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解讀
繼建立報告制度之后,量化交易將迎來更加系統性、針對性的監管舉措。
2月20日,滬深交易所對寧波靈均實施暫停交易措施并啟動公開譴責程序,對量化機構影響市場平穩運行、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釋放了強監管信號。
同日,交易所發文稱,量化報告制度平穩落地,下一步將堅持以投資者為本,把維護公平性作為工作出發點和落腳點,借鑒國際監管實踐,趨利避害,建立健全量化交易監管安排。
包括嚴格落實報告制度,明確“先報告、后交易”的準入安排;加強量化交易行情授權管理,健全差異化收費機制;完善異常交易監測監控標準,加強異常交易和異常報撤單行為監管;加強對杠桿類量化產品的監測與規制,強化期現貨聯動監管。同時,進一步壓實證券公司客戶管理責任,完善與證券業協會、基金業協會的自律管理協作機制,加強對量化私募等機構的交易監管等。
“近年來證監會一直非常重視相關監管工作,推動將程序化交易納入《證券法》規制范圍,建立頭部量化機構的數據采集機制,加強量化交易監測分析等。”證監會市場監管一司相關負責人對第一財經表示,2023年9月以來,證監會逐步推出了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加強私募基金監管等。
該負責人表示,經過三個月的過渡,報告制度平穩落地,各方報告的質量總體符合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量化交易監管提供了基礎。
“我們前期已經按照報告要求,進行了數據報送,推進數字化建設,匹配監管要求。”一位券商財富業務負責人對第一財經表示,所有涉及程序化交易的客戶都已經納入到程序化監控的系統里面,實時、逐日去盯客戶交易行為,發現違規行為會及時向交易所報備。
“應報盡報”,過渡期平穩落地
量化交易在國內一直飽受爭議,如何進行有效監管,既能發揮其提升流動性和定價功能的作用,同時又避免影響市場穩定運行,維護市場公平,近年來已經成為擺在監管者面前的重要課題。
新《證券法》修訂之后,將程序化交易(業內俗稱“量化交易”)納入其中。第四十五條規定:“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或者下達交易指令進行程序化交易的,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并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不得影響證券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證券法》作出規定之后,2023年9月1日,滬深北交易所發布《關于股票程序化交易報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和《關于加強程序化交易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發布,建立起針對量化交易的專門報告制度和相應監管安排,并于10月9日正式實施。
“報告制度通過三個月的過渡期,實現了平穩落地,也做到了‘應報盡報’。”交易所相關負責人對第一財經表示,報送過程中間,券商和投資者都積極履行報告義務,報送質量總體較高。
據介紹,報告制度實施的三個多月,沒有出現量化交易規模或量化交易機構運作異常。量化交易占比也沒有出現大起大落,比較穩定,市場影響也是比較平穩的。
借鑒國際經驗,強化高頻交易監管
對于量化交易的兩面性,監管者部門近年來做了比較深入的研究。
一方面,近年來隨著新型信息技術廣泛運用,量化交易已成為重要的交易方式。量化交易有助于為市場提供流動性,促進價格發現。
但同時,量化交易特別是高頻交易相對中小投資者存在明顯的技術、信息和速度優勢,一些時點也存在策略趨同、交易共振等問題,加大市場波動。從國際經驗看,境外市場普遍對量化交易特別是高頻交易實施更為嚴格的監管,以防范對市場秩序造成負面影響。
“我們在前期對境外市場量化交易制度做了系統梳理,重點研究了美國、德國、日本等市場的情況。總的看,境外量化監管主要聚焦高頻交易,側重關注量化交易批量、快速的特征,防范對市場秩序造成負面影響,從制度端、準入端、交易端、信息端、機構端,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前述證監會市場監管一司負責人稱。
比如監管制度方面,德國、日本等國家都以成文法的形式對高頻交易實行集中規制,美國等國家則更強調對高頻交易產生的行為結果進行事后監管。
比如準入方面,歐盟、德國、日本等都在法律法規層面要求對開展高頻交易的機構進行報備或注冊。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規定高頻交易者需每年報告過去一年的高頻交易的開展情況。該法還規定,未經登記的高頻交易行為人將面臨刑事責任。德國《高頻交易法》規定,高頻交易許可證一年內未使用將過期。
再比如交易監管方面,有境外監管機構要求在交易所層面采取限制及風控措施,防止高頻交易者濫用技術優勢頻繁報撤單,給交易系統增加負擔,誤導其他投資者,造成市場極端波動。
趨利避害,穩慎推進
此次交易所推出的一攬子措施,引發行業機構密切關注。前述券商財富業務負責人表示,交易所提到的加強異常交易和異常報撤單行為監管,加強量化交易行情授權管理,健全差異化收費機制,加強對杠桿類量化產品的監測與規制等,都對量化機構和券商有比較大的影響。
“寧波靈均被公開譴責,表明了監管層加強異常交易監管的明確態度。下一步會具體如何加強異常交易和異常報撤單行為監管,也是行業比較關注的事情。”該負責人稱,實行異常報撤單行為監管,會對交易策略和行為模式產生哪些影響,還需要看后續更細的規則中如何規定。
近期DMA受限也引發了市場關于量化機構遭遇重創的討論。前述負責人告訴記者,杠桿類量化產品交易非常活躍。過去主要有兩種方式“加杠桿”,一類是場內融資,但由于資金成本高、擔保品受限、指標控制嚴格等,量化機構用得不多;另一類就是DMA,利用收益互換的方式加杠桿。所以,下一步監管層如何具體規制這一類杠桿類產品也是行業非常關注的問題。
第一財經記者從監管部門了解到,在前述“一攬子”措施推進過程中,滬深交易所還會穩慎操作,成熟一項推出一項,給市場預留充分調整時間。量化交易監管步步推進,在報告制度之后,將出臺更多量化交易監管規則,出臺之前會跟市場進行充分溝通。
“此次公布的監管舉措,涵蓋各個環節,體現綜合施策的特點,同時每項都經過調研和市場分析,有比較強的針對性,體現精準施策。”前述證監會市場監管一司負責人告訴記者,比如,針對速度優勢,采取措施進行有效遏制,減少對市場正常交易秩序的干擾;針對中小市值股票劇烈波動的情況,加強杠桿類產品的監測和規制,減少踩踏和共振。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交易所發布的報告制度,沒有對北向投資者如何報告作出具體要求,表示“具體要求另行規定”。“這次監管是系統性、全鏈條環節的監管。前期QFII已經納入報告制度,此次交易所進一步明確,將加強與香港交易所的溝通,堅持內外資一致原則,明確滬深港通北向投資者的報告安排,將北向投資者量化交易納入報告范圍。”該負責人稱。
對于影響市場秩序的異常交易,交易所表示,將堅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涉嫌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將上報證監會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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