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案件數量增加、賠款總金額遠超可預估范圍,交行信用卡中心遭平安財險單方解約 來源:藍鯨財經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一則文書,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與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稱“平安財險上海分公司”)的一樁保險合同糾紛細節公開。
文書顯示,上訴人交行信用卡中心因與被上訴人平安財險上海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一審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訴。法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公開審理。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糾紛一案要從5年前說起。2015年9月,交行信用卡中心與平安財險上海分公司簽訂《交通銀行太平洋白金信用卡保險服務合作協議》,雙方就交行信用卡中心為其所核發的交通銀行太平洋白金信用卡主卡或附屬卡的持卡人及其他相關人員投保平安財險上海分公司各項保險事宜簽訂協議。2016年8月、2017年6月,雙方兩次簽訂補充協議順延續約至有效期2018年8月31日。
然而就在第二次順延期不久后,2017年9月4日和14日,平安財險上海分公司向交行信用卡中心接連發出兩封《聲明函》,聲明2017年6月至8月間案件數量增加、賠款總金額已遠超可預估的范圍,該公司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對其不公平,要求調整保險方案,并明確提出若不接收其方案將于2017年10月6日起終止合作,后因交行信用卡中心不同意解除合同,故保險公司單方宣布解除合同。
在隨后一年多的時間里,雙方持續商議但最終還是走上了訴訟的途徑。
2017年11月8日,交行信用卡中心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繼續完整履行涉案主協議和補充協議,后因故撤訴。2017年12月6日,平安財險上海分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解除涉案合同,當月交行信用卡中心收到起訴狀副本。
交行信用卡中心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一是判令平安財險上海分公司賠償交行信用卡中心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280.36萬元,其中包括2017年10月6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保險金賠付損失335.67萬元,運營費損失335.67萬元,聲譽損失176.12萬元,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的新舊保險商保費差額損失432.90萬元;二是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平安財險上海分公司全部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履行主協議、2016年補充協議及2017年補充協議過程中是哪方構成根本性違約,交行信用卡中心主張的訴請是否有依據。其指出,保險合同的根本目的是承保不確定風險,平安財險上海分公司提出的案件數量增加、賠款總金額已遠超可預估范圍屬于合理的商業風險,而非情勢變更。
法院提到,平安財險上海分公司提出的合同解除理由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規定的法定解除的情形,也沒有合同依據。故其單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行為缺乏依據且不影響合同的繼續履行。
同時,交行信用卡中心在履行涉案合同過程中亦存在未按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義務,但之后該信用卡中心補繳了相關價款,平安財險上海分公司雖然履行了催繳義務,但并未按合同約定條件提出解除合同,因此交行信用卡中心逾期支付合同價款的行為亦不影響合同的繼續履行。所以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雖然都存在瑕疵行為,但都不影響合同的履行,故均不構成根本性違約。
法院認為,在此前提下,交行信用卡中心主張的保險金賠付墊付款具有合同依據。關于墊付款具體金額的確定方面,平安財險上海分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合同,交行信用卡中心則主張權利到2018年3月31日而非合同到期日的2018年8月31日,這說明涉案合同實際上已經無法繼續履行,該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日期確定為交行信用卡中心主張權利之日較為合理,相關墊付款的金額就應以交行信用卡中心主張的日期結合審計結論來確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一審法院最終判決:一、平安財險上海分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十日內支付交行信用卡中心保險金理賠墊付款2578251.20元;二、駁回交行信用卡中心的其余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98621.50元,由交行信用卡中心負擔71195.49元,平安財險上海分公司負擔27426.01元。
一審判決后,交行信用卡中心不服并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訴,請求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交行信用卡中心的原審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交行信用卡中心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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