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張瓊斯 李苑
《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并就加快完善中央銀行制度、完善金融監管體系等進行了具體部署。
“金融”一詞在決定中出現了34次,彰顯出黨中央對金融工作的高度重視。分析人士認為,下一步,應深化金融體制改革,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推動金融高質量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加快建設金融強國。
深化金融體制改革
決定對金融領域的部署包括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構建同科技創新相適應的科技金融體制等。其中,針對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決定從加快完善中央銀行制度、完善金融監管體系等角度展開闡述。
“黨中央對做好金融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復旦大學金融研究院兼職研究員董希淼表示,金融是“國之重器”,是國家核心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領域,在中國式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展望未來,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必須深化金融體制改革,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關于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決定提出,加快完善中央銀行制度,暢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召開后,多個關鍵利率接連下調,為經濟回升向好營造出良好的貨幣金融環境。在“降息”過程中,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多個創新性安排,進一步暢通了貨幣政策傳導機制,透露出貨幣政策框架轉型思路。
未來,還將通過哪些舉措加快完善中央銀行制度?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陶玲日前撰文提出,構建科學穩健的貨幣政策體系;創新精準有力的信貸服務體系;建立覆蓋全面的宏觀審慎管理體系;推進結構合理的多層次金融市場體系;建設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礎設施體系;健全有力有效的金融穩定保障體系等。
決定提出,完善金融機構定位和治理,健全服務實體經濟的激勵約束機制。
“完善金融機構定位和治理的核心在于,讓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堅守主業、規范經營。”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主任曾剛表示,大型銀行要發揮主力軍和壓艙石的作用,中小金融機構則要提高質量、化解風險、立足本地、差異化經營。要降低金融機構無序擴張導致的風險和內卷式的惡性競爭。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研究員婁飛鵬認為,健全服務實體經濟的激勵約束機制,需要貨幣政策、財稅政策、監管政策等激勵引導金融機構提供高質量金融服務;要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建立完善科技金融體制,針對重點領域強化激勵力度;金融機構內部也應完善相應的激勵約束機制。
首提制定金融法
備受市場關注的是,決定首次提出,制定金融法。
“在金融領域筑牢法治之基,營造良好金融法治環境,對于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都具有重要意義。”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院長助理張偉表示。
當前,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專門規定金融問題的相關法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并沒有一部統領性的金融法。
“金融法或將是一部關于金融的基本性、綜合性法律。”董希淼認為,金融法的制定將有助于完善金融法治的頂層設計和制度安排,進一步提高我國金融法治水平,為金融業高質量發展和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提供更加堅實的法治保障。
關于金融法將帶來的影響,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肖颯預計,金融法將通過全面規范市場參與者、監管機構和消費者三個主體的行為,激發金融市場的活力與潛力。
肖颯認為,金融機構和市場參與者要在新的法律環境下重新審視和調整運營策略。金融法將把金融市場的各類規則統一起來,為參與各方提供清晰的工作指南。同時,金融法將提升市場運行的規范性和透明度,為提高法治化水平和風險管理能力打下堅實基礎,有助于防范化解潛在的金融風險。金融法的制定和執行也將為金融消費者構筑起一道權益保護的堅固堡壘。
“金融法既要和現有的金融法律法規以及行政法規緊密連接,還要在關鍵地方做文章。”肖颯表示,作為金融法律體系的頂層設計,金融法不僅要和商業銀行法、證券法等現有法律保持一致,還要針對金融創新和新興領域填補法律空白,讓所有的金融活動都有法可依,打造一部全方位的金融法。
完善金融監管體系
決定提出,完善金融監管體系,依法將所有金融活動納入監管,強化監管責任和問責制度,加強中央和地方監管協同。
一段時間以來,我國持續完善金融監管體系。去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明確在原銀保監會基礎上組建金融監管總局,統籌推進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改革,深化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
“本輪監管體制改革強化了金融監管機構設置和職能安排,通過對各類金融活動的全面監管,提高金融監管質效,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張偉表示。
展望未來,曾剛認為,監管規則要持續完善,實現全覆蓋和一致性監管。要進一步強化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協同,避免出現監管真空,進一步提高風險識別和處置的有效性。還要提高監管力度、嚴格執法,發揮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引導金融機構合規經營的“指揮棒”的作用。
仲量聯行大中華區首席經濟學家龐溟建議,未來要依法將所有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管、全面予以覆蓋,實現金融監管“長牙帶刺”、有棱有角、橫向到邊、縱向到底,消除監管空白和盲區,杜絕監管漏洞和監管套利,防止傳統金融風險與新型金融風險交叉共振。
決定還要求,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和打擊非法金融活動機制,構建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防火墻”。
曾剛表示,適當的“產融結合”具有資源優化配置、增強競爭力、發揮協同效應等優點。但無序或缺乏監管的“產融結合”也可能產生金融風險外溢等諸多風險。構建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防火墻”,其核心是通過有效的制度和監管,確保兩者在結合時的安全性和穩定性。
他建議,明確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的投資邊界,規范其行為,防止相互間的資本過度交織和利益輸送;加強風險監控,建立健全的風險監控和預警機制;通過組建金融控股公司,通過相對獨立的制度安排隔離兩種資本的部分行為。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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