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民生銀行首席研究員 溫彬
研究員 黃鴻星
人民銀行日前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旨在健全金融風險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處置全流程全鏈條的制度安排,待后續立法正式通過和實施后,將有效增強我國金融穩定法律制度的統籌協調,進一步提升我國系統性金融風險防控能力。從地位和重要性來看,《金融穩定法》將補上我國宏觀審慎政策框架的“關鍵一塊拼圖”。
以穩定為本
總結國內外經驗,金融發展與金融監管改革都要以金融穩定為本,金融立法要以防范系統性風險和維護金融穩定為宗旨。以美國在次貸危機后的《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為例,該法案共16章,涉及美國金融體系的方方面面,其中第一章又被稱為“金融穩定法”(Financial Stability Act),集中體現了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立法宗旨。近年來,我國金融立法工作穩步推進,初步建成多層次的金融法律體系,但在金融穩定方面缺乏一部整體性統籌的法律,因而有必要專門制定一部《金融穩定法》,以健全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充分發揮法治在金融監管中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
國內對制定《金融穩定法》早有共識。2021年8月,人民銀行指出,要加快推進制定《金融穩定法》。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多位人大代表均提出加快推進制定《金融穩定法》。此次發布的草案征求意見稿,借鑒了國際上金融風險處置的經驗,彰顯了金融穩定的立法宗旨,是新時期健全我國金融穩定機制的有效探索。
健全和規范金融穩定工作機制
維護金融穩定是系統性工程,防范化解金融風險要建立在有效統籌協調的基礎上,以充分協調監管政策、整合監管資源和發揮風險化解合力。我國實行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雖然在混業經營大趨勢下,金融監管與時俱進,但在跨部門統籌協調上缺乏有力的機制。金融監管部門主要通過相互協同、“一事一議”的方式處置金融風險,溝通成本較高。2017年國務院金融委成立,旨在加強金融監管協調、補齊監管短板,在引導市場預期、維護金融穩定、促進改革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國務院金融委幾次“發聲”對市場預期的影響效果立竿見影,但其職權一直沒有相應明確的法律作為支撐,這與金融委的定位及其在維護金融穩定中的作用不符。
作為基礎性法律,《金融穩定法》的首要目標是健全和規范金融穩定工作機制。《草案》明確,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負責統籌金融穩定和改革發展,研究維護金融穩定重大政策,指揮開展重大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和處置工作。《草案》首次從法律層面明確和強化了金融委的領導地位和協調職責,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提供了有效的組織和領導保障。
法律是理性積累的經驗,《草案》把近年來我國在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和處置中的實踐及經驗上升到了立法層面。這些理性的經驗,對于在內外部經濟金融形勢下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的意義十分重大。這些經驗主要包括:建立健全高效權威、協調有力的金融穩定工作機制,金融委統籌協調、靠前指揮;進一步壓實金融機構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主體責任,壓實地方政府的屬地責任和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加強金融風險防范和早期糾正,實現風險早發現、早干預;建立市場化、法治化處置機制,明確處置資金來源和使用安排,完善處置措施工具,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強化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以進一步筑牢金融安全網,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作為在充分總結我國實踐和國外經驗教訓基礎上達成的普遍共識,《草案》切中新形勢下金融風險防范化解的重點,符合我國金融運行實際,指出了新時期我國金融監管改革的方向和基本路徑。
除特定領域外,經濟社會發展力求“以最小的代價實現最大的效果”,金融牽一發而動全身,更要在守住風險底線的同時,盡量以最小成本實現最大化金融風險防控的效果。《草案》無論是在壓實各方責任,還是在明確處置資金安排、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建立市場化風險處置機制等方面,出發點是通過明確的機制和安排,進一步提高金融風險處置質效,最小化金融風險處置的成本。例如,壓實各方特別是金融機構的自救責任及主要股東責任,正是為防范風險保障機制在救助和處置過程中助長金融機構或其他主體“大而不能倒”意識,防止將成本和損失轉嫁給公共資金;設立處置資金池,正是要減少風險處置對公共資金的依賴,傳遞處置金融風險絕不是讓公共資源“埋單”的明確信號;被普遍關注的“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定位為國家重大金融風險處置的后備資金,明確主要由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等主體籌集的資金等組成,隱含了金融機構“風險自擔,責任自負”的原則,也是防止將金融風險處置的成本和損失轉嫁給公共資金。《草案》堅持金融風險化解市場化資金在先、公共資金在后的使用順序,是我國金融監管向市場化、法治化邁進的重要體現。
當前及未來較長一段時間,國際金融市場形勢的不確定因素將增加,經濟金融領域面臨的風險較大。因此,應加快我國《金融穩定法》的立法和實施。同時,《草案》在后續完善過程中,應與《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銜接好,消除監管實踐中可能存在的模糊地帶。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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