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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三年的財務報表的審計情況
中電工程2021年財務報表已經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審計,并出具了大華核字[2022]0011643號模擬合并審計報告;2022年及2023年財務報表已經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審計,并分別出具眾環審字(2023)0203168號、眾環審字(2024)0204135號審計報告。
審計意見認為:上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則編制,公允反映了中電工程合并及公司的財務狀況以及合并及公司的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五)重要會計制度和會計政策
中電工程采用的會計制度及主要會計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釋等具體情況詳見本報告書備查文件“信息披露義務人控股股東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節 其他重要事項
一、截至本報告書簽署日,信息披露義務人已按有關規定對本次權益變動的有關信息進行了如實披露,不存在為避免對報告書內容產生誤解而必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不存在中國證監會或者證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截至本報告書簽署日,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存在《收購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并能夠按照《收購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提供相關文件。
三、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本報告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四、信息披露義務人具備履行相關承諾的能力。
第十一節 風險提示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日,本次權益變動存在若干尚需履行的程序和獲得的批準,方可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辦理完成股份登記等手續,詳見“第二節 本次權益變動目的”之“三、本次權益變動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決策程序”之“(二)本次權益變動尚需履行的程序及獲得的批準”。本次權益變動能否通過相關機構/部門的審批及確認,以及通過審批或確認的時間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提醒投資者注意相關風險。
此外,信息披露義務人對上市公司本次發行的認購價款預計全部來源自有資金,詳見“第四節 資金來源”之“二、資金來源的聲明”。截至本報告書簽署日,由于前述擬支付資金全部來源于股東出資資金,尚需股東及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相關程序后才能正式完成出資,因此存在因資金未能及時到位而造成本次交易終止的風險。
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聲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機構)承諾本報告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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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財務顧問聲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機構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的內容進行了核查和驗證,未發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此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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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年 月 日
備查文件
一、備查文件
1、信息披露義務人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2、信息披露義務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及其身份證明文件;
3、信息披露義務人就本次權益變動達成的《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協議》《表決權放棄協議》;
4、信息披露義務人出具的關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及符合第五十條規定的說明;
5、信息披露義務人關于資金來源的說明;
6、信息披露義務人關于與上市公司之間的重大交易及相關安排的說明;
7、信息披露義務人關于最近兩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的說明;
8、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間接控股股東出具的《關于保持上市公司獨立性的承諾函》《關于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函》《關于規范關聯交易的承諾函》;
9、本次交易進程備忘錄;
10、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上述人員的直系親屬的名單及其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報告,以及信息披露義務人聘請的專業機構及相關人員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報告;
11、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內部決策程序的文件;
12、信息披露義務人控股股東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13、財務顧問意見;
14、中國證監會或上海證券交易所要求報送的其他備查文件。
二、備查文件的備置地點
以上文件備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備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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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附表
《上海城地香江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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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證券簡稱:城地香江 證券代碼:603887 公告編號:2024-111
債券簡稱:城地轉債 債券代碼:113596
上海城地香江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異常波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二級市場交易風險:上海城地香江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地香江”或“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于2024年10月15日至16日間,連續二個交易日內收盤價格漲幅偏離值累計達到30%,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屬于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異常波動情形。截至2024年10月16日收盤,“城地轉債”價格137.441元/張,債券面值為100元/張,轉股價值107.971元,轉股溢價率為27.29%,近期可轉換公司債券價格波動幅度較大。
● 業績存在虧損的風險:根據公司已披露的2023年度報告及2024年半年度報告,公司2023年度及2024年半年度,歸屬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6.21億元、-6,928.94萬元,存業績虧損的風險。
● 向特定對象發行A股股票預案存在不確定性:2024年10月15日,公司披露《2024年度向特定對象發行A股股票預案》及其相關公告,該事項尚在推進當中。同時,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A股股票相關事項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公司股東會的審議通過,取得有權國資主管機構審批同意以及其他必要的政府部門核準/許可(如需),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審核通過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作出同意注冊決定后方可實施,能否發行成功存在不確定性。
● 經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書面發函查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已披露事項外,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項。
● 公司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二級市場投資風險,理性決策,審慎投資。
一、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上市概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核準上海城地香江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批復》(證監許可[2020]1178號)核準,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1,200.00萬張,每張面值為人民幣100.00元,共募集資金12.00億元,扣除發行費用后實際募集資金凈額為11.94億元,期限為發行之日起6年。經上海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決定書[2020]264號文同意,公司120,000萬元可轉換公司債券于2020年8月20日起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債券簡稱“城地轉債”,債券代碼“113596”,轉股期起止日為2021年2月4日至2026年7月27日,初始轉股價格為29.21元/股,當前公司可轉債轉股價格為8.28元/股。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異常波動的具體情況
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于2024年10月15日至10月16日連續二個交易日內收盤價格漲幅偏離值累計達到30%,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屬于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異常波動情形。
三、公司關注并核實的相關情況
針對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異常波動的情況,公司對有關事項進行了核查,并發函問詢了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生產經營情況
經公司自查,公司日常經營情況正常,外部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重大事項情況
2024年10月15日,公司披露《2024年度向特定對象發行A股股票預案》及其相關公告,該事項尚在推進當中。同時,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A股股票相關事項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公司股東會的審議通過,取得有權國資主管機構審批同意以及其他必要的政府部門核準/許可(如需),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審核通過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作出同意注冊決定后方可實施,能否發行成功存在不確定性。公司將持續關注該事項的進展情況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同時,經公司自查,并書面征詢公司控股股東、公司實際控制人謝曉東先生:截止目前,不存在其他影響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異常波動的重大事項;不存在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資產重組、發行股份、收購、債務重組、業務重組、資產剝離、資產注入、股份回購、股權激勵、破產重整、重大業務合作、引進戰略投資者等重大事項。
(三)媒體報道、市場傳聞、熱點概念情況
公司未發現其他對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價格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媒體報道或市場傳聞;除公司已披露信息外,不存在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四)其他股價敏感信息
經公司自查,在上述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異常波動期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不存在買賣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情形;公司未發現其他可能對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
四、相關風險提示
(一)二級市場交易風險: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于2024年10月15日至16日間,連續二個交易日內收盤價格漲幅偏離值累計達到30%,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屬于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異常波動情形。截至2024年10月16日收盤,“城地轉債”價格137.441元/張,債券面值為100元/張,轉股價值107.971元,轉股溢價率為27.29%,近期可轉換公司債券價格波動幅度較大。
(二)業績存在虧損的風險:根據公司已披露的2023年度報告及2024年半年度報告,公司2023年度及2024年半年度,歸屬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6.21億元、-6,928.94萬元。2024年上半年較上年同期業績下降幅度較大主要系:一方面信用減值增加及房地產相關業務規模急劇收縮收入下降所引起,另一方面IDC投資運營業務尚處在集中投資階段,因此公司盈利能力短期內承壓較大。同時,公司目前正在履行的IDC系統集成項目,均未達到確認收入時點,因此,無法形成對應的收入和產生相應的利潤,對公司業績造成了影響。
(三)向特定對象發行A股可轉換公司債券預案存在不確定性:2024年10月15日,公司披露《2024年度向特定對象發行A股股票預案》及其相關公告,該事項尚在推進當中。同時,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A股股票相關事項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公司股東會的審議通過,取得有權國資主管機構審批同意以及其他必要的政府部門核準/許可(如需),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審核通過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作出同意注冊決定后方可實施,能否發行成功存在不確定性。
五、董事會聲明及相關方承諾
(一)公司董事會確認:
截至目前,除前述已披露信息外,公司不存在任何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應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項或與該事項有關的籌劃、商談、意向、協議等;董事會也未獲悉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對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補充之處。
(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確認:
截至目前,除前述已披露信息外,不存在其他影響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價格異常波動的重大事項;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也不存在其他可能導致公司股權發生變化的事項;未籌劃其他涉及城地香江的重大資產重組、股份發行、上市公司收購、債務重組、業務重組、資產剝離、資產注入、股份回購、股權激勵、破產重整、重大業務合作、引進戰略投資者等重大事項。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4年10月16日
證券簡稱:城地香江 證券代碼:603887 公告編號:2024-110
債券簡稱:城地轉債 債券代碼:113596
上海城地香江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二級市場交易風險:上海城地香江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地香江”或“公司”)股票于2024年10月15日至16日間,連續二個交易日內收盤價格漲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等有關規定,屬于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情形。
● 業績存在虧損的風險:根據公司已披露的2023年度報告及2024年半年度報告,公司2023年度及2024年半年度,歸屬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6.21億元、-6,928.94萬元,存業績虧損的風險。
● 向特定對象發行A股股票預案存在不確定性:2024年10月15日,公司披露《2024年度向特定對象發行A股股票預案》及其相關公告,該事項尚在推進當中。同時,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A股股票相關事項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公司股東會的審議通過,取得有權國資主管機構審批同意以及其他必要的政府部門核準/許可(如需),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審核通過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作出同意注冊決定后方可實施,能否發行成功存在不確定性。
● 經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書面發函查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已披露事項外,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項。
● 公司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二級市場投資風險,理性決策,審慎投資。
一、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具體情況
公司A股股票于2024年10月15日至10月16日連續二個交易日內收盤價格漲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等有關規定,屬于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情形。
二、公司關注并核實的相關情況
針對公司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情況,公司對有關事項進行了核查,并發函問詢了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生產經營情況
經公司自查,公司日常經營情況正常,外部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重大事項情況
2024年10月15日,公司披露《2024年度向特定對象發行A股股票預案》及其相關公告,該事項尚在推進當中。同時,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A股股票相關事項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公司股東會的審議通過,取得有權國資主管機構審批同意以及其他必要的政府部門核準/許可(如需),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審核通過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作出同意注冊決定后方可實施,能否發行成功存在不確定性。公司將持續關注該事項的進展情況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同時,經公司自查,并書面征詢公司控股股東、公司實際控制人謝曉東先生:截止目前,不存在其他影響公司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重大事項;不存在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資產重組、發行股份、收購、債務重組、業務重組、資產剝離、資產注入、股份回購、股權激勵、破產重整、重大業務合作、引進戰略投資者等重大事項。
(三)媒體報道、市場傳聞、熱點概念情況
公司未發現其他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媒體報道或市場傳聞;除公司已披露信息外,不存在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四)其他股價敏感信息
經公司自查,在上述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期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不存在買賣公司股票的情形;公司未發現其他可能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
三、相關風險提示
(一)二級市場交易風險:公司股票于2024年10月15日至16日間,連續二個交易日內收盤價格漲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等有關規定,屬于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情形。
(二)業績存在虧損的風險:根據公司已披露的2023年度報告及2024年半年度報告,公司2023年度及2024年半年度,歸屬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6.21億元、-6,928.94萬元。2024年上半年較上年同期業績下降幅度較大主要系:一方面信用減值增加及房地產相關業務規模急劇收縮收入下降所引起,另一方面IDC投資運營業務尚處在集中投資階段,因此公司盈利能力短期內承壓較大。同時,公司目前正在履行的IDC系統集成項目,均未達到確認收入時點,因此,無法形成對應的收入和產生相應的利潤,對公司業績造成了影響。
(三)向特定對象發行A股股票預案存在不確定性:2024年10月15日,公司披露《2024年度向特定對象發行A股股票預案》及其相關公告,該事項尚在推進當中。同時,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A股股票相關事項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公司股東會的審議通過,取得有權國資主管機構審批同意以及其他必要的政府部門核準/許可(如需),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審核通過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作出同意注冊決定后方可實施,能否發行成功存在不確定性。
四、董事會聲明及相關方承諾
(一)公司董事會確認:
截至目前,除前述已披露信息外,公司不存在任何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應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項或與該事項有關的籌劃、商談、意向、協議等;董事會也未獲悉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補充之處。
(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確認:
截至目前,除前述已披露信息外,不存在其他影響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異常波動的重大事項;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也不存在其他可能導致公司股權發生變化的事項;未籌劃其他涉及城地香江的重大資產重組、股份發行、上市公司收購、債務重組、業務重組、資產剝離、資產注入、股份回購、股權激勵、破產重整、重大業務合作、引進戰略投資者等重大事項。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4年10月16日
上海城地香江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上市公司名稱:上海城地香江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簡稱:城地香江
股票代碼:603887
股票上市地點:上海證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義務人:沙正勇
住所:江蘇省揚中市春柳花苑****
通訊地址:鎮江新區金港大道****
股權變動性質:持股比例被動稀釋(因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A股股票使公司股份增加導致信息披露義務人持股比例被動稀釋)
簽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月
信息披露義務人聲明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5號一一權益變動報告書》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編寫本報告。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簽署本報告書已獲得必要的授權和批準。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本報告書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上海城地香江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情況。截至本報告書簽署日,除本報告書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義務人沒有通過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減少其在上海城地香江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
四、本次權益變動是根據本報告書所載明的資料進行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沒有委托或者授權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報告書列載的信息和對本報告書做出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五、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本報告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釋義
本報告書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
特別說明:中電智算正在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相關手續。本報告書中所列數據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與根據相關單項數據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數上略有差異。
第一節 信息披露義務人介紹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基本情況
信息披露義務人沙正勇的基本情況如下:
■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內、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5%的情況
截止本報告書簽署日,信息披露義務人無在境內、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5%的情況。
第二節 權益變動目的
一、本次權益變動的目的
公司股東沙正勇先生因公司存在向特定對象發行A股股票引起總股本變動情形,導致其持股比例被動稀釋而下降,變動幅度達到1.36%。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未來12個月內的持股計劃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之日,信息披露義務人無未來12個月內繼續增加或減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的計劃。若今后發生相關權益變動事項,信息披露義務人將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依法履行相關批準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節 權益變動方式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本次權益變動情況
(一)本次權益變動前
本次權益變動前,沙正勇先生持有公司27,406,710股股份,占公司本次權益變動前股份總數的5.90%。
(二)本次權益變動具體情況
本次權益變動所涉及的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A股股票前后,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持股情況如下:
■
注:上述比例未考慮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債券代碼:113596)未來轉股對公司股本的影響
二、本次權益變動對上市公司控制權的影響
本次權益變動所涉及的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A股股票將導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權產生變動,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將由謝曉東及其一致行動人盧靜芳變更為中電智算,實際控制人將由謝曉東及其一致行動人盧靜芳變更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三、信息披露義務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權利限制情況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之日,沙正勇先生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權利限制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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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前6個月內買賣上市公司股份的情況
在本次權益變動事實發生之日前6個月內,除本權益變動報告書所披露權益變動情況外,信息披露義務人沒有通過任何方式買賣公司股份的情況。
第五節 其他重大事項
一、其他應披露重大事項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之日,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已按有關規定對本次權益變動的相關信息進行了如實披露,無其他為避免對報告書內容產生誤解應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聲明
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已承諾,本報告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備查文件
一、備查文件
1、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2、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簽署的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3 、本次權益變動所涉及的由相關方簽署的《上海城地香江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電力顧問集團北京智慧算力有限公司之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協議》。
二、備查地點
1、上海城地香江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部
2、聯系電話/傳真:021-552806755/021-52373433
3、聯系人:鮑鳴
信息披露義務人聲明
本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本報告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信息披露義務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沙正勇
2024年10月14日
附表1:
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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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義務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沙正勇
2024年10月14日
上海城地香江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上市公司名稱:上海城地香江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簡稱:城地香江
股票代碼:603887
股票上市地點:上海證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義務人:謝曉東
住所:上海市普陀區瀘定路568弄****
通訊地址:上海市長寧區臨虹路289號****
股權變動性質:持股比例被動稀釋(因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A股股票使公司股份增加導致信息披露義務人持股比例被動稀釋)、表決權放棄
信息披露義務人一致行動人:盧靜芳
住所:上海市普陀區瀘定路568弄****
通訊地址:上海市長寧區臨虹路289號****
股權變動性質:持股比例被動稀釋(因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A股股票使公司股份增加導致信息披露義務人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被動稀釋)、表決權放棄
簽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月
信息披露義務人聲明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5號一一權益變動報告書》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編寫本報告。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簽署本報告書已獲得必要的授權和批準。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本報告書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上海城地香江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情況。截至本報告書簽署日,除本報告書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義務人沒有通過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減少其在上海城地香江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
四、本次權益變動是根據本報告書所載明的資料進行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沒有委托或者授權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報告書列載的信息和對本報告書做出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五、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本報告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六、本次權益變動所涉及的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A股股票尚需滿足多項條件方可完成,包括但不限于獲得有權國資主管機構批準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審批/同意(如需)、公司股東會審議通過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方案及相關事項,上海證券交易所審核通過及中國證監會同意注冊等。目前相關方正在為履行相關審批/審核程序進行準備工作,本次權益變動是否能通過相關部門審批/審核及通過審批/審核的時間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提請投資者注意相關風險。
目錄
信息披露義務人聲明 2
釋義 4
第一節信息披露義務人及一致行動人介紹 5
第二節權益變動目的 6
第三節權益變動方式 7
第四節前6個月內買賣上市公司股份的情況 20
第五節其他重大事項 21
備查文件 22
信息披露義務人聲明 23
釋義
本報告書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
特別說明:中電智算正在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相關手續。本報告書中所列數據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與根據相關單項數據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數上略有差異。
第一節 信息披露義務人及一致行動人介紹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基本情況
信息披露義務人謝曉東的基本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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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義務人之一致行動人盧靜芳的基本情況如下:
■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及一致行動人在境內、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5%的情況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日,信息披露義務人無在境內、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5%的情況。
第二節 權益變動目的
一、本次權益變動的目的
本次權益變動系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A股股票引起總股本變動導致信息披露義務人謝曉東及信息披露義務人之一致行動人盧靜芳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被動稀釋以及表決權放棄相關安排。2024年10月14日,公司與中電智算簽署了《上海城地香江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電力顧問集團北京智慧算力有限公司之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協議》(以下簡稱“《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協議》”)。根據《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協議》,公司擬向特定對象發行A股股票(以下簡稱“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或“本次發行”),發行的數量為139,329,195股,未超過發行前公司總股本的30%,最終發行數量以中國證監會同意注冊發行的股票數量為準,中電智算作為認購對象全額認購上述公司發行的股份。2024年10月14日,中電智算與謝曉東及其一致行動人盧靜芳和上市公司簽署了《表決權放棄協議》,謝曉東及其一致行動人盧靜芳不可撤銷地承諾在棄權期限內放棄對所持有公司90,515,241股股份所對應的表決權,其中謝曉東放棄股份表決權的數量為76,051,395股,盧靜芳放棄股份表決權的數量為14,463,846股。
本次權益變動所涉事項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將由謝曉東及其一致行動人盧靜芳變更為中電智算,實際控制人將由謝曉東及其一致行動人盧靜芳變更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務院國資委”)。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未來12個月內的持股計劃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之日,信息披露義務人及一致行動人無未來12個月內繼續增加或減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的計劃。若今后發生相關權益變動事項,信息披露義務人及一致行動人將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依法履行相關批準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節 權益變動方式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本次權益變動情況
(一)本次權益變動前
本次權益變動前,謝曉東及其一致行動人盧靜芳合計持有公司90,515,241股股份,占公司本次權益變動前股份總數的19.49%。
(二)本次權益變動具體情況
本次權益變動涉及兩個事項:1、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2、表決權放棄。
1、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
2024年10月14日,公司與中電智算簽署了《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協議》,公司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的數量為139,329,195股,未超過發行前公司總股本的30%,最終發行數量以中國證監會同意注冊發行的股票數量為準。本次發行完成后,中電智算將成為公司控股股東,國務院國資委將成為公司實際控制人。
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完成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股東持股數量、持股比例情況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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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說明:以上數據未考慮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債券代碼:113596)未來轉股對公司股本的影響。
2、表決權放棄
2024年10月14日,中電智算與謝曉東及其一致行動人盧靜芳和上市公司簽署了《表決權放棄協議》,謝曉東及其一致行動人盧靜芳不可撤銷地承諾在棄權期限內放棄對所持有公司90,515,241股股份所對應的表決權。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完成后,表決權放棄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股東持股數量、持股比例及擁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情況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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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說明:以上數據未考慮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債券代碼:113596)未來轉股對公司股本的影響。
二、本次權益變動涉及的協議
(一)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協議主要內容
1、合同主體、簽訂時間
(1)合同主體
甲方:上海城地香江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或“公司”或“上市公司”)
乙方:中國電力顧問集團北京智慧算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或“中電智算”)
(2)簽訂時間:2024年10月14日。
2、本次認購方案
(1)認購股份的種類及面值
甲方本次發行的股份為人民幣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為1.00元。
(2)擬認購金額及認購股份數量
乙方擬認購的資金總額為人民幣69,664.5975萬元,擬認購的股份數量為139,329,195股,系按照認購金額除以本次發行的認購價格確定,發行數量尾數不足1股的,乙方同意將非整數部分舍去,乙方支付的認購款中對應的不足以折股的余額納入甲方的資本公積。若甲方在本次發行定價基準日至本次發行完成日期間發生送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等除權事項,則本次發行的股份數量將相應調整。最終認購股份數量按照甲方和甲方聘請的主承銷商向乙方發出的書面《繳款通知書》所載為準。
(3)認購價格
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的定價基準日為甲方第五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決議公告日。發行價格為5.00元/股,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80%(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總額/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總量)。
若甲方在定價基準日至發行日期間發生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則發行價格將進行相應調整。調整公式如下:
派發現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轉增股本:P1=P0/(1+N)
派發現金同時送股或轉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為調整前發行價格,D為每股派發現金股利,N為每股送股或轉增股本數,P1為調整后的發行價格。
最終發行價格將在本次發行申請獲得上海證券交易所審核通過并經中國證監會作出同意注冊決定后,以中國證監會同意注冊的方案為準。
(4)認購方式
乙方以支付人民幣現金的方式參與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
(5)認購價款的支付條件、支付時間、支付方式
乙方支付《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協議》第一條第2款約定的認購價款應以以下先決條件已全部滿足或被乙方書面豁免為前提:
1)《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協議》已根據“協議的生效”的約定全面生效并在認購價款支付之日持續有效;
2)甲方自《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協議》簽署日至認購價款支付之日期間未發生任何重大不利變化;
3)甲方、甲方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未發生任何在重大實質方面違反其于交易文件項下相關陳述與保證及承諾的情況;
4)甲方聘請的主承銷商已向乙方發出書面認購價款繳納通知書;
5)甲方已就本次發行向乙方出具確認所有《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協議》第四條第1款約定的先決條件已全部得到滿足的確認函。
(6)股份鎖定期安排
本次向乙方發行的股票,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8個月內不得轉讓。本次發行完成后,甲方實行分配股票股利、轉增股本等情形的,則乙方基于持有的上述認購股份而增加的股份亦應遵守前述股份限售安排。乙方同意按照相關法律和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就其在本次發行中認購的股份出具相關鎖定承諾,并辦理相關股份鎖定手續。
乙方認購股份在前款規定的鎖定期限屆滿后,其轉讓和交易依照屆時有效的法律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規則辦理。
(7)滾存未分配利潤安排
公司在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前滾存的未分配利潤將由本次發行完成后的新老股東按照發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3、繳款、驗資及股份登記
在本協議約定的生效條件全部滿足的前提下,乙方應在本次發行獲得上海證券交易所核準、完成中國證監會注冊批復的有效期內,按照甲方與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發出的認購款繳納通知的要求,在通知要求的期限內以現金方式一次性將全部認購款劃入主承銷商為本次發行專門開立的賬戶。認購資金到位后,應當聘請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驗資完畢扣除相關費用后,認購資金劃入甲方募集資金專項存儲賬戶。
甲方應指定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上述價款進行驗資并出具募集資金驗資報告,驗資報告出具以后,除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限制及出現不可抗力因素外,甲方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將乙方登記為本交易項下所認購A股股票合法持有人的申請,將乙方認購的股份通過證券登記系統記入乙方名下,以實現交付,乙方同意給予必要的配合。
若因任何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的原因,致使本次交易最終未能有效完成,則甲方應將乙方所繳納的現金認購價款及孳息在2個工作日內退回給乙方。
乙方自本次發行完成日起享有本次發行的股份對應的股東權利,并承擔相應的股東義務。
4、協議的成立、生效和終止
(1)協議生效
雙方同意,本協議自雙方簽署后成立,并于下列條件全部滿足之日起生效,以上條件均滿足后,最后一個條件的滿足日為合同生效日:
1)本協議經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
2)本次發行、本協議及相關議案獲甲方董事會、股東會批準;
3)乙方內部有權機構審議批準本次認購相關事宜;
4)本次交易及相關事項取得有權國資主管機構的審核同意;
5)本次交易已獲得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經營者集中審批通過(如需);
6)本次發行獲得上海證券交易所的審核通過及中國證監會的同意注冊。
(2)協議解除
雙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可解除協議: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協議目的;
2)法律規定和本協議約定的其他情形。
(3)協議終止
在下述情況下,本協議終止:
1)協議一方嚴重違反本協議,致使簽署本協議的目的不能實現,守約方以書面方式提出終止本協議時;
2)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終止本協議;
3)甲方據其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認為本次發行已不能達到發行目的,經乙方書面同意,主動向中國證監會或上海證券交易所撤回申請材料或終止注冊/發行的,或者乙方在對甲方盡調過程中發現甲方存在重大合規瑕疵而決定不再繼續履行本協議并且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協議的,不構成任何一方違約。由此,甲方和乙方為本次發行而各自發生的各項費用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承擔;
4)上海證券交易所對本次發行不予審核通過或中國證監會對本次發行決定不予注冊;
5)若因任何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的原因,致使本次交易未能有效完成的,則本協議自該原因事件發生之日起自動終止;
6)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協議目的,則本協議任何一方均有權單方終止本協議;
7)依據中國有關法律規定應終止本協議的其他情形。
5、違約責任
(1)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所規定的義務,或所作的保證與事實不符或有遺漏,即構成違約。任何一方違約,應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守約方為了主張權利而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費、公證費、律師費等)。
(2)如甲方因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要求發生重大變化等非因甲方原因導致的未能向乙方發行本協議約定的乙方認購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或導致乙方最終認購數量與本協議約定的認購數量有差異的,或導致本次發行最終未能實施的,不視為甲方違約。除上述情形外,甲方不按照本協議約定向乙方發行股票的,甲方須按照乙方認購總額的1%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3)如在本協議生效后,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約定的股票認購義務或未按約支付認購款的,乙方須按照乙方認購總額的1%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4)在本協議成立后,甲方發生任何重大不利變化,則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且不構成乙方違約。
(5)本協議中的“重大不利變化”是指上市公司/資產的業務、經營、財產、資產產生實質不利影響的變化、事實,或者任何其他阻止或實質性延遲交易完成的情況。重大不利變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a)甲方的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或資產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b)甲方面臨重大法律訴訟或仲裁,可能導致重大財務損失;(c)甲方的重要合同或協議被終止或修改,導致重大不利影響;(d)甲方面臨重大監管處罰或調查;(e)其他任何對甲方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6)本次交易如未獲得:1)甲方董事會、股東會審議通過;或/和2)乙方股東會審議通過;或/和3)國資主管機構批準;或/和4)市場監督總局關于經營者集中審批同意(如需);或/和5)上海證券交易所的審核通過和中國證監會的注冊同意,不構成雙方違約。
(二)表決權放棄協議主要內容
1、合同主體、簽訂時間
(1)合同主體
甲方:謝曉東
乙方:盧靜芳
丙方:中國電力顧問集團北京智慧算力有限公司
丁方:上海城地香江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協議中,各方單稱“一方”,合稱“各方”,甲方和乙方合稱“承諾方”。
(2)簽訂時間:2024年10月14日。
2、表決權放棄的股份數量
(1)各方確認,承諾方不可撤銷地、無條件地承諾在棄權期限(定義見下)內放棄對棄權股份所對應的表決權,其中甲方放棄股份表決權的數量為76,051,395股,乙方放棄股份表決權的數量為14,463,846股。
(2)在棄權期限內,棄權股份不得計入有效表決權。
(3)在棄權期限內,承諾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數量發生增加或減少的(包括但不限于因上市公司送股、公積金轉增、拆分股份、配股、二級市場交易、協議轉讓、大宗交易等情形或者其他原因),棄權股份數量應做相應調整,放棄表決權的承諾自動適用于調整后的股份。
3、棄權期限
(1)承諾方放棄對棄權股份表決權的期限(以下簡稱“棄權期限”)為:自《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協議》項下的標的股份全部過戶登記至丙方名下之日(含當日)起,至下列日期中的孰早之日止:
1)丙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之日;
2)丙方書面同意承諾方恢復對棄權股份表決權之日。
(2)棄權期限開始之日起3日內,承諾方應與丙方共同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請辦理表決權放棄相應的登記程序。依據本協議約定,后續發生任何導致承諾方及相關方需放棄股份表決權而未在此前登記范圍的,承諾方應確保自身及相關方在該股份過戶登記的同時辦理表決權放棄的登記。
4、表決權放棄的范圍
承諾方不可撤銷地、無條件地在棄權期限內放棄對棄權股份的以下權利,亦不得委托第三方行使該等權利(但涉及棄權股份的所有權、股份轉讓、股份質押等股份處置事宜相關事項除外):
(1)召集、召開和出席股東會的權利;
(2)向股東會提案權,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權(包括但不限于推薦或變更、罷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
(3)對所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或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股東會討論、決議的事項行使表決權;
(4)上市公司章程規定的涉及棄權股份除利潤分配權、股份質押權和股份轉讓權等財產性權利之外的其他股東權利(包括在法律法規或上市公司章程經修改后而規定的任何其他的股東表決權)。為免疑義,上述財產性權利系指基于作為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而享有的轉讓、質押等處置股份的權利,取得股份處置收益和上市公司利潤分配的權利、認購上市公司增資、可轉債的權利,獲得上市公司清算財產的權利。
5、棄權股份的處分限制和承繼
(1)在棄權期限內,承諾方通過協議轉讓、大宗交易、競價交易等方式減持棄權股份的,應提前書面通知丙方,涉及協議轉讓的應提前30個交易日;涉及大宗交易和競價交易的,如果屆時承諾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超過5%(含本數),則應在發出減持公告之日通知丙方,且應自減持公告發布之日起15個交易日后才可以減持,如果屆時承諾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不足5%,則應在大宗交易實施前15個交易日通知丙方,丙方及其關聯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丙方上述期限內未書面答復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丙方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
(2)除各方另有約定外,通過繼承、接受遺贈、接受贈與、財產分割等方式合法承繼承諾方股份的主體,在承繼股份的同時即視為無條件承繼本協議項下屬于被承繼方的權利和義務,接受與本協議相同的表決權放棄安排,且承諾方應確保該等主體簽署與本協議內容一致的表決權放棄協議。
(3)承諾方將棄權股份轉讓給其關聯方的,丙方及其關聯方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方應確保其關聯方對于受讓的股份放棄表決權并簽署與本協議條款內容一致的《表決權放棄協議》。
(4)承諾方通過大宗交易減持股份的,除非經丙方事先書面同意,否則不得因大宗交易導致單一受讓對象(丙方及其關聯方除外)及/或其關聯方累計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達到1.5%(含1.5%)以上,單一受讓對象的關聯方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企業會計準則》所規定的關聯方。
(5)承諾方通過協議轉讓減持股份的,承諾方應確保受讓方(丙方及其關聯方除外)簽署與本協議內容一致的表決權放棄協議。
(6)《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協議》項下所涉及的國資主管機構、政府相關部門(如需)和證券監管部門的審批/審核結果形成前,承諾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減持、質押(質權人為丙方及其關聯方除外)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在上述審批/審核結果形成前,丙方與上市公司基于共同研判決定不再履行《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協議》并停止推進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A股股票事宜,自丙方與上市公司作出上述書面意思表示之日起,承諾方在本條款項下不得減持、質押的義務立刻解除。如自《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協議》簽署之日起超過18個月上述審批/審核結果仍未形成,則丙方與上市公司須開展實質性的研判。
(7)棄權期限內,未經丙方事前書面同意,承諾方不得在棄權股份上設置任何權利負擔(質權人為丙方及其關聯方除外)。
6、增持限制
(1)承諾方及其直系近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及/或其控制的關聯方及上述主體的一致行動人經丙方事先書面同意后才可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但該等增持股份的表決權將自動地、不可撤銷地被放棄,自動被納入本協議項下棄權股份范圍并遵守本協議的約定。
(2)承諾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謀取上市公司控制權。
7、協議的成立、生效、終止
(1)本協議經各方簽署后成立,并于上市公司董事會首次審議通過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A股股票的決議之日起生效。
(2)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時,本協議終止:
1)各方協商一致并簽署書面同意解除或終止本協議;
2)《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協議》解除或提前終止。
8、違約責任
(1)本協議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承諾方未能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丙方可書面通知承諾方違約,承諾方應在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違約情形作出補救。
承諾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超過15個自然日未消除違約情形的,1)如果其違約行為導致丙方失去上市公司控制權的,則承諾方應按照《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協議》約定的股份認購資金總額的30%向丙方支付違約金;或2)如果承諾方違反本協議項下其他義務,包括但不限于本協議第5條、第6條所列情形的,承諾方應按照所涉及股份的二級市場價格計算的總金額的30%向丙方承擔違約責任(為免歧義,二級市場價格系指承諾方棄權股份發生變動之日的前一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收盤價)。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丙方損失的,承諾方應當足額賠償丙方損失,并且承擔丙方為主張權利而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等)。
(2) 除本條第1款約定外,承諾方出現其他任何違約情形的,應就每一次違約事項向丙方支付50萬元違約金。
9、履約保證
(1)甲方同意,將截至本協議簽署之日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23,221,532股股份質押給丙方,作為其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的擔保措施,并應于《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協議》項下有權國資主管機構批復同意之日起30日內與丙方配合共同辦理質押股份的登記。但如果在質押登記完成之日起12個月內,丙方未成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協議》解除或提前終止的,則自該等12個月的期限屆滿之日或者《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協議》解除或提前終止之日起30日內,丙方應當無條件解除對上述全部股份的質押手續,甲方應當就上述解除質押手續提供一切必要配合。
(2)雙方確認,《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協議》項下標的股份全部登記至丙方名下后,當丙方及其關聯方合計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與承諾方合計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的股比差達到十五(15)個百分點以上(含本數)或者承諾方已將除本條第1款質押股份以外其他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全部減持完畢(剩余股數不足100股的視為減持完畢),則丙方應自上述股比差達到十五(15)個百分點以上(含本數)之日或者減持完畢之日起30日內解除本條第1款項下一半質押股份(即11,610,766股)的質押手續,當該等被解除質押手續的11,610,766股再次被減持完畢(剩余股數不足100股的視為減持完畢),則丙方應自減持完畢之日起30日內解除剩余全部質押股份(即11,610,766股)的質押手續,甲方應當就上述解除質押手續提供一切必要配合。但如果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承諾方存在本協議所規定的導致丙方失去對上市公司控制權的違約情形,則丙方無需按照本條款的約定解除對質押股份的質押手續。
(3)就承諾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保證措施,各方將根據未來有權國資主管機構的審核要求進行友好協商,經各方友好協商一致后另行約定。
三、本次權益變動對上市公司控制權的影響
本次權益變動將導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權產生變動,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將由謝曉東及其一致行動人盧靜芳變更為中電智算,實際控制人將由謝曉東及其一致行動人盧靜芳變更為國務院國資委。
四、本次權益變動涉及的審核程序
(一)本次權益變動已履行的相關程序
2024年10月14日,公司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的方案及相關事項,獨立董事發表了明確同意的獨立意見。
根據《表決權放棄協議》,本協議經各方簽署后成立,并于上市公司董事會首次審議通過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A股股票的決議之日起生效。截至本報告書簽署之日,《表決權放棄協議》已經生效。
(二)本次權益變動尚需履行的相關程序
本次權益變動所涉及的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相關事項尚需取得的批準/同意等程序主要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東會批準;
(2)有權國資主管機構批準;
(3)本次交易通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審查(如需);
(4)上海證券交易所審核通過,中國證監會同意注冊;
(5)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所要求的其他必要的事前審批、核準或同意。
五、信息披露義務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權利限制情況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之日,信息披露義務人謝曉東先生及其一致行動人盧靜芳女士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權利限制情況如下:
■
第四節 前6個月內買賣上市公司股份的情況
在本次權益變動事實發生之日前 6 個月內,除本權益變動報告書所披露權益 變動情況外,信息披露義務人沒有通過任何方式買賣公司股份的情況。
第五節 其他重大事項
一、其他應披露重大事項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之日,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已按有關規定對本次權益變動的相關信息進行了如實披露,無其他為避免對報告書內容產生誤解應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聲明
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已承諾,本報告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備查文件
一、備查文件
1、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2、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簽署的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3 、本次權益變動所涉及的由相關方簽署的《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協議》《表決權放棄協議》。
二、備查地點
1、上海城地香江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部
2、聯系電話/傳真:021-552806755/021-52373433
3、聯系人:鮑鳴
信息披露義務人聲明
本信息披露義務人及一致行動人承諾本報告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信息披露義務人(簽字):
謝曉東
2024年10月16日
信息披露義務人一致行動人(簽字):
盧靜芳
2024年10月16日
附表1:
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
信息披露義務人(簽字):
謝曉東
2024年10月16日
信息披露義務人一致行動人(簽字):
盧靜芳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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