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家信托公司攜3000億資金鏖戰消費金融
本報記者/陳嘉玲/北京報道
消費金融業務已經成為信托公司轉型熱點。
目前,信托機構或許在消費金融戰略布局上存有差異。但是,無論老牌的消費金融玩家,還是近兩年進軍該市場的新銳公司,都已經開始越來越多地涉足到“C端”,開始直面消費者的助貸模式,甚至,有的信托公司還上線了個人貸款APP。
另一方面,市場上對于信托公司個人信貸業務涉嫌套路貸、砍頭息、高利貸、暴力催收的質疑聲仍然不斷。更有信托公司高管向《中國經營報》記者透露,其實,目前由于監管對信托面向“C端”開展個貸業務的態度仍不明朗,部分機構仍處于觀望階段。
多位業內人士表示,是否具備系統的消費金融業務風險防控能力仍是信托公司展業的最高門檻。也有信托公司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提到,除了擁有風控系統和技術的頭部“玩家”之外,小部分信托機構可能會在接下來的競爭中退出市場。
花樣入局
近年來,面對萬億級的消費金融“肥肉”,信托公司紛紛發力,與商業銀行、持牌消費金融公司、互聯網消費金融公司等一同爭奪市場份額。
中國信托業協會調研數據顯示,2018年,開展消費金融業務的信托公司新增13家。截至2018年末,全國68家信托公司中已有約40家投身消費金融市場,合計開展消費金融信托余額近3000億元。
據了解,作為早期入場的玩家,外貿信托2007年便開展小微金融業務,開啟了向其他消費金融機構發放流動性資金貸款的“外貿模式”。2014年后,不斷有新的信托公司開始嘗試同類業務。比如中信信托,曾推出首款消費信托,之后又陸續推出互聯網消費信托、鉆石消費信托等。
事實上,目前信托公司參與消費金融的主流模式主要包括:消費信托、流貸模式、助貸模式和資產證券化模式。
“之前大部分信托公司涉足消費金融業務,做的都是流貸模式,信托作為資金通道方。”北京某信托公司一位內部人士表示,但這種模式不利于C端的數據資源積累。
《中國經營報》記者發現,在通道業務、房地產信托業務受限的情況下,包括西藏信托在內的不少信托公司,將消費金融作為今年業務的重要發力點。
本報記者根據公開渠道不完全統計發現,西藏信托今年以來已經發行多期個人消費信托計劃,合計募資規模已超過10億元。以西藏信托與某平臺的合作為例,其模式是,信托計劃是貸款方,借款人直接向信托償還本金和融資服務費,而該平臺作為資產服務機構,對逾期資產提供差額補足。
此外,諸如中信信托成立的“自然人貸款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渤海信托惠安54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愛建信托·分期樂1號消費金融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等產品,均是向受托人(信托機構)審核通過的自然人發放個人消費貸款。
本報記者調查發現,各家信托公司在消費金融業務戰略布局上存有差異。有的將消費金融業務放到公司戰略發展的高度,著眼于提升自主風控能力和主動管理能力;部分信托公司已經設立消費金融業務事業部或成立消費金融公司,比如中信信托參與設立中信消費金融公司、渤海信托參股中郵消費金融公司等;還有的信托公司則僅將其作為創新業務的一部分,以增加產品多樣性。
“產品的募集并不太容易,特別是對剛起步的中小信托公司來說。”一位信托經理告訴記者。
而助貸模式通常的做法是,消費金融服務機構推薦合格借款人,由信托公司用自身的風控標準做過二次審核通過后,直接與個人簽訂消費金融信托貸款合同并放款,借款人直接向信托公司還款。
此外,信托公司往往通過結構化設計、繳納保證金、引入擔保或保險機構,來提高風控保障。比如,根據本報記者獲取的“山東信托·融易6-1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產品資料,山東信托和項目融資方的優先劣后比為3∶1。
現金貸爭議
記者注意到,有行業人士提出質疑,信托公司直接向個人發放消費現金貸款,是否涉嫌“現金貸”業務?另一方面,市場上,信托公司對個人的信貸業務,也不斷出現涉嫌套路貸、砍頭息、高利貸、暴力催收等各種質疑聲。
中國裁判文書網也顯示,2019年至今,多家信托公司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糾紛等裁判文書數十近百份。這些裁判文書,披露了信托公司個人現金貸款業務的一些細節。
比如,信托機構在發放貸款時,往往從本金中扣取并支付服務機構的中介費用。上海某信托公司的一起借款合同糾紛中,信托公司與借款人約定貸款本金約41萬元,信托公司實際上匯給借款人的是36萬元,剩余的部分由信托公司以信息咨詢服務費、信用審核費、信息管理費等名義,直接支付給服務機構。
另外也有借款人在庭審時表示,“放款時我方問過為什么只有60萬元,辦事處的人回答稱,其他6萬多元是保證金,如有違約在里面扣利息。”
“雙方約定的利息、罰息之和已超過年利率24%的標準。”在某份裁判文書中,法院要求按照24%進行計算。也有的裁判文書提及,“支付的利息、服務費、擔保費等實際支付金額超過了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達到25.2%”。
“我們也想擴大到C端,但由于監管態度不明朗,遲遲沒有推進。”此前,有信托公司高管曾對記者坦言。
不過,也有信托公司人士在接受采訪時提及,“信托本身就有貸款的資質,在風險可控的范圍內,直接對接個人客戶并不違規。”
本報記者了解到,盡管有一些布局消費金融不久的信托機構,也在陸續推出房產抵押的消費金融產品,但是對小額信用消費貸,目前還都處于觀望狀態。
“監管的態度并不明確。”前述北京信托公司內部人士告訴記者。監管方面并沒有單獨針對信托個人貸款業務的規范,各地之間的監管邊界也各有不同。
記者注意到,從一些監管文件中或可管窺各地監管的態度。
今年7月份,浙江銀保監局曾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個人消費貸款有關問題的通知》。監管部門要求銀行機構“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和實質無指定用途的個人消費類貸款”,“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等要求。
事實上,早在2017年監管部門整頓“現金貸”業務時,部分信托業內人士曾提出,信托公司要轉變業務模式,向有場景的消費金融業務、房抵貸業務等轉變。
此外,2018年10月份,原西藏銀監局曾就西藏信托關于就開展個人貸款業務變更部分要素的請示,下發過監管批復文件。彼時,西藏銀保監局同意適當調整信托貸款額度,但拒絕調整融資主體范圍。
早在2015年9月,原北京銀監局曾發布《關于加強信托公司個人信托貸款業務風險防范的通知》。實際上,該通知文件未禁止信托公司開展個人貸款業務,但同時也設置了很多開展個人信托貸款業務的必要條件,比如搭建個貸業務IT系統、盡調階段確定貸款材料和貸款人身份的真實性、貸款審查實施獨立審批、核心業務不得外包給貸款外包機構等。
僅5家接入央行征信
因為消費金融業務具有小而散、頻次高、客戶群體復雜的特點,所以,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賴金融科技的力量。
“與傳統的信托風控完全不同,信托公司如果自主開展消費金融業務,需配備專門的業務管理系統,尤其是風控系統。”金融監管研究院研究員陳海彬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信托公司消費金融業務中,事務管理類占比較高,主要是由于信托公司尚未具備系統的業務風控能力和缺失消費場景經驗。
記者采訪了解到,由于政策變化快、合作機構風險難以把控,目前大部分信托機構只對接頭部的消費金融公司。比如模式相對成熟的螞蟻金服、京東金融。
“由于大家都在競爭,資金費用只能一再被打壓,部分項目收益(合同中約定的信托公司收取的費用)已經壓得非常低了。”南方某信托公司戰略發展部負責人告訴記者。
記者了解到,對于消費金融公司來說,信托資金成本并不低,大多在八九個點,而消費金融的報酬通常較低,一些機構的報酬率甚至在1個點以下。
事實上,目前銀行業在科技金融方面走在前列,信托公司雖然管理的資產規模較大,但整體而言,科技研發投入和技術人員的數量都相對單薄。
記者采訪中獲悉,在68家信托公司中,云南信托、外貿信托、渤海信托、中航信托等技術人才隊伍相對龐大。
此外,據記者了解,目前僅有外貿信托、云南信托、渤海信托、中航信托、西藏信托,這五家信托公司接入了央行征信系統。
普益標準在一份題為“信托業務轉型方向之消費金融”的研報中指出,信托公司傳統業務風險特點是單筆金額大、風險集中度高,而消費金融的風險特點是單筆金額小、風險分散,此間相去甚遠。
某信托公司業務人員分析表示,通常信托的業務是前、中、后臺相互配合,個人貸款業務會把前臺盡調環節的工作無限放大,后臺資金劃撥也可能跟不上。“我們一度發現,單是合同蓋章都要十多人。”
不過,有的公司則通過購買技術服務來實現消費貸款風控。
東部地區某銀行首席信息官以銀行為例分析道,剛進入金融業的時候,很多銀行比較抵觸金融科技公司,但現在,越來越多銀行意識到開放合作、深度融合的重要性,金融科技公司有其自身優勢,比如流程簡單、客戶體驗好、應用場景豐富等。
消費金融對于信息系統建設、風控體系構建的要求較高,頭部信托公司有一定的優勢。“部分中小型的信托機構可能會在接下來激烈的消金競爭中退出市場。”上述受訪內部人士認為。
“2017年以來,行業監管力度大幅加強,加速行業出清。因此信托公司在消費金融的業務開展過程中,需要盡可能謹慎地選擇合作對象,最大限度地規避合規風險。”普益標準研報分析認為。
責任編輯:張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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