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展業改革配套制度呼之欲出:8類盡職免責情形明確

外匯展業改革配套制度呼之欲出:8類盡職免責情形明確
2024年09月19日 01:33 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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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外匯展業管理辦法(試行)》(下稱《展業辦法》)實施9個多月以來,業內期待的配套制度終于呼之欲出。

  2023年12月,國家外匯局于發布了《展業辦法》,推動銀行外匯業務流程再造,進一步提升銀行外匯展業能力,營造與高水平開放相適應的制度環境。《展業辦法》是銀行外匯展業基礎性、框架性制度,其中關于盡職免責原則及風險交易報告等重點內容受到銀行廣泛關注,希望進一步明確具體執行規則。

  為回應銀行訴求,國家外匯局近日在《展業辦法》確立的原則和框架下,起草了《銀行外匯業務盡職免責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下稱《盡職免責規定》)及《銀行外匯風險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下稱《報告辦法》)的配套制度,現向公眾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9月26日。

  國家外匯局在兩項配套制度的起草說明中表示,兩份文件旨在進一步明確銀行外匯業務審查責任邊界,細化銀行外匯展業事后監測報告操作要求,指導銀行統籌促便利和防風險,更好支持和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盡職免責規定》共四章三十條,主要內容包括明確銀行在開展外匯展業改革過程中的盡職免責情形和申述評議機制等;《報告辦法》共四章二十三條,主要涉及外匯風險交易報告的報送要求和相關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完善。

  推動銀行外匯展業改革是國家外匯局下半年的重點工作之一。8月1日,國家外匯局召開的2024年下半年外匯管理工作交流會明確,推動銀行外匯展業改革,完善“實質真實、方式多元、盡職免責、安全高效”的跨境交易管理機制。

  盡職免責是銀行推進外匯展業改革過程中最關心的重點之一。記者從國家外匯局了解到,《盡職免責規定》起草思路主要有以下三大出發點:

  一是充分保障銀行權益。結合銀行訴求,梳理形成銀行代客外匯業務盡職免責適用情形,提供涉嫌違規事項申述評議渠道,更好地激勵銀行“能干、愿干、敢干”,促進外匯便利化政策惠及更多企業。

  《盡職免責規定》梳理形成8類盡職免責情形,包括不可抗力、信賴利益保護、第三方機構過錯、國際規則遵循、超越審查能力、妥善處置持續跟蹤業務、執行便利化政策、創新業務首錯免罰等。對每類情形明確了基本內涵和適用條件,并明確后續國家外匯局可根據具體情況增補適用情形。

  例如,《盡職免責規定》第十條明確,銀行為客戶辦理的外匯業務涉嫌違反外匯管理法律法規,但有證據證明屬于在辦理外匯業務過程中依據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機構等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的報告而作出的,且銀行已審查確認該報告不存在專業資質缺陷、關鍵數據錯漏、違反基本常識及邏輯不一致性等顯著質量問題的,不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又如,第十五條強調創新業務首錯免罰,即銀行在先行先試外匯局批準的試點業務、鼓勵開展的創新業務中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但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不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二是發揮市場自律機制作用。銀行可就涉嫌外匯違規事項向外匯局提起申述;由外匯市場自律機制組織同業專家開展評議,保障評議意見中立性、客觀性;評議結果供外匯局案件審議委員會參考。

  國家外匯局有關負責人介紹,申述評議包括銀行發起申述和外匯局審議后提交外匯市場自律機制進行組織評議等環節。《盡職免責規定》明確是否啟動評議由外匯局集體審議決定,是否評議和專家評議結果均反饋銀行。

  具體操作層面,《盡職免責規定》總則第三條明確,外匯局對銀行涉嫌外匯違規行為進行檢查處罰,應當審查是否存在本規定第二章所列盡職免責情形,并可通過外匯市場自律機制隨機抽取銀行同業專家(以下簡稱專家)出具評議意見,作為定性裁量參考。

  第七條則規定了外匯局和銀行雙方的舉證責任。外匯局進行檢查處罰,對銀行涉嫌外匯違規承擔舉證責任;銀行申述提出具有本規定第二章所列盡職免責情形的,對申述意見承擔舉證責任。

  三是擴大政策惠及面。盡職免責適用對象包括在境內的所有銀行,不僅限于適用《展業辦法》辦理業務的銀行。適用范圍是銀行所有代客外匯業務,包括對公和對私業務。

  防范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的重要性也不容忽視。《報告辦法》第三條明確,銀行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本行境內、境外機構和個人客戶(以下統稱交易主體)存在外匯風險交易行為的,應當監測外匯風險交易信息,報送外匯風險交易報告。

  外匯風險交易行為是指涉嫌涉及虛假貿易、虛假投融資、地下錢莊、跨境賭博、騙取出口退稅、虛擬貨幣非法跨境金融活動,以及其他涉嫌違法違規跨境資金流動行為;外匯風險交易信息,是指與外匯風險交易行為相關的信息。

  具體到報送方式,第四條要求,銀行應當及時通過其總部或總部指定的機構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外匯風險交易報告。

  至于報送時限,第九條規定,銀行應當在按本機構外匯風險交易報告內部操作規程確認為外匯風險交易信息后,及時以電子方式報送外匯風險交易報告,最遲不超過5個工作日。

  《報告辦法》還要求銀行完善與外匯展業改革有關的內部管理措施。具體要求包括:對外匯風險交易報告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員、系統、信息等資源保障支持;建立健全外匯風險交易信息監測系統,以交易主體為基本單位開展交易監測分析,全面、完整、準確地采集各業務系統的交易主體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為外匯風險交易信息監測標準運行、人工分析與識別、報送等提供保障;做好資料留存和信息安全管理,等等。

  記者還從國家外匯局了解到,《報告辦法》起草思路主要有以下三大出發點:

  一是推動銀行樹立風險為本的理念,促進風險早識別、早預警、早暴露、早處置。發揮銀行直接面對客戶的優勢,指導銀行建立科學、有效的外匯風險交易監測報告機制,監測范圍覆蓋銀行各類外匯客戶,促進及時識別和處置風險,進一步優化外匯微觀監管。

  二是明確外匯風險交易報告規則,提高風險交易監測精準度。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532號)為依據,統一并明確銀行報送外匯風險交易規則與路徑,便利銀行履行報送義務,增強主動報告意識,保障報告質量,提升法規執行效果。

  三是以銀行總行為抓手,強化改革的系統性和制度性設計。以銀行總行為抓手,推動銀行在外匯展業改革的框架下,統籌內部資源、強化內控管理,自上而下建立健全外匯風險交易監測和報告體系,有利于在外匯領域形成統籌金融開放與安全的制度性、系統性安排,切實為高水平開放保駕護航。

  值得注意的是,《報告辦法》第二十條也提到了盡職免責。一方面,銀行違反本辦法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進行處罰;另一方面,銀行未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外匯風險交易信息作為外匯風險交易報告進行報送,但有證據證明自身已經勤勉盡責對該交易信息進行人工識別、未報送理由具有邏輯性和合理性的,不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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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桐

外匯 盡職免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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