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信托與平安銀行對簿公堂 4.49億貸款生糾紛

渤海信托與平安銀行對簿公堂 4.49億貸款生糾紛
2019年04月06日 00:22 經濟觀察報

  4.49億貸款生糾紛渤海信托、平安銀行對簿公堂

  銀行與信托公司合作成立信托計劃,將資金貸給企業后,企業出現無法兌付的情況。為此,雙方再次協商,由信托公司及借款企業關聯公司擔保,銀行再次放款給此企業,償還此前信托貸款。

  但再次發放的貸款到期后,借款企業依然無法償還。因此,銀行與信托公司因為其中的擔保責任等問題打起了官司。

  這一幕發生在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以下簡稱“平安銀行無錫分行”)、渤海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渤海信托”)與借款企業之間。案件發生在涉及到使用資金的企業為無錫世界貿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無錫世貿”)及其關聯公司。

  2019年3月29日,在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第四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件。

  渤海信托:我只是個通道

  此前,平安銀行因后續4.49億貸款的還款問題及擔保責任等訴求提起上訴,此案曾在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判決無錫世貿償還貸款、渤海信托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平安銀行有優先受償權。

  渤海信托不服從一審判決,認為自己在此前信托項目中只是通道角色,在此后平安銀行再次放款中的擔保責任只是有條件的責任,再次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渤海信托及平安銀行兩方對于信托計劃中,渤海信托是否是通道角色發生爭議。渤海信托認為,從簽訂的合同、平安銀行積極表現,及雙方收取費用等角度來看,渤海信托在“無錫世貿信托計劃”中只是通道角色。

  渤海信托表示,在2013年三、四月份,平安銀行借用渤海信托的通道,發起了“無錫世貿信托計劃”,并承擔聯系投資人和承銷的工作。其中,涉及簽訂了《特定資產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合同》《賬戶監管協議》,渤海信托與平安銀行簽訂的《信托計劃資金保管合同》《合作協議》《信托計劃代理收付合同》。

  “客觀上渤海信托只是應平安銀行的邀請,承擔了信托資質的通道的角色,這在《合作協議》中明確約定。”渤海信托方面稱。

  “委托事項及具體要求”中:“鑒于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廣泛的業務渠道并與投資人有良好的業務合作關系,由平安銀行介紹并促成合格投資人認購信托計劃。”

  所謂通道業務,即作為通道方的金融機構利用其牌照,把外部資產以產品合同的形式在內部走一個流程,協助外部資產和資金利用自己的業務牌照完成交易。

  與主動管理型業務不同,通道業務中通道提供方一般自己不用進行產品設計,不直接參與資管業務,往往也會通過合同約定等方式相應的管理責任。

  渤海信托認為,此次信托計劃的發起者和操作者均是平安銀行。因為雙方簽訂了《合作協議》《信托計劃代理收付合同》等額外非正常協議。而正常的信托計劃,信托公司和銀行只需簽訂《承銷協議》《資金監管協議》、《賬戶監管協議》等即可,不需要提供《合作協議》。

  另外,渤海信托稱,平安銀行總行為了做成無錫世貿信托融資項目,自己內部首先數次召開論證會,項目論證過會后才與渤海信托進行實質進行信托資質的談判,平安銀行從中收取的合作費用、保管費用遠高于渤海信托作為通道角色獲取的收益,平安銀行應該是信托計劃的責任人。

  渤海信托方面在庭審現場表示,信托計劃債務人無錫世貿到期無法償還投資人款項,雙方協商,根據責任大小,由平安銀行無錫分行向債務人發放4.49億貸款,渤海信托發放2.02億貸款。

  平安銀行:我只是居間服務

  平安銀行代理律師在庭審現場表示,“無錫世貿信托計劃”中,渤海信托并不只是通道角色,平安銀行在渤海信托已經設立項目的情況下,平安銀行只是提供了居間服務。

  雙方對《合作協議》各有解讀,平安銀行表示,《合作協議》第一條中,“鑒于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廣泛的業務渠道并與投資人有良好的業務合作掛關系,渤海信托委托平安銀行向投資人介紹渤海信托的投資理財能力、綜合業務管理能力,促成合格投資人認購信托計劃。”

  平安銀行方面稱,合同顯示,渤海信托只是委托平安銀行向客戶介紹信托計劃,平安銀行只是居間服務。實際上,平安銀行只是介紹客戶,不是以理財資金或者自有資金認購信托計劃,平安銀行不承擔風險。“渤海信托認為只是提供信托通道的主張顯然不能成立。”

  平安銀行方面表示,如果按照銀信合作的“通道模式”,信托資金提供方是平安銀行,通道方渤海信托不需要承擔融資不能回收的風險。但是在項目不能兌付后,渤海信托自行向無錫世貿提供了共計2.02億融資,又以自身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為條件,要求無錫世貿向平安銀行申請4.49億貸款,來償還信托計劃款項,實際是承擔了信托計劃無法兌付的風險。

  “渤海信托提供的上述合同,無法證明平安銀行是信托計劃的發起者或者設立者。”平安銀行回應稱,“無錫世貿信托計劃”是渤海信托自己主導的項目,與無錫世貿簽訂了《特定資產收益權及轉讓合同》,自行完成了客戶盡調、信托文件、獨立承擔責任。平安銀行僅僅是介紹客戶。

  爭議保證責任

  根據法院案情介紹,上述“無錫世貿信托計劃”到期無法償還,2015年6月9日,平安銀行無錫分行與無錫世貿簽訂貸款合同,約定平安銀行無錫分行向 無 錫 世 貿 發 放 貸 款448674566.33元,貸款用途為清償無錫世貿所欠“渤海信托計劃”的相應本金及利息。

  同日,無錫世貿以其合法財產向平安銀行無錫分行提供抵押擔保,渤海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永康世界貿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康世貿”)、上海世貿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世貿”)、李焱然、袁麗萍為案涉貸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

  永康世貿、上海世貿均為無錫世貿關聯公司,李焱然為無錫世貿法定代表人。

  渤海信托在上訴中也表示,上述4、49億的借款,是由平安銀行直接轉給了渤海信托的賬戶中,平安銀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其中,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平安銀行回應稱,《商業銀行法》該條款的本意是商業銀行不能從事信托業務,平安銀行從事的貸款業務,不是信托業務。

  平安銀行表示,該4.49億貸款業務的借款人是無錫世貿。平安銀行辦理了正常的貸款業務,貸款用途為:清償無錫世貿所欠的渤海信托的信托計劃的本金及利息。基于無錫世貿的委托把錢支付給了渤海信托,并不違反法律規定。

  另外,渤海信托與平安銀行的爭議在于,在4.49億合同中,渤海信托所承擔的保證責任。渤海信托認為應當免除擔保責任,平安銀行則認為應當維持一審判決。

  根據公開信息顯示,一審法院判決,無錫世貿向平安銀行無錫分行返還借款本金4.49億元的本金及相應利息、罰息等;渤海信托、永康世貿、上海世貿、李焱然、袁麗萍對部分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平安銀行無錫分行就部分債權有權以無錫世貿抵押的土地使用權等優先受償、平安銀行無錫分行對無錫世貿賬戶資金享有優先受償權。

  渤海信托在接受審判長提問時也承認,當時抵押物價值16-17億元,完全可以覆蓋渤海信托及平安銀行的債權。后續渤海信托出資受讓了無錫世貿100%的股權。2016年11月份完成了股權轉讓。“但不介入無錫世貿經營。”渤海信托方面稱。

  無錫世貿的關聯公司永康世貿方面則表示,“渤海信托、平安銀行、無錫世貿的關系很復雜,從去年到現在一直在協商,我們代表無錫世貿跟渤海信托、平安銀行的高層多次溝通,方案在近期可能會達成協議。”

  最后,三方都表示了和解意愿。

責任編輯:李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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