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近日,新浪財經股民投訴平臺收到高先生(化名)投訴,興業證券在2015年7月7日兩融強制平倉操作出現差錯,導致客戶信用賬戶實際強平數量遠超過應當平倉數量,并且在次日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直接在其信用賬戶進行買回操作,導致高先生產生巨額虧損。福建證監局在2016年2月對興業證券進行了行政監管,但高先生認為處罰過輕。
以下為股民投訴原文:
興業證券偷賣我股票惡意做空,我發現后又強行違法買回,論理期間又三次強行平倉: 興業證券去年七月七日九點五十分,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把我的廣發證券一次性全部賣出12.1萬股x20.807=251.77萬元。我及時發現后,找他們理論,興業證券說是操作失誤!但他們的操作失誤對于不知情的我來說就是偷!他們知法犯法,在等待興業證券辯解時,興業證券又擅自調整融資保證金比例買回被偷賣的股票。(偷過返還就不是偷了嗎?) 偷買后又造成三次強平,事后說要賠我270萬元,興業證券又無故反悔。
經新浪財經工作人員與高先生(化名)溝通,現將高先生口中事件陳述如下:
2015年7月6日,正值A股出現大幅波動期間(其中7月7、8日上證指數分別下跌1.29%、5.90%),興業證券合肥肥西路營業部相關人員提醒高先生應及時賣出股票防止兩融賬戶被平倉,高先生聽取其意見,于7月7日上午9點半左右掛單準備賣出所持廣發證券,但沒有成交,在重新進行交易時,突然發現自己所持的廣發證券已全部消失。
他隨后前往營業部理論,興業證券合肥肥西路營業部與總公司聯系后稱:7月7日,高先生的融資融券賬戶已經達到合同約定的強制平倉標準,但由于操作失誤,經辦人員數據輸入失誤,致使其賬戶多賣出“廣發證券”股票95000股(成交價20.807元),實際多平倉約197.6萬元。
據高先生反映,錯賣后,興業證券合肥肥西路營業部向自己發來《協商和解意見》提出了兩種處理方案供他選擇。“方案一,我部調整相關設置,由您按市價買入多拋售的95000股‘廣發證券’,承諾不再追究我部的責任。方案二,鑒于目前市價明顯低于實際平倉價,減少了您的投資損失,由您認可多賣出的‘廣發證券’的數量和操作行為,并承諾不再追究我部的責任。”意見還表示,“若您不同意我司提出的處理方案,并回避解決問題,我司將根據《合同法》恢復原狀的補救措施,按市價買入。”
對于上述兩種處理方案,高先生均不能接受。然而在高先生強烈反對的情況下,興業證券仍以恢復原狀的名義,在跌停價強行買回了95000股廣發證券。高先生認為,恢復原狀必須是雙方協商同意或法院判決才可以進行相關操作,興業證券沒有查清問題、明確責任就以補救的名義擅自買賣其賬戶股票,完全是違法的。
隨著股市的大跌,高先生的賬戶此后又遭受兩次強行平倉,原來幾百萬的凈值賬戶變成了幾十萬。高先生認為,興業證券所說的計算錯誤和操作失誤可能性不大,惡意偷賣做空可能性更大。
此后,興業證券合肥肥西路營業部高管、合規部負責人等曾登門拜訪過高先生,但對此事情始終沒有正式道歉,最初承諾賠償的270萬元也沒有兌現。
以下是興業證券向客戶高先生出具的《和解協議意見》:
高先生在這兩年間多次前往興業證券營業部抗議,并將此事舉報至證監會。
2016年2月18日,興業證券收到福建證監局的《關于對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措施的決定》,原文內容如下:
“經查,2015年7月7日,你公司融資融券強制平倉操作出現差錯,導致客戶信用賬戶股票的實際強制平倉數量遠超過應當平倉數量;7月8日,你公司未經客戶同意直接在客戶信用賬戶進行買回操作。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會公告﹝2011﹞32號)第十八條第一項和《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11號)第四條第二項的相關規定。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公司在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間,每3個月對融資融券業務進行一次內部合規檢查,并在每次檢查后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報送合規檢查報告。”
但在高先生看來,上述處罰未免過輕。
2月18日,福建證監局答復高先生,稱其關于主張經濟賠償的訴求可向有權管轄的司法機關或仲裁機關提出。盡管興業證券對其所犯過錯無疑義,但在一年多的交涉中,高先生明顯感覺在與機構談判過程中,投資者個人的弱勢與無力。
新浪財經就此事致電興業證券合肥肥西路營業部,相關負責人表示,此事的調解工作已交由總公司處理,具體情況并不清楚。
新浪財經亦聯系到興業證券總部,總部表示此事已轉到相關業務部門處理,結果還需等待。新浪財經會繼續跟進此事件。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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