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皮海洲
12月15日,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以下簡稱《回購規則》)支持與規范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購事宜。從《回購規則》的內容來看,被市場稱為是“護盤式回購”的“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之回購無疑是《回購規則》的重要內容,是《回購規則》的重中之重。
實際上,“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是《回購規則》確定的上市公司回購的四大情形之一。該情形的回購之所以被市場稱為是“護盤式回購”,這其實也是由這種情形回購的觸發條件所決定的。
根據《回購規則》,這種情形的觸發條件為:(一)公司股票收盤價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凈資產;(二)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收盤價格跌幅累計達到百分之二十;(三)公司股票收盤價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盤價格的百分之五十;(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觸發其中的條件之一,即為“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之情形。而觸發條件的前三種情形,都涉及到“護盤”行為,所以這種情形的回購稱之為“護盤式回購”是很貼切的。
不過,如何讓“護盤式回購”真正起到“護盤”作用,這卻是上市公司回購需要正視的問題。在這個問題上,個人以為,采取注銷式回購的方式可以讓“護盤式回購”起到更好的效果,同時這也是《回購規則》的內在要求。
目前在A股市場上,上市公司回購此起彼伏,但這些回購,很多公司都是將回購的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這樣的回購顯然不屬于“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而進行的“護盤式回購”。
對于這一點,《回購規則》第二條第一款有明確的規定,即將“(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三)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四)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這四種情形同時列為了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四種情形。因此,一旦將回購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或者將回購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那么這種回購就屬于《回購規則》規定的(二)、(三)種情形,而不是“(四)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之情形。
不僅如此,根據《回購規則》第十一條規定,在上市公司回購的四種情形中,“(四)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與前三種回購情形在回購期限上的規定也是不相同的。其中,上市公司因本規則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的,回購期限自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最終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過十二個月。而上市公司因本規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的,回購期限自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最終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過三個月。因此,作為“護盤式回購”,其回購期限較其他情形也大大縮短了。
所以作為“護盤式回購”,其回購的股份是不應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或者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其回購的股份只能注銷(也即注銷式回購),或者按照《回購規則》第十七條的規定,將回購的股份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在履行預披露義務后,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出售,即回售給市場。比較對回購股份處理的兩種方式,注銷股份顯然更能達到護盤的效果。畢竟注銷了回購的股份之后,投資者所持有的股票,每股收益與每股權益都會提升,投資價值會增加,因此可以起到更好的護盤效果。所以“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而進行的“護盤式回購”采取注銷式回購的做法效果更佳。
當然,為了更好地發揮“護盤式回購”的護盤作用,“護盤式回購”的觸發條件有必要增加一條,即上市公司股票價格跌破公司股票的首發價格或最近一期再融資價格。既然《回購規則》為新上市公司回購開了綠燈,允許股票上市滿六個月的公司進行股票回購,因此增加這一條是很有必要的。
同時為了進一步增加“護盤式回購”的護盤效果,有必要進一步縮短“護盤式回購”的回購期限。將《回購規則》規定的不超過三個月縮短到不超過一個月,既然是“護盤”,回購的期限越短,護盤的效果就越好?;刭彽钠谙蘩迷介L,其護盤的效果就越差。
(本文作者介紹:財經評論員,二十年的股市磨練,練就了對股市獨到的眼光與見解,著有《輕輕松松炒股票》一書。)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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