內部高管的個人行為背鍋,從而實現其債權利益的做法,有必要遵循《九民紀要》的精神,適用《民法典解釋》以維護上市公司的合法權益。(鄭渝川)

(文章來源:證券時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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