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R 出爐 “獨角獸”試點企業鎖定七大領域

CDR 出爐 “獨角獸”試點企業鎖定七大領域
2018年03月31日 11:50 華夏時報

  CDR 出爐 “獨角獸”試點企業鎖定七大領域

  本報記者 葉青 北京報道

  3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對外公布,試點企業鎖定在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軟件和集成電路、高端裝備制造、生物醫藥等七大領域,試點企業可根據相關規定和自身實際,選擇申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DR)上市(中國存托憑證簡稱CDR)。

  據了解,《若干意見》明確,試點企業可以在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對試點涉及的相關發行條件、審核程序、信息披露、投資者保護及法律責任等事項做出了安排。下一步,證監會將加強與各地區、各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抓緊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和監管規則,穩妥推動試點工作。

  七大創新產業成功入圍 境內IPO需符合兩大條件

  針對試點對象及選取機制方面,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表示,本次試點設定了較高的門檻,試點主要針對少數符合國家戰略、具有核心競爭力、市場認可度高,屬于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軟件和集成電路、高端裝備制造、生物醫藥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達到相當規模的創新企業。

  在選取標準方面,一是已境外上市的紅籌企業,市值不低于2000億元。二是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創新企業(包括紅籌企業和境內注冊企業),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30億元,且估值不低于200億元;或收入快速增長,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同行業競爭中處于相對優勢地位。具體標準由證監會制定。

  在選取機制方面,證監會成立科技創新產業化咨詢委員會,充分發揮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專家學者作用,綜合考慮相關因素,嚴格甄選試點企業。

  常德鵬表示,咨詢委員會由各行業的權威專家、知名企業家、資深投資專家等組成,按照試點企業選取標準,綜合考慮商業模式、發展戰略、研發投入、新產品產出、創新能力、技術壁壘、團隊競爭力、行業地位、社會影響、行業發展趨勢、企業成長性、預估市值等因素,對申請企業是否納入試點范圍作出初步判斷。證監會以此為重要依據,決定申請企業是否納入試點,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受理審核試點企業發行上市申請。

  據記者了解,這里的紅籌企業,是指注冊地在境外、主要經營活動在境內的企業。百度、阿里、騰訊、京東等等大家耳熟能詳的互聯網巨頭們大多都屬于這個類型。根據《若干意見》,證監會成立科技創新產業化咨詢委員會,嚴格甄選試點企業。

  根據《若干意見》的內容,一位券商內部人士王先生接受《華夏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說的直白點,能不能試點上市,得先過了簡歷這關,證監會還將專門安排筆試面試。過了筆試面試,根據《若干意見》企業有兩種上市方式,直接IPO發行股票或者發行存托憑證(CDR)上市。而這次改革最大的看點也是亮點之一就在于,明確了符合條件的創新企業不用再“非盈利不可”了。

  與此同時,對于《若干意見》,經濟學家宋清輝表示,推動CDR盡快落地是今年監管層主要工作之一。此次國務院下發CDR試點意見意義重大,首先這有利于激活預計5000億美元的獨角獸市場,為中國市場帶來巨大增長潛力。其次,有利于資本市場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一些對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影響較大的企業,將借力CDR得到更快更好的發展。對于符合新時代下“國家戰略”和“發展新經濟”的新要求,也是中國資本市場國際化的關鍵。

  創新企業回歸路徑多樣 可選擇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

  證監會經過深入研究,廣泛借鑒國際市場的成熟經驗,出臺相應融資工具,設置相應的制度安排,供企業選擇。符合試點條件的紅籌企業,可以優先選擇通過發行存托憑證在境內上市融資;符合股票發行條件的,也可以選擇發行股票。符合試點條件的境內企業,可以直接在境內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

  具體來看,試點企業在境內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關于股票發行條件的相關規定。試點紅籌企業在境內發行以股票為基礎證券的存托憑證,應當符合《證券法》第十三條關于股票發行的基本條件。

  與此同時,應符合下列要求:一是股權結構、公司治理、運行規范等事項可適用境外注冊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但關于投資者權益保護的安排總體上應不低于境內法律要求;二是存在投票權差異、協議控制架構或類似特殊安排的,應當在首次公開發行時,在招股說明書等公開發行文件的顯要位置充分、詳細披露相關情況,特別是風險、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各項措施。

  證監會根據《證券法》等規定,依照現行股票發行核準程序,核準試點紅籌企業在境內公開發行股票;原則上依照股票發行審核程序,由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存托憑證發行申請。此外,關于企業發行上市是否必須連續盈利及不存在未彌補虧損,常德鵬表示,這次改革,針對創新企業在特定發展階段高成長、高投入、實現盈利的周期較長等特點。

  按照《證券法》規定的程序,報經國務院批準,修改《首發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和《創業板首發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創新企業不再適用有關盈利及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發行條件。

  針對國務院同意創新企業發行存托憑證,上交所方面表示,多年來上交所一直致力于推動包括境外紅籌企業在內的創新企業在境內發行上市,對境外注冊的公司在境內發行股票或者存托憑證的制度和業務安排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目前已形成了一套以服務新經濟、高技術和傳統產業優化升級等創新企業為對象的服務方案,其中不乏符合國家戰略的“國之重器”企業和真正的“獨角獸”企業。

  與此同時,近年來上交所根據經濟轉型升級需求,按照國家產業發展戰略,不斷加大支持戰略新興產業企業上市融資的工作力度,適時啟動了“新藍籌”企業上市服務行動,加大了對創新企業上市服務力度,已經切實支持和培育了一大批新經濟企業上市融資,滬市主板戰略新興產業上市公司數量占比大幅提升。

  編輯:嚴暉   主編:陳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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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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