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網
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 梅花生物12月23日晚披露,公司近日收到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濟南中院”)出具的(2024)魯 01 執 573 號執行決定書及罰款決定書,濟南中院認為,被執行人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新疆梅花”)、梅花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公司”或“梅花生物”)未履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最高法知民終64號民事判決確定的義務,決定將新疆梅花、梅花生物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對新疆梅花、梅花生物各罰款100萬元。
梅花生物披露表示,公司、新疆梅花收到上述處罰決定書后立即繳納了該處罰決定的200萬元罰款,并對該罰款決定書提出復議,同時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的決定書提出異議。公司披露稱,已經聘請專業律師,將通過多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起復議、異議和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等多種法律救濟途徑,依法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據披露,2014年12月,山東阜豐發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阜豐”)認為梅花生物侵犯其黃原膠生產商業秘密,在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公司及子公司新疆梅花提起訴訟,歷時近十年后,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終 64 號民事判決,要求公司及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山東阜豐發酵有限公司案涉黃原膠生產商業秘密的行為,包括不得披露、使用及允許他人使用涉案黃原膠生產商業秘密;并賠償山東阜豐經濟損失1500萬元。
梅花生物公告稱,對于該判決,公司在規定時間內主動履行了1500萬的賠償義務,并積極配合濟南中院的執行工作。對于判決執行的焦點部分,即停止侵犯山東阜豐案涉黃原膠生產商業秘密的行為,梅花生物則披露今年9月第三方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已得出鑒定意見,認為新疆梅花的黃原膠生產技術方案與山東阜豐涉案密點一至四、密點七至九不相同也不實質相同;新疆梅花未使用山東阜豐密點五至六的技術方案,并將鑒定結果提交給了濟南中院,公司不存在拒絕履行的態度。(田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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