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主體料擴圍 市場化債轉股添“活水”
本報記者 倪銘婭 實習記者 趙白執南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王兆星近日在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符合條件的機構都有可能成為債轉股的實施機構,包括一些非銀行金融機構。未來不排除在這方面有進一步擴大措施。業內人士認為,加快市場化債轉股、擴大市場化債轉股實施機構范圍的政策信號明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機構有望獲準參與債轉股。參與主體擴圍有助于在投資策略、項目資源等方面產生互補效應,活躍債轉股市場,解決資金籌集和退出等方面問題。
債轉股持續推進
市場化債轉股實施已約一年半。從實施效果看,此輪債轉股更加注重市場化,不僅有效降低企業杠桿,改善企業盈利,降低企業負擔,而且可以修復銀行資產負債表,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國資委主任肖亞慶在兩會期間表示,近年來,中央企業和債權方經過充分協商,利用市場化、法制化債轉股,已簽訂意向協議近1萬億元,去年落實1800億元。今年要利用好這樣一個市場化債轉股的有利時機。去年中央企業還利用各種市場投資募集了3577億的資金,補充了資本金,今年還要進一步加大力度。
今年以來,市場化債轉股持續推進。1月,七部門發布《關于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實施中有關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進一步采取市場化債轉股等措施降低企業杠桿率,要求拓寬社會資金轉變為股權投資的渠道。支持各類股權投資機構參與市場化債轉股。制定籌措穩定的中長期低成本股權投資資金的辦法,出臺以市場化債轉股為目的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措施。研究依托多層次資本市場開展轉股資產交易。
“當前市場化債轉股正穩步推進,相關部門正在完善相關配套措施,下一步市場化債轉股進程會進一步加快。”王兆星表示,未來債轉股的實施機構將盡可能多元化,資本和資金來源也會盡可能多元化,通過廣泛吸收社會資金來加快債轉股項目落地。
擴大市場主體范圍
“引入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債轉股的實施機構,債轉股才能夠推進。”中國社科院金融所銀行研究室主任曾剛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在相關政策不夠明朗的情況下,一些市場主體對如何操作債轉股還不清楚。
曾剛表示,市場化債轉股意味著參與各方要按照市場的規則達成協議,涉及多個參與方以及轉股條件是否合適等。按照現有的監管要求,銀行不能長期持有非金融企業的股權。如果持有兩年以上還未處理完畢,風險權重將高達1250%,在會計處理上會直接扣減銀行資本金。“價格定高了,持有股權的機構轉股收益就會少;定低了,降低部分相當于銀行的不良損失。但如果是銀行自己的子公司,收益可以內部化,定價高低就不再阻礙債轉股的開展。因此,銀行在實施債轉股時可能青睞自己的子公司。”
新時代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潘向東表示,債轉股要堅持市場化原則,給予非銀機構項目選擇的充分自主權。地方政府的主要作用是政策引導和支持,提供信息服務,保護非銀機構的合法權益,不應過度干涉具體交易。應按照“政府引導、機構選擇、自主協商”的方式開展債轉股,根據市場規則,綜合風險和收益對債轉股資產進行合理定價。
“市場需要有對手,而且是不同行業的對手。”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表示,如果只有少數非銀機構參與,債轉股市場就做不起來。非銀機構在看待有關資產時,觀點與銀行可能不同,會產生多元化的需求,這對市場的發展有好處,但也要注意控制風險。
降杠桿防風險
業內人士認為,陷入債務困境的企業大多處于產能過剩行業,如果對參與債轉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甄別不當,原本應破產清算的企業在債轉股后維持經營的資金,甚至一些產能過剩的“僵尸企業”通過債轉股延長生命,未來仍會形成資金“黑洞”,造成資源錯配和浪費,從而與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目標背道而馳。
對于上述風險,潘向東表示,一要加強對目標企業的事后監督。例如,與企業簽訂相應條款,約束企業的事后行為;通過完善的公司治理機制,鼓勵金融機構通過派遣董事參與企業日常的決策行為,防范企業的運營風險。二是監管機構應建立有效的債轉股監管機制。制定債轉股監管辦法,強化規則設計,明確操作規范。三是建立負面清單制度,列出“僵尸企業”名單。
一位投行人士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多主體參與債轉股可讓更多的社會資本進來,使二級市場成交更活躍,解決資金籌集和退出的問題。債轉股的最終目的在于降杠桿,要與國企改革相結合,這才是參與主體未來盈利與否的決定性因素。
全國人大代表、湖南財信金控董事長胡賀波建議,在“進”的環節,可降低市場化債轉股的資金成本和實施環節的稅負。對于籌集債轉股資金的專項債,可參照地方債和國債的優惠政策免征利息所得稅;對于符合條件的債轉股項目,建議由國家政策性銀行發行專項債券支持;對于參與債轉股相關機構,在債轉股和債轉股股權對接資本市場過程中產生的所得稅,給予遞延納稅等稅收扶持。在“退”的環節,一是對債權所轉股權作為標的參與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可給予綠色通道審核制度;二是對債權所轉股權作為標的資產與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時,對于是否構成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可適當放寬認定標準;三是對符合條件的已實施債轉股的非上市企業IPO申請,可給予綠色通道審核制度。
責任編輯:高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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