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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先立后破”。“立”,就是立思想、立目標、立制度。有了“立”,才能使后續的工作有方向、指引與遵循。在集團財務公司風險化解與防范方面,“先立后破”落到了實處。
證券時報記者 胡敏文
1月4日,京東拍賣平臺掛出一則拍賣公告,一筆總額45.4億元的債權,將于1月19日至20日公開拍賣。
公告顯示,該筆資產的債權人為北大方正集團財務有限公司(簡稱“北大方正財務”),債務人為北大方正集團等五家公司。二者如今都進入了破產程序,北大方正財務處置完該筆資產、完成破產程序后將被解散。
去年年底召開的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都將中小金融機構風險防范列為工作重點之一。作為中小金融機構之一的集團財務公司,伴隨著部分企業集團經營危機蔓延,相關風險及其化解進展逐漸浮出水面。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同時強調,“要堅持穩中求進、以進促穩、先立后破”。“先立后破”的提法尤為引人注目。“先立后破”首要在于“立”,沒有“立”,就無所謂“破”。“立”,就是立思想、立目標、立制度。有了“立”,才能使后續的工作有方向、指引與遵循。
在集團財務公司風險化解與防范方面,監管部門將“先立后破”落到了實處:大幅度修訂了《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對財務公司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著力強化監管;辦法落地執行之下,2023年行業風險化解方面取得積極成果,全年共計有11家財務公司申請解散或破產。
立規章
時隔16年規則大修
有著“內部銀行”功能的財務公司,在企業集團化發展過程中,擔當著重要的歷史使命,已經成為中小金融機構中不可忽視的力量。根據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的數據,截至2023年6月末,全國共有248家集團財務公司。近年來,財務公司行業整體資產規模持續上升,截至2022年末,合計達到8.89萬億元。
行業在取得發展的同時,一些亂象也時有發生,比如存貸款業務違規、信貸資金被挪用、內控制度執行不到位、高管長期缺位等方面。而伴隨部分企業集團經營危機蔓延,財務公司相關風險也漸次顯現。
在此背景下,2022年10月,原中國銀保監會(現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正式印發了新修訂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簡稱“新管理辦法”),這是該辦法實施16年后的一次重大修訂,給財務公司發展提出了新的規范要求。
在新管理辦法中,有諸多指標與資本金密切相關,無論是將財務公司注冊資本由1億元調整至10億元,還是新增“票據承兌余額不得超過資產總額的15%、承兌匯票保證金余額不得超過存款總額的10%、票據承兌和轉貼現總額不得高于資本凈額”等監管指標,無不檢驗著財務公司的資本實力。
新管理辦法實施后,諸多財務公司開展自評估,充實資本金。
從公司層面來看,河南雙匯集團財務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完成增資8億元,注冊資本增加到20億元。甘肅電投集團財務有限公司也迅速啟動增資工作,于2023年底完成增資審批程序,注冊資本金由5億元增至10億元。
從行業層面來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披露的數據,在新管理辦法實施前的2022年9月底,財務公司行業整體實收資本為7131億元,一年后增至7526億元,增幅為5.54%。也就是說,在財務公司行業機構數量略有減少的情況下,資本規模得到了一定提升,反襯出財務公司平均資本實力的增強。
新辦法之下,行業基本面得到改善的同時,一些風險財務公司也于2023年得到“出清”。
除風險
多家財務公司被解散
據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披露,2023年全年,共計有11家財務公司申請解散或破產,其中受母公司經營危機牽連的達7家。比如,北大方正財務、新鳳祥財務有限公司、海航集團財務有限公司(簡稱“海航財務”)、重慶力帆財務有限公司(簡稱“力帆財務”)等,均因母公司出現經營危機而走向消亡。
作為企業集團內部的金融平臺,財務公司的發展與集團母公司生存能力息息相關。母公司的經營危機是如何傳導到財務公司,使得后者同步走向破產或解散境地的?
第一種情況是債務危機的連鎖效應。以北大方正集團對北大方正財務的傳導為例。由當初20億元的債券違約為導火索,北大方正集團最后走向破產重整。據上海清算所的公告,債權人向北大方正集團管理人申報了超過2000億元債權。在該破產重整案中,最后確認了北大方正財務對北大方正集團擁有45.4億元債權。
換句話說,北大方正集團對北大方正財務有超45億元債務無法償還。而北大方正財務最后公開披露的數據顯示,公司2021年凈資產21.8億元。單這一筆壞賬,就已經超過了凈資產,使得北大方正財務不得不走向破產清算的命運。
第二種情況是票據糾紛的連鎖效應。集團公司在對外商業交易中大量開具承兌票據,由集團財務公司承兌,最后票據違約,財務公司也被裹挾其中。近年來,海航財務、力帆財務、天津物產集團財務有限公司、新華聯控股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等皆出現票據承兌問題,引發了一系列票據糾紛。
其中最惡劣的是寶塔石化集團票據造假案。經查,寶塔石化集團大規模簽發由寶塔石化集團財務有限公司(簡稱“寶塔財務”)承兌的無真實貿易背景的票據,累計票面金額284.60億元,未兌付金額171.29億元。最終,寶塔石化集團、寶塔財務及其實控人孫珩超等,因涉嫌票據詐騙被訴至法院。
目前,寶塔財務早已成為失信被執行人。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最新公示,寶塔財務已累計欠繳增值稅1400余萬元。
第三種情況是,財務公司的資金任由大股東支配,大股東出現風險則一損俱損。
比如,在力帆控股等11家公司合并破產重整一案中,根據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力帆控股、力帆財務等11家公司資金往來頻繁,未簽署合同,資金占用未計息,無真實交易背景,資金往來量與營業收入不匹配。在這種資金混同之下,財務公司自然難以獨善其身。
類似的還有海航集團與海航財務。根據證監會對海航系上市公司的處罰通告:海航集團通過“海航集團-事業部/產業集團-單體公司”三層管理結構實際管理下屬公司;在財務上實行全集團一體化、垂直化、三層式控制及管理;在資金上實行現金流一體化管理,資金由海航集團統一調撥。作為“單體公司”的海航財務,其資金自然受到海航集團的歸集管控。伴隨海航集團的整體破產重整,海航財務也難以避免被解散的命運。
某大型國企集團財務公司人士告訴證券時報記者:“在一個運行良好的集團內,財務公司的存貸款都是市場化行為,集團公司不會有太多干涉。但如果內部出了問題,吃了上頓沒下頓,可能會傾向于強制歸集資金。”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鄧路認為,“資金歸集本身并不會產生金融風險,但在實施過程中,如果沒有落實應收賬款管理,弱化賒銷信用評級,缺少銀企直聯的集中管理平臺,特別是宏觀經濟環境的變化和產業結構的調整會導致企業集團經營困境增大時,資金歸集將會增大財務公司流動性風險和違約風險。”
警惕獨立性缺失、法人人格混同
財務公司是為歸集資金而生,但一些集團公司對于財務公司的自主經營權卻沒有充分尊重。專家認為,財務公司之所以會受到集團整體的重大牽連,核心原因在于財務公司的獨立性不足,以及法人人格混同現象的普遍存在。
在中國吉林森林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森工集團”)與吉林森林工業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森工財務”)合并破產重整一案中,法院在裁定書中寫道:“森工財務在財務管理、貨幣資金管理、資金支取、貸款發放、經營業績考核、重大經營管理事項、人事管理等方面均受森工集團控制,缺乏獨立意志。”
這種獨立性缺乏的背后,是母子公司之間的法人人格混同。法院認為,“森工集團與森工財務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還存在相互兼任、交叉任職的情形。因此,森工集團、森工財務法人人格混同。”
力帆控股等11家公司的合并破產重整案中,法院也有對于法人人格混同的表述:“力帆控股等11家公司均受同一實際控制人即尹氏家族控制。力帆控股直接管理其他10家公司(含力帆財務)的投融資、資金、業務、印章、人事任免等重大及日常事務,其余10家公司對自身運營和管理缺乏獨立決策程序和獨立意志。”
一位行業人士說,各家集團母公司對財務公司的控制,“雙重管理”“一體化管理”“集中化管理”等等,諸如此類,或多或少都存在相似現象。
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偉告訴證券時報記者:“母子公司在財產上互為獨立,子公司對母公司的債務沒有清償義務。子公司如果自身經營良好的話,便不會受到母公司經營不善的影響。但若母公司與財務公司人員、業務、財務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導致各自財產無法區分,母公司經營不善將直接導致財務公司無法良好運轉,甚至落入破產境地。”
鄧路認為,“中國的財務公司基本由企業集團內部成員單位投資入股組建,股權結構單一,股東價值觀趨同,其股東會、董事會、高級管理層的多數成員來自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活動往往會受到企業集團的干預與影響,致使財務公司獨立性得不到保證。財務公司高管人員的決策,也無法獨立地站在財務公司的角度進行。”
提高門檻
強化監管
業內人士指出,財務公司的問題根源,在于集團母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濫用股東地位,漠視財務公司的獨立人格、權利,徑自將財務公司作為“二財務部”。
新修訂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針對上述癥結,著力提升了對財務公司的監管強度以及獨立性要求。新管理辦法規定,財務公司的出資人除了集團成員單位之外,也可以包含集團外股東,這從股東架構上提升了財務公司的獨立性。
新管理辦法同時也將財務公司的出資人、股東行為納入監管,要求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應維護財務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和經營管理自主權,不得干預財務公司董事會、高管層依公司章程享有的決策權和管理權,不得越過董事會、高級管理層直接干預財務公司經營管理等。這賦予了監管機構對濫用股東地位之行為的監管權。
此外,新管理辦法針對財務公司行業暴露出的共性風險,進行了針對性的完善。比如,財務公司的設立門檻大幅提升,對集團公司的資產總額要求從50億元提升至300億元,財務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從1億元提升至10億元。這就避免了一些弱資質的企業集團申辦財務公司。
再比如,把財務公司的業務范圍分為“對內基礎業務”與“對外專項業務”,對成員單位的存貸款業務屬于基礎業務,財務公司開業即可開展;票據承兌、同業拆借等屬于專項業務,需要滿足更高的監管條件方可開展。這相當程度上糾正了財務公司過往的票據亂象,也較大程度上降低了財務公司的風險外溢。
責任編輯:郝欣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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