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聯合懲戒辦法》(下稱《懲戒辦法》)將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對電信網絡詐騙相關單位、個人實施金融相關懲戒是聯合懲戒的重要措施之一。
11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副司長楊青在公安部專題新聞發布會上提醒廣大人民群眾,要提高防范意識,不要向他人出售、出租、出借自己的銀行賬戶、支付賬戶和數字人民幣錢包,不要向他人提供自己的收款碼用于接收、轉移不明來歷資金,不要為他人提供網上銀行U盾、動態驗證碼等實名核驗幫助,有效防范被不法分子利用開展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共同構建“識詐反詐”社會大網,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
當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已成為數量上升最快的刑事案件類型。作為非接觸性犯罪,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之所以能夠實施,是因為有龐大的支撐電信網絡詐騙違法活動的黑灰產從業者,通過出租出售電話卡和銀行賬戶、販賣個人信息、推廣引流、程序開發、“跑分”洗錢等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提供幫助。
《懲戒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支付機構對公安機關認定的懲戒對象實施以下措施:一是限制被懲戒對象名下銀行賬戶、數字人民幣錢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二是停止被懲戒對象名下支付賬戶業務;三是暫停為被懲戒對象新開立支付賬戶、實名數字人民幣錢包。此外,還將有關被懲戒對象信息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楊青表示,為充分體現懲戒的適度性,《懲戒辦法》在對被懲戒對象實施懲戒的同時,也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在懲戒期間允許被懲戒對象既有的代扣代繳稅款、社保、水電煤氣費等基本生活支出正常辦理,允許為被懲戒對象新開立有限功能的銀行賬戶,避免懲戒措施對當事人過度影響,保障被懲戒對象的基本權益。
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多發,除詐騙手法多變、技術對抗升級、作案窩點轉移境外等原因外,犯罪團伙能夠通過購買、租用、借用等方式源源不斷獲取他人名下的電話卡、物聯網卡、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作案工具,也是此類犯罪多發的重要原因。
關于商業銀行、支付機構在電信網絡詐騙“資金鏈”治理過程中如何統籌風險防控與優化服務,楊青表示,中國人民銀行高度重視“資金鏈”精準治理工作,按照“精準研判、精細操作、精確打擊”總要求,指導商業銀行、支付機構統籌做好涉詐風險防控和優化服務工作。
具體包括配合公安機關精準研判賬戶涉詐風險,不采取“一刀切”風險防范措施;健全風險防范體系,指導商業銀行、支付機構嚴格履行實施風險防范措施的告知義務,健全評估和動態優化調整機制;加強技防建設,指導商業銀行、支付機構應用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持續提升風險防范措施的科學性、精準性和有效性;暢通群眾申訴救濟渠道,指導商業銀行和支付機構及時受理并處置群眾異議申訴,做好解釋引導工作,持續提升支付服務水平。
楊青說,下一步,中國人民銀行將按照統籌、協調、依法、規范思路,持續指導商業銀行、支付機構統籌便民利民和風險防控,推進涉詐“資金鏈”精準治理,切實保護好群眾資金安全和合法權益。
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多發,除詐騙手法多變、技術對抗升級、作案窩點轉移境外等原因外,犯罪團伙能夠通過購買、租用、借用等方式源源不斷獲取他人名下的電話卡、物聯網卡、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作案工具,也是此類犯罪多發的重要原因。
責任編輯:秦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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