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3038 證券簡稱:華立股份 公告編號:2024-082
東莞市華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對廣東證監局警示函整改報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東莞市華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4]185號一一《關于對東莞市華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譚洪汝、譚栩杰、何全洪、謝志昆、盧旭球、孫嬡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以下簡稱“警示函”),并要求公司對警示函指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的《關于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收到廣東證監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編號:2024-080)。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視,立即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對問題進行深入分析,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各項管理制度的規定和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按照警示函中的要求逐項梳理并認真落實整改措施。現就整改措施及完成情況公告如下:
一、公司存在的問題及實施的整改措施
(一)貿易業務核算情況和披露不符合相關規定
1.經對相關貿易業務模式的實質進行審慎判斷后,公司對2022年前三季度部分貿易業務的收入確認方法從總額法調整為凈額法,據此對2022年一季報、半年報和三季報進行會計差錯更正。公司修正前的2022年一季報、半年報和三季報對貿易業務的核算情況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三十四條的相關規定。
2.公司于2022年為某工程公司代采混凝土、鋼材和管樁等建筑材料,按凈額法確認營業收入。因該項業務實質為以貿易業務為形式的資金融通業務,具有偶發性和特殊性,但公司將其確認為營業收入,且未披露為非經常性損益。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六十六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2023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23]64號)第七十九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證監會公告(2023)65號)第四條等相關規定。
整改措施:
1.公司組織相關人員全面梳理貿易業務及對應業務模式,對照會計準則等規定,結合上市公司案例和外部專業機構的意見,固化各業務模式對應的收入確認方法,確保貿易業務收入核算和披露工作完整準確。
2.公司切實加強相關人員對企業會計準則和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培訓,進一步強化會計核算的嚴謹性,夯實財務核算基礎工作,確保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規范性,提升公司規范運作水平和財務信息披露質量。
3.公司結合貿易業務開展情況以及公司未來發展規劃,決定2024年度不再開展貿易業務,歷史存續業務于2024年4月全部完結。
(二)商譽減值測試不符合相關規定
公司對福建尚潤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進行商譽減值測試時,未充分考量期后事項對該公司收入產生的影響,導致2023年少計提對該公司的商譽減值準備。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十一條等相關規定。上述情形導致華立股份相關定期報告中披露的財務數據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下同)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整改措施
1.公司通過召開會議等形式,全面了解福建尚潤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業務及基金投資情況,并要求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部門加強關注子公司特別是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經營情況。
2.在后續的減值測試中,公司將基于歷史數據,結合宏觀環境、市場趨勢以及期后經營狀況等因素,充分考量相關因素對收入的影響,更加審慎地分析判斷所采用的關鍵參數的合理性,加強與評估機構等外部專業機構的溝通交流,對資產減值等重大事項進行充分溝通,嚴格按照資產減值測試流程的規定預測數據。
3.組織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積極參加有關證券法律法規、最新監管政策培訓,增強風控監管和規范管理意識。定期開展規章制度培訓工作,加強各崗位相關人員的規范意識,提高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二、整改情況總結
本次監管部門的現場檢查對公司進一步提高規范運作水平起到了重要的指導和促進作用。公司將以本次整改為契機,持續加強相關責任人員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加強培訓提高關鍵業務人員水平,強化關鍵管理崗位的風險控制職責,嚴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增強規范運作意識、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強信息披露管理,有效維護公司及廣大投資者利益,促進公司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特此公告。
東莞市華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4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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