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加強私募基金監管若干規定 重申細化監管底線要求

證監會發布加強私募基金監管若干規定 重申細化監管底線要求
2021年01月09日 00:53 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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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證監會發布加強私募基金監管若干規定 重申細化監管底線要求

  本報記者 吳曉璐

  1月8日,證監會表示,為進一步加強私募基金監管,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嚴控私募基金增量風險,穩妥化解存量風險,提升行業規范發展水平,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證監會發布《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證監會表示,自2013年私募基金納入證監會監管以來,私募基金行業取得快速發展,在促進社會資本形成、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推動科技創新、優化資本市場投資者結構、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等多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在經濟下行和內外形勢壓力下,私募基金逆勢增長,截至2020年年底,已登記管理人2.46萬家,已備案私募基金9.68萬只,管理規模15.97萬億元。截至2020年三季度,私募股權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累計投資于境內未上市未掛牌企業股權、新三板企業股權和再融資項目數量達13.2萬個,為實體經濟形成股權資本金7.88萬億元。

  “私募基金行業在快速發展同時,也伴隨著各種亂象,包括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資金、規避合格投資者要求、不履行登記備案義務、錯綜復雜的集團化運作、資金池運作、利益輸送、自融自擔等,甚至出現侵占、挪用基金財產、非法集資等嚴重侵害投資者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行業風險逐步顯現,近年來以阜興系、金誠系等為代表的典型風險事件對行業聲譽和良性生態產生重大負面影響。”證監會表示,根據關于加強金融監管的有關要求,經反復調研,全面總結私募基金領域風險事件的發生特點和處置經驗,通過重申和細化私募基金監管的底線要求,讓私募行業真正回歸“私募”和“投資”的本源,推動優勝劣汰的良性循環,促進行業規范可持續發展。

  《規定》共十四條,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等主體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主要內容如下:一是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經營范圍,并實行新老劃斷。二是優化對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監管,實現扶優限劣。三是重申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募集。四是明確私募基金財產投資要求。五是強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等主體規范要求,規范開展關聯交易。六是明確法律責任和過渡期安排。

  證監會表示,本次發布《規定》是貫徹落實有關防范化解私募基金行業風險要求的重要舉措之一,其將進一步引導私募基金行業樹立底線意識、合規意識,對于優化私募基金行業生態也具有積極意義。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按照“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總體要求,進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律法規體系,夯實加強私募基金監管的制度基礎。同時,證監會將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統籌加強私募基金監管和促進行業規范可持續發展,進一步發揮私募基金在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支持創業創新、服務實體經濟和居民財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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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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