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
投融資研究中心主任 黃國平
數字經濟時代,數據要素在宏、微觀層面上推動經濟社會創新發展和效率提升,本質上要求數據要素規范、合理自由流動和市場化配置,充分釋放數據資源所蘊含的巨大生產力。數據治理、數據共治以及數據監管與協調則是通過對數據生命周期實施全面、有序規范管理和指導監督,打破數據孤島,防范數據壟斷,促進數據合理流動和開放,推動數據要素在全社會層面上優化配置,從而釋放數據要素最大的潛在價值。
金融數據治理具有緊迫性
當前,金融數據治理成為保障金融行業持續和穩健發展的迫切要求。我國金融機構業務運營大多是基于集中式架構展開。這種集中式信息和數據系統存在技術和流程標準化上擴展能力弱、彈性能力差等問題,難以適應頻繁變化的互聯網業務場景。例如,基于集中式架構構建的數據倉庫,標準和流程僵硬,數據存儲和數據流動不適配,時效性差,不能快速響應前臺業務的數據服務要求。集中式架構所決定的數據網絡空間形態和結構不能適應前臺業務快速發展和變化要求,已經成為我國金融機構內部數據治理過程中的痛點。
金融數據共治是金融機構及相關參與主體將自身擁有和控制的數據匯聚歸并對行業和市場開放,使得共治參與各方在安全、有序和規范的環境中實現數據開放、共享、融合和互用,充分挖掘金融數據資源最大潛在價值。
相較于金融數據內部治理主要關注的效率、安全和業務的融合創新,金融數據共治主要目標是在共治框架內致力于為行業參與主體提供一致、有效和標準化的數據治理工具、策略和方案,促進金融數據行業生態完善和健康發展。數據共治參與主體包括數據提供者、聚合者、使用者和消費者。數據提供者是共治循環的起點和源頭,數據聚合者采集、融合數據,同時對數據進行安全和保密審查。數據使用者挖掘數據中的潛在價值,轉化為數據產品和服務。數據消費者使用和消費各類基于數據的產品和服務,以滿足各自需求。
數據涉及組織或個人隱私和敏感信息,泄露和使用不當會對個體和社會造成傷害。政府和公共層面上的數據治理與監管協調旨在尋求數據價值挖掘與數據安全的動態平衡,保證數據在安全、開放與融合過程中挖掘數據潛在價值,增進社會福利。數據公共治理和監管協調既可為組織(企業)內部數據治理提供規范引導和標準依據,也為促進數據開放、融合的行業共治所需要的健康數據生態環境提供法律、制度和政策保障。
從數據空間的層次結構看,相關部門對組織(企業)內部數據治理體系的監管重點在于加強和引導行業和組織數據治理的標準化建設(包括數據軟件標準、數據設備硬件標準、數據管理標準以及數據應用轉換和接口標準等),監督和檢查組織和行業嚴格執行標準,維護數據安全,防范數據風險,為數據在網絡空間暢通流動奠定微觀和技術基礎。相關部門對行業市場數據共治的監管協調重點在于促進數據開放、融合,引導行業和市場形成公平合理的數據要素確權和定價機制,建設共享、共治和共融的建設數據生態。相關部門在全社會層面(網絡空間層)對數據的公共治理與監管重點在于尊重個體隱私、維護網絡和數據安全;調節數據網絡空間節點權利結構,防范信息和數據壟斷對社會侵害;優化數據生產要素配置,促進社會(包括現實社會和網絡社會)福利增進。
提供法律政策和制度保障
金融行業具有很強的外部性,金融數據無論是企業(組織)內部治理還是行業共治都需要政府在數據公共治理和監管協調上提供法律、政策和制度保障。金融數據公共治理和監管協調既是我國金融數字化轉型發展的重要推動力,也是我國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
立法和制度建設方面,加強個人數據與信息安全、隱私保護和數據確權方面立法和制度完善,夯實數據治理、數據反壟斷、金融數字化發展方面的法律基礎。一是切實執行《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數據領域基礎法,加快推動完善數據治理、數據共治和數據流通的制度框架,推動數據資源和數據要素在開放共享、交互流動和權益分配上公平合理。二是修訂和完善《反壟斷法》,為數字經濟時代數據反壟斷治理和監管奠定法律基礎和執行依據,明確數據流動過程中的大數據分析、智能化服務和自動化決策等基于數據的業務等壟斷行為認定標準。授予政府部門在非常和必要情況下依法實施對必要壟斷實體和業務實施拆分、剝離、回退等行政管理和監管權力。三是完善金融數據監管法規和制度建設,明確金融數據監管中責權和金融數據參與者權益保護等原則要求,厘清數據開放、數據共享和數據保護的安全邊界,為金融數據監管行為提供標準和依據。
在金融數據監管政策和治理方面,應加強監管部門與行業頭部平臺溝通與協調,推進數據生態建設,促進行業公平競爭。一是鼓勵和引導金融數據行業及其頭部平臺,強化公共治理意識,承擔相應社會責任,從行業內部防范和阻斷數據壟斷行為。二是從制度設計和監管路徑方面,明確數據流動和治理的參與各方責權劃分和價值利益分配,促進行業合理分工。三是發揮數據行業自律組織的長效作用,鼓勵和引導自律組織通過發起自律公約、強化自律懲戒等措施,嚴守行業倫理規范和標準,提高金融數據公共治理標準的統一性和約束力。
在金融數據監管手段和方法方面,從審慎、功能和行為監管視角,運用先進監管科技手段,提升監管效率和水平。一是加強監管部門間的協調合作,從數據安全、數據隱私保護、強化行業和市場紀律、數據反壟斷等方面防范和化解金融數據行業的各類風險。二是加強數據流動的跨境監管合作,提高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清算銀行等國際組織和主要國家(地區)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水平和合作深度。防范和化解金融數據國際流動中的監管套利和風險跨境傳導,推動全球范圍內數據跨境流動統一規范和原則。三是本著審慎監管、行為監管和功能監管相結合原則,堅持實質重于形式,促進金融數據合理分工。按照“相同業務、相同監管”的要求,明確中央與地方金融數據監管分工和職責歸屬。針對金融數據業務特性,盡快落實持牌經營原則要求,嚴打數據詐騙、數據盜賣和數據非法采集等違法、違規行為。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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