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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7日,深圳市得潤電子(維權)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得潤電子,代碼:002055)發布《關于公司及實控人之一收到中國證監會立案告知書的公告》,因公司及實控人之一邱建民先生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及實控人之一邱建民先生立案。
公告顯示,得潤電子收到《立案告知書》后,就上述立案調查事項進行了自查,將主要問題說明如下:2023年12月30日,公司披露了《關于深圳證監局對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決定的公告》,中國證監會深圳證監局對公司下發了《關于對深圳市得潤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經中國證監會深圳證監局查明,公司存在2020年半年度至2022年半年度定期報告披露的應收款項收回情況與實際不符,相關年度財務報告數據不準確等問題。公司針對上述問題進行了積極整改,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公告》、審計機構出具的《前期重大會計差錯更正專項說明審核報告》等相關公告,根據監管要求,公司對2020年度、2021年度財務報表相關科目進行了更正,同時因前述會計差錯更正后影響以后年度各期財務報表的期初數,對2022年度、2023年度相關財務報表科目由期初數造成的影響一并追溯調整。2024年8月31日,公司披露了更正后的2020年度財務報表之審計報告,至此完成公司內部相關整改工作;并持續對監管要求的工作進行積極落實。
根據《民法典》、《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人員及其中介機構等因虛假陳述等的證券欺詐行為導致證券投資者權益受損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范圍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等。權益受損的證券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由于得潤電子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為維護證券投資者合法權益,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向曾經購買過得潤電子的證券投資者展開訴訟代理征集,代理投資者索賠訴訟,權益受損的證券投資者可以向前述律師進行索賠登記。(宋一欣律師專欄)
宋一欣律師認為,得潤電子案的索賠條件為:2020年8月27日至2023年12月29日期間買入得潤電子股票或債券等證券市場公開發行產品,并在2023年12月30日及之后賣出或繼續持有的受損投資者,可以辦理索賠登記。(得潤電子維權入口)
律師對本案的提示與說明
1.上述提示的索賠條件僅供參考,不涉及投資者任何證券投資決策和證券買賣建議。索賠的最終條件將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的結論進一步調整,并以相關法院最終生效的判決所認定的法律時點、賠付對象、賠付范圍、賠付標準、會計計算方式為準。
2.以行政處罰決定為特征的前置條件取消后,投資者雖然可以直接訴訟,但由于調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調查通知或行政監管措施決定作為直接訴訟的依據起訴存在敗訴的風險,所以,我作為專業律師提示投資者:行政處罰決定仍然應當作為提起訴訟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擬提起的民事侵權訴訟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與否,都不影響民事索賠侵權訴訟的進程,但有可能會影響訴訟的進度。而進入破產程序(包括重整、預重整或清算),則影響訴訟進度的可能會較大。如發生代表人訴訟,您可以選擇參加或不參加、加入或退出。
4.投資者索賠登記或預登記應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證》復印件。(2)《證券賬戶開戶信息確認單》原件(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3)從首次買入該股票/債券/權證等至今的《證券交易記錄流水》原件(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供稿,不代表新浪財經的觀點。宋一欣律師,1992年起律師執業,現為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服務領域主要包括資本市場、證券市場、金融市場的法律服務及投資者/金融消費者權益維護。執業至今,為10000余件/起證券訴訟事務或股東糾紛事務提供過法律服務。編著有《證券法原理與實務》、《證券民事賠償實務手冊》、《股市維權》、《中國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司法裁判文書匯編》、《董事責任保險與投資者權益保護》等書籍。執業證號:13101199210628065)
責任編輯:韋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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