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證券集體訴訟制度落地“單打獨斗”式維權成歷史
宏觀大勢
保護中小投資者,就是保護資本市場。
日前,最高法根據民事訴訟法與證券法等的相關規定,發布《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于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隨著《規定》的發布,資本市場投資者維權將迎來全新的格局。
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已達到1.67億戶,其中95%是中小投資者。保護中小投資者,就是保護資本市場。今年3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版《證券法》,基于資本市場的實際,首次創新地推出了證券集體訴訟制度。但訴訟代表人如何推選、訴訟程序、訴訟中實踐難題解決方式、如何登記確認等實操性問題,最高法并沒有出臺相關的規定,如今這一障礙已經消除。
個人以為,在集體訴訟制度推出前,維權短板主要表現在多個方面。比如維權成本高、維權難、維權貴的問題。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一大特點即為較為分散,難以形成凝聚力。而且,在此前投資者維權中常常出現諸如立案難、訴訟難、開庭難、執行難等問題,集中表現為維權難。對于維權金額較小的投資者而言,維權成本高、過程冗長,且存在不確定性,本身就會打擊其維權的積極性。
而且,即使維權成功,也常出現兩個沒有“全覆蓋”現象,即無法實現對所有利益受損投資者的“全覆蓋”和維權投資者損失的“全覆蓋”。像萬福生科、欣泰電氣等欺詐發行案,即使投資者維權時有券商的“先行賠付”亦是如此,投資者提起維權沒有達到100%。某些維權案例中,上市公司給投資者的賠付往往會打折處理。
此外,股市投資者維權還存在維權面過窄的問題。目前,投資者的維權活動主要集中于上市公司的虛假陳述,這主要得益于最高法出臺了司法解釋,其他的像市場上頻現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以及上市公司利益輸送等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投資者還處于欲訴無門的尷尬境地。
多年來,監管部門一直聲稱要對違法失信行為“零”容忍,但由于制度建設存在缺陷等原因,違規者沒有受到嚴懲,客觀上也成為常態。
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為利益受損的中小投資者提供了更加便利、成本更低的維權渠道,而最高法的《規定》則讓投資者提起證券集體訴訟時更具實操性,因此,相對而言,今后投資者維權時將更容易些,維權難、維權貴,以及中小投資者放棄權利救濟,不想訴、不愿訴、不能訴現象將從根本上得到緩解。
《規定》的出臺,無形中也有利于大幅提高違規成本。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將從根本上改變投資者的維權模式,此前投資者個人“單打獨斗”式的維權將成為歷史。而且,由于集體訴訟涉及投資者眾多,且奉行“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則,在投資者權益得到保護的同時,違規者付出的代價將是非常巨大的。
另一方面,《規定》的出臺,既可以產生震懾效果,對于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與長治久安也將會產生深遠的影響。最高法發布《規定》,實際上意味著證券集體訴訟開始步入實際操作階段。而且,根據《規定》,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規違法行為均被納入,投資者維權涉及面過窄的局面得到改變,對市場違規行為產生的威懾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曹中銘(財經評論人)
責任編輯:楊亞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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