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0722 證券簡稱:湖南發展 公告編號:2024-038
湖南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政府有償收回蟒電公司部分地上建筑物及蟒電公司
參與后續土地使用權競拍并購回地上建筑物的進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交易概述
1、2024年01月,湖南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十一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蟒電公司購買土地使用權的議案》,同意湖南芷江蟒塘溪水利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蟒電公司”) 采用協議方式向芷江侗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芷江縣自然資源局”)購買正在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并按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2、受相關政策變化影響,芷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法將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調整為公開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相關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經與芷江縣自然資源局協商,參考湘康馳房評字(2024)第N03010號評估報告,由芷江縣自然資源局以1,076.24萬元有償收回蟒電公司16幢建筑物,建筑面積合計為6,264.33平方米。待芷江縣自然資源局完成相關手續后,依法以公開招標拍賣掛牌方式進行出讓。
3、為依規完善蟒電公司正在使用的相關土地出讓手續,同時辦理不動產權證,公司第十一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政府有償收回蟒電公司部分地上建筑物及蟒電公司參與后續土地使用權競拍并購回地上建筑物的議案》,同意蟒電公司與芷江縣自然資源局簽訂《地上建筑物及構筑物有償收回協議》,并在董事會授權金額范圍內參與辦公及生活用地競拍和地上房屋建筑物購回等工作。2024年07月,蟒電公司競得上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并與芷江縣自然資源局簽訂了《成交確認書》。
4、詳情請參見公司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編號為2024-002、2024-003、2024-027、2024-029及2024-035公告。
二、交易進展情況
近日,蟒電公司根據《芷江侗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公告》(芷江縣國土公告〔2024〕01號)及《成交確認書》等相關約定,與芷江縣自然資源局簽訂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主要內容
出讓人:芷江侗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
受讓人:湖南芷江蟒塘溪水利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一)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價款的繳納
1、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編號為芷江2024-04,宗地總面積大寫玖萬零柒佰玖拾陸平方米(小寫90,796.00平方米),其中出讓宗地面積大寫玖萬零柒佰玖拾陸平方米(小寫90,796.00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宗地坐落于芷江鎮窯灣塘村、桃花溪村。
2、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水工建筑用地,面積:9.0796公頃。
3、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房地整體一起拍賣”的現狀土地條件。
4、本合同項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水工建筑用地28年,按照合同約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撥付(承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5、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為人民幣大寫叁仟伍佰壹拾叁萬捌仟壹佰元(小寫35,138,100.00元)。
6、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付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7、受讓人應在按本合同約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讓價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二)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1、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符合市(縣)政府規劃管理部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劃條件。其中主體建筑物性質為公共建筑;建筑總面積90,796.00平方米;建筑容積率不高于1.00;建筑限高不高于24.00;建筑密度不高于20.00%;綠化率不低于30.00%。
2、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與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但由此影響受讓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業營建主體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3、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容積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在出讓期限內,需要改變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雙方同意按照“依法辦理改變土地用途批準手續,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受讓人按照批準改變時新土地用途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市場價格與原土地用途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市場價格的差額補繳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約定處理。
4、本合同項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內,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規劃調整權,原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5、對受讓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出讓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 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評估市場價格及經評估認定的直接損失給予土地使用者補償。
(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1、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2、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合同約定。
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全部或部分轉讓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4、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的,轉讓、抵押雙方應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四)期限屆滿
1、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 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辦理出讓、租賃等有償用地手續,重新簽訂出讓、租賃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讓價款、租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
2、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出讓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按“由出讓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殘余價值,給予土地使用者相應補償”約定履行。
3、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沒有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
(五)違約責任
1、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1.00%。向出讓人繳納違約金,延期付款超過60日,經出讓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損失。
2、受讓人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交付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1.00%。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0日,經受讓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其余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損失。
3、出讓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本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或單方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土地使用年期自達到約定的土地條件之日起算。
(六)爭議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懷化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七)合同生效條件及其他
1、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芷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補充條款
該合同包含地上建筑物共計16棟,房屋總面積6,264.33平方米,總價值1,076.24萬元。根據出讓方(甲方)、受讓方(乙方)原已簽訂的《地上建筑物及構筑物有償收回協議》的條款規定,“甲方有償收回地上建筑物及構筑物時,價款暫不支付”和“乙方參與競拍且取得該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構筑物所有權,乙方用與甲方收回上述地上建筑物及構筑物所有權時所欠乙方價款抵扣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構筑物所有權應支付的價款”,為此出讓方、受讓方雙方不另行單獨支付該價款。
四、備查文件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特此公告
湖南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4年07月30日
證券代碼:000722 證券簡稱:湖南發展 公告編號:2024-039
湖南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簽訂
《排他性意向合作協議之補充協議》的進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合作概述
1、2023年08月10日,湖南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十一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簽訂〈排他性意向合作協議〉并支付合作意向金的議案》, 同意公司與青海某項目公司(以下簡稱“項目公司”,為項目主體)、項目公司控股股東、項目公司股權交易受托方(以下簡稱“受托方”,為項目公司控股股東持有的項目公司100%股權交易的委托方)、湖南省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安裝公司”,為EPC總承包商)簽訂《排他性意向合作協議》。在湖南安裝公司向公司提交由中國建設銀行開具、以公司為受益人、不可撤銷見索即付的履約保函后(獨立保函,金額為35,712萬元,以下簡稱“履約保函一”), 同意公司向湖南安裝公司支付合作意向金35,712萬元鎖定青海某光伏發電項目(以下簡稱“青海項目”)。
2、項目公司與原EPC方湖南安裝公司協商解除EPC總承包合同,引入深圳市建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建融新能源”)與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第四工程公司”)組成的聯合體作為新EPC方,深圳建融新能源為聯合體牽頭人。為推進青海項目建設工作,保障公司合法權益,公司于2024年07月11日召開第十一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簽訂〈排他性意向合作協議之補充協議〉的議案》,并授權公司經營層辦理本次補充協議簽訂相關全部事宜。同日,公司與項目公司、項目公司控股股東、受托方、湖南安裝公司以及新EPC方深圳建融新能源簽訂了《排他性意向合作協議之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湖南第四工程公司作為聯合體成員出具了知情確認函。
3、根據補充協議約定,深圳建融新能源向公司提交由中國建設銀行湖南省長沙市內分(支)行開具的、以公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見索即付的履約保函(獨立保函,金額為35,712萬元,以下簡稱“履約保函二”)。公司在收到深圳建融新能源提交的經公司確認無誤的、足額的履約保函二之日,補充協議正式生效,并退還湖南安裝公司開具的履約保函一。若補充協議未生效,則不對公司兌付履約保函一產生任何影響,且不影響《排他性意向合作協議》等相關協議繼續履行。
4、補充協議簽訂后,受托方將向公司增補支付履約保證金600萬元,履約保證金金額將由原《排他性意向合作協議》約定的950萬元變更為1,550萬元。
5、詳情請參見公司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編號為2023-037、2023-039、2024-036及2024-037公告。
二、進展情況
2024年07月30日,公司已確認收到深圳建融新能源提交的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營業部開具的、以公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見索即付的履約保函二(獨立保函,金額為35,712萬元,保函有限期至2024年10月30日止)及受托方增補支付的600萬元履約保證金。根據補充協議相關條款約定,補充協議正式生效,公司已退還湖南安裝公司開具的履約保函一。
公司后續啟動對項目公司股權收購,尚需開展盡職調查、審計和評估等工作,具體的交易模式、定價、支付方式等條款,需由各方根據《排他性意向合作協議》及其補充協議等約定進一步協商后,另行簽署正式的合作協議。最終能否達成正式合作尚存在不確定性。公司將按照《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及《公司章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履行相應的決策和審批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謹慎決策,注意投資風險。
三、備查文件
《履約保函》(見索即付)
特此公告
湖南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4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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