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姝威該不該將方洪波拉下水?違規者不要抱有僥幸心理
春節前夕,格力電器董事長董明珠收到廣東證監局的警示函。原因是她在1月16日召開的股東大會上提前發布格力電器2018年營業收入等有關業績信息,而正式業績預告當晚才發布,因此廣東證監局對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這件事成為春節期間投資者熱議的話題。
春節后的第一個交易日,不久前成為格力電器獨立董事的劉姝威發文質疑廣東證監局,監管警示函為何只給董明珠而不給方洪波?
劉姝威在文章中稱,據多家媒體報道,2019年1月12日美的集團董事長兼總裁方洪波在2019中國制造論壇上透露,美的集團2018年預計稅前利潤超過260億元,再創新高。1月15日美的集團發布《2018年度業績預告》。按照廣東證監局發布的《警示函》,方洪波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和第四十五條。如果廣東證監局給董明珠發《警示函》,而對方洪波的行為不發警告,那么廣東證監局是否選擇性執法?
與此同時,劉姝威還向廣東證監局提出兩個問題。其一,公司董事高管是否有義務向股東大會報告業績預期?其二,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和第四十五條的是向股東大會上報告公司業績預期的董事高管還是擅自向媒體發布股東大會內容的股東?證監局應該處罰誰?
劉姝威拋出的兩個問題,其實不難得出答案。這兩個問題似有為董明珠免責之意,然而實際上并不能為董明珠免責。所以,劉姝威發文質疑廣東證監局,順便也把方洪波拉下了水。
那么,劉姝威該不該將方洪波拉下水呢?應該說,答案是肯定的。就此而論,劉姝威的質疑有一定道理。暫且不論劉姝威質疑的主觀目的是什么,就其客觀效果來說,這一質疑確實擊中了當下監管的一個要害所在,那就是選擇性執法問題。比如,警示了董明珠,卻沒有警示方洪波,而兩人違規的性質是完全一樣的。
當然,對董明珠的警示,或許與市場的強烈反應有關。1月16日格力電器股東大會當天,董明珠違規發布格力電器2018年度業績數據一事就被廣泛報道,引發市場極大關注。當天就有輿論對董明珠違規一事提出質疑,深交所亦于次日就此發出“關注函”。在這種情況下,廣東證監局對董明珠予以警示是不難理解的。
但問題是,作為監管部門采取監管措施時,不能被輿論所引導或只是跟著輿論走,或者就因為董明珠的關注度高而對其采取監管措施。在這個問題上,監管部門更應體現公平執法的原則。對市場關注度高的董明珠要警示,對同樣違規的方洪波也應予以警示。必須做到執法公平,而不是以市場關注度作為執法標準。
正因為如此,劉姝威發文質疑廣東證監局是應該的,把方洪波拉下水也是應該的。對于方洪波來說,被拉下水并不冤,畢竟他確實違規了。既然違規了,就應該受到相應查處,不應有僥幸之心。
所以,劉姝威發文質疑有兩層積極意義。一方面,對于監管者來說是一種監督,它可以促使監管者更加嚴格地執法,同時也更加公平地執法。如果瀆職的話,不排除會遭到“劉姝威式”的炮彈攻擊。另一方面對于違規者來說,也是敲了一次警鐘,它能提醒違規者不要抱有僥幸的心理。同時也警示其他人不要試圖違規,或許你的違規行為同樣會招來“劉姝威式”的“炮轟”。這也提醒市場參與者,進入資本市場,一定要遵紀守法。
□皮海洲(財經評論人)
責任編輯:李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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