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12月2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1)投資者范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發起資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2)本基金對每份基金份額設置三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對認購份額而言)或基金份額申購確認日(對申購份額而言)至該日三年后的年度對日(不含當日)的期間內,投資者不能提出贖回申請;該日三年后的年度對日(含當日)之后,投資者可以提出贖回申請。若該日歷年度實際不存在對應日期的,則順延至該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若該對應日期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前(不含該日),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能提出贖回或轉換轉出申請。
(3)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該日)后,基金份額持有人可提出贖回或轉換轉出申請。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無法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時開放辦理該基金份額的贖回業務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順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影響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個工作日。本基金認購份額的首個贖回申請起始日為2026年5月11日。
2 日常申購、贖回、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辦理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購業務
3.1 申購金額限制
投資人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1元,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1元,具體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協商一致后的相關公告為準。
3.2 申購費率
本基金的具體申購費率如下:
3.2.1 前端收費
■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資產,用于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各項費用。
3.3 其他與申購相關的事項
(1)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登記機構在T+3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4日后(包括該日)及時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
(2)申購以金額申請,遵循“未知價”原則,即申購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3)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4)當日的申購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 日常贖回業務
4.1 贖回份額限制
每次贖回的最低份額為1份。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后在銷售機構網點保留的基金份額余額不足1份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贖回。實際操作中,以各代銷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4.2 贖回費率
除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情況外,本基金不收取贖回費。
如法律法規對贖回費的強制性規定發生變動,本基金將依新法規進行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4.3 其他與贖回相關的事項
(1)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登記機構在T+3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4日后(包括該日)及時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基金銷售機構對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請。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
(2)贖回以份額申請,遵循“未知價”原則,即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3)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除指定贖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進先出的原則,對該持有人賬戶在該銷售機構托管的基金份額進行處理,即先確認的份額先贖回,后確認的份額后贖回;
(4)當日的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5)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投資者贖回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10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遇證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時,贖回款項順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個工作日劃出。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5 定期定額投資業務
(1)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者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者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2)若無另行公告,定期定額申購的申購費率和計費方式與日常申購業務相同。
(3)投資者投資“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投資金額不低于申購的起投金額。實際操作中,在不低于招募說明書相關約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銷售機構如以后開展定額定投業務的,本公司可不再另行公告,以各銷售機構為準。
(4)定期定額投資計劃的申請受理時間與基金日常申購業務受理的時間相同。
(5)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APP(國泰君安資管APP)提交申請,約定每期扣款時間、扣款金額、申購基金等,委托由基金管理人于約定扣款日在投資者指定資金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購等。定期申購業務包括:定期定額申購和定期不定額申購兩種。
(6)基金管理人直銷中心暫不開通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6 基金銷售機構
6.1 場外銷售機構
6.1.1 場外直銷機構
(1)上海國泰君安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直銷中心
注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南蘇州路381號409A10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669號博華廣場22-23層及25層
法定代表人:陶耿
聯系電話:021-38676999
聯系人:甘珉
網址:www.gtjazg.com
(2)上海國泰君安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網上直銷系統。
6.1.2 場外非直銷機構
具體非直銷銷售機構見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敬請投資者留意。
6.2 場內銷售機構
無。
7 基金份額凈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后的第3個工作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項
(1)本公告僅對本基金開放日常申購、贖回及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相關事項予以說明。投資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詳細情況,請詳細閱讀《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2)有關本基金開放申購、贖回和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具體規定若有變化,本公司將另行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4)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且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銷售費用。基金管理人可以針對特定投資人開展費率優惠活動,詳見基金管理人發布的相關公告。
(6)咨詢方式:上海國泰君安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客服電話:95521,公司網址:www.gtjazg.com。
(7)風險提示:
本基金“養老”的名稱不含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諾,本基金不保本,可能發生虧損。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基金對每份基金份額設置三年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不含該日)前,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能提出贖回申請。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該日)后,基金份額持有人可提出贖回申請。投資者存在流動性風險。因此,基金份額持有人面臨在最短持有期限屆滿前不能贖回的風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對應日,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2億元,《基金合同》自動終止,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且不得通過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的方式延續《基金合同》期限。因此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可能面臨《基金合同》自動終止的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并不構成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投資者購買本基金并不等于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存款類金融機構。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申購本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認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自主判斷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并應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合自己的基金產品。
特此公告。
上海國泰君安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1日
上海國泰君安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關于旗下部分基金調整銷售對象
并修改招募說明書的公告
為更好地滿足廣大投資者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相關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上海國泰君安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決定自2023年12月21日起調整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銷售對象,并相應修改招募說明書的相關內容,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適用基金范圍
此次調整銷售對象的基金共4只,列表如下:
■
二、修改內容要點
上述基金的銷售對象調整為:
本基金暫不向金融機構自營賬戶銷售(管理人以自有資金投資的情況除外),如未來本基金開放向金融機構自營賬戶公開銷售或對銷售對象的范圍予以進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將另行公告。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單日申購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個人投資者、公募資產管理產品、職業年金、企業年金計劃、養老金產品及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資金投資的情況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單一投資者單日申購金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三、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銷售對象的調整,自2023年12月21日起生效。上述基金招募說明書對應內容相應修改。
2、本次招募說明書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無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相關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
3、本公司將依照《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修訂后的上述基金《招募說明書》。投資者可通過本公司網站(www.gtjazg.com)或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閱本基金修訂后的法律文件。
投資者可通過以下途徑咨詢有關詳情:
客戶服務電話:95521 網址:www.gtjazg.com
四、風險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之前,請仔細閱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產品法律文件,充分認識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和產品特性,認真考慮基金存在的各項風險因素,并根據自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限、投資經驗、資產狀況等因素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在了解產品情況及銷售適當性意見的基礎上,理性判斷并謹慎做出投資決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做出投資決策后,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及相關機構不對基金投資收益做出任何承諾或保證。
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額投資和零存整取等儲蓄方式的區別。定期定額投資是引導投資者進行長期投資、平均投資成本的一種簡單易行的投資方式,但并不能規避基金投資所固有的風險,不能保證投資者獲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儲蓄的等效理財方式。
特此公告。
上海國泰君安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1日
VIP課程推薦
APP專享直播
熱門推薦
收起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